《文創漫談之32》《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在地歷史思維
(全民專欄/陳天授)日前立法院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正條文,內容包括國內法制與國際《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接軌,和在現行條文下區分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並增列了「紀念建築」、「史蹟」、「口述傳統」,以及增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辦法等等。
特別是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等所定著的土地,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和徵收國定古蹟保存時協議價購的不受《土地徵收條例》以市價為上限規定,讓民戶獲得合理的徵收價格,同時相對提高破壞文化資產行為的罰則等等。
根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2條,多年來最受人詬病是對於毀壞文資行為的罰則,通常多只判6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結案,導致許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蹟未能保存下來。現在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改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貪圖小利毀壞文化資產者,不但要加重罰金,而且還要讓這一些的不肖之徒入監服刑。
文化資產保存與國家發展的歷史有密切關係,檢視台灣發展歷史,從原住民時期的失竊(無文字)時代、荷蘭商社時代(1624~1662)、鄭氏王權時代(1662~1683)、清朝皇權時代(1683~1895)、日本軍國時代(1895~1945)、國民政府威權時代(1945~1987),乃至於解嚴後迄今(1987~),每當一個政權的更迭統治,後朝政權都設法要摧毀前朝留下的代表性圖騰,終讓台灣成為一個斷續歷史文化的紛擾社會。
「文資保存」與「文明開化」常是一個兩難的議題。這次《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法如順利完成,願誠如滾滾立委諸公所言,解決了許多長期未能克服文化古蹟和歷史建築的保存與維護難題,讓台灣各地文化資產得以有在地化的可能,也才足以凸顯台灣多元族群文化的特殊性。如此的思維,我們談鄉村旅遊、談文化創意、談地方特色的產業發展,才會有落實而有具體的成果。
▲陳天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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