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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16-06-15 人氣:

《文創漫談之36》也談「數位資源的保存與應用」

(全民專欄/陳天授)6月13日我參加了由「中華檔案暨資訊微縮管理學會」與「中國檔案學會」、「中國文獻影像技術協會」共同舉辦的「2016年海峽兩岸檔案暨微縮學術交流會」。一共三場,除了前國家圖書館館長顧敏主持的第二場次,以及我在第三場次發表〈台灣方志文獻治安記述之探討─以《諸羅縣志》、《淡水廳志稿》為例〉,和鄭月裡發表〈國史館檔案中的穆斯林─王曾善個案研究〉,引起朱浤源教授的討論之外,最熱烈討論要屬第一場次了。

由於這次會議的主題是「數位資源的保存與應用」,大家討論的焦點集中由世新大學資訊傳播系林志鳳教授發表的〈整合式資訊服務(GLAMR)─談檔案管理趨勢〉的論文。該文談到資訊傳播機構的展場(Galleries)、圖書館(Libraries)、檔案館(Archival Institutes)、博物館(Museums)、紀錄(Records)同為資訊服務機構,也是資訊傳播的管道,先進國家逐漸推動整合式資訊服務((GLAMR)。

政大圖書資訊暨檔案研究所所長薛理桂教授在評論這篇論文時也特別提到,這一整合式資訊服務的概念,目前在台灣的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的生態環境,分屬於三個不同的主管機關,圖書館歸教育部、博物館歸文化部、檔案館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未來可能還要在這三個館的組織整合系統上,出現一個上級單位所組成的管理委員會來統籌。

針對上述這一新的整合式資訊服務概念,我認為所指展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紀錄館的「五合一」整合式資訊服務的概念,如果從「文創產業發展法」中,特別提到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所指的是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經營管理之行業,諸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場所,在其意義和功能上,這與「五合一」的資訊服務都是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另外,展場館非常類似於我們認知的產品展覽館,這又歸屬於經濟部的業務;記錄館如果著重在每一個人醫療病歷資料,這又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權責範圍。我的結論是:縱然台灣目前對於展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紀錄館的「五合一」整合式資訊服務概念,尚無法一次到位,但是從發展國內文創產業的角度來觀察,是非常值得參考的。

陳天授老師

▲陳天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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