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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17-03-29 人氣:

《文創漫談之77》同性婚姻、基本人權與儒家文化

(全民專欄/陳天授)日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在憲法法庭的同婚釋憲案言詞辯論庭發言,提到同婚以後祖宗牌位是要寫「考考」還是「妣妣」?並聲稱,貿然修法一定會衝擊公共秩序,遂引發社會輿論認為邱部長以「考考妣妣」的民俗衝擊說法,對同性是否能結婚表示反對,質疑邱太三的發言代表蔡英文政府態度。

邱太三也在憲法法庭提及《民法》一夫一妻制,並對聲請釋憲人提問:同性婚的需求是何時出現?民法是何時開始違憲?都隨即引發討論。民法有無違憲?世界各國大約1970年後期才有同婚的議題,我國《民法》1930年即制定,同婚是新生成的問題與現象。到底是《民法》明文禁止同性婚而違憲?還是《民法》制訂時沒有注意到同性婚而違憲。

同時,他也針對憲法價值的秩序相衝突時,如婚姻自由跟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契約自由等權利發生衝突時,到底如何兼顧?法務部的立場不會阻擋任何人追求幸福的權利,包含應該保障同性婚姻權利,只是用何種方式保障;法務部對修改《民法》立場開放,只要不造成法律與人權衝突都會支持。

邱的看法是否代表綠營立場?行政院長林全在立院答詢表示,邱是法務部代表,應司法院要求到場陳述「相關機關」的意見,「這並非行政院的政策立場」。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也表示,憲法法庭是司法權一環,邱太三是以「民法」的主管機關身分出席,總統府要遵守分際,沒有評論。

衡諸總統府、行政院、法務部等三個單位,對同婚釋憲案的謹慎態度,凸顯這議題在國內社會尚存高度的爭議性。檢視目前全球200個國家,只有38個國家以法律去面對同性婚的問題;國際法也認為,要怎麼保障同性婚應自行規定,無涉歧視與違憲的問題。

縱使有些國家用法律去處理,也都經過一段時間的爭辯。國內同性婚姻的法律要採取「一步到位立法」或「漸進式修法」,都要考量對文化習俗、宗教、政經環境、道德倫理,和現實社會的衝擊與需要,當然這也是執政政府必須要去面對選擇承擔的難題。

從基本人權的角度思考,人民的權利(human rights),泛稱「人權」,即指作為一個人為其生存所必要而享有基本自由權利的總稱。人權觀念的起源與人權思想的展開,迄至現代的人權,概分為自由權(自由權之基本權)與社會權(生存權之基本權)。有關國際基本人權規範,聯合國分別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台灣也於2009年正式簽屬上述兩公約。

台灣既是簽署了這有關基本人權的兩大公約,成為保障人權的法治國家,理應重視同性婚姻的自由與平等權利,只是台灣社會受到中華儒家文化的影響較深,對於是否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訂立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專法等議題,截至目前社會尚未獲有共識,乃有同婚釋憲的議題。

法律有時候總是落在情勢之後,目前台灣同性婚姻或許仍受到儒家文化人間學的束縛,但法律與文化都是需要與時俱進的與國際人權接軌。當人們生活習俗的環境有所改變,而逐漸成為文化制度的一部分時,透過「漸進式修法」的過程,將是同性婚姻順勢的完成法制化工程。

陳天授老師

▲陳天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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