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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17-04-05 人氣:

《文創漫談之78》談人文與民主素養

(全民專欄/陳天授)2014年立法院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爆「太陽花學運」,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22人被依涉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及違反集遊法等罪嫌起訴,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合議庭以被告犯罪動機因行使「公民不服從權」、抵抗權而起,一審全獲判無罪。

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的7個要件,分別是: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此一無罪基礎的論述,未來可能開啟一扇人民「鬧官有理、造反無罪」的門。以後抗議群眾都可引用法國文學家雨果(V. M. Hugo):「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和另一位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一旦暴政剝奪了人民『用和平方式表達意志的可能』,人民就有起義的權力。」乃至於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所謂「社會良知與公民意識大覺醒」的論述。

「太陽花學運」案的全判無罪,警方擔心的是未來公權力將遭遇挑戰,法官的開無罪先例,民眾很有可能跟進模仿,難保有一天台灣會陷入無政府狀態。檢討警方維持秩序與抗議群眾之間的關係,不禁令人想起日前過世的前警政署長孔令晟。他在擔任署長期間(1976.12~1980.6)提出處理群眾運動時,採取「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原則。

對照這一時間所發生1977年桃園縣長選舉的「中壢事件」,和1979年高雄的「美麗島事件」,仍然造成警民的受傷流血。回溯當年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就誠如孔署長說的「只是不得已的應急措施罷了」。特別是,當林義雄宅血案發生後的未能順利破案,最後導致孔署長的奉命離職。

台灣於1987年解嚴之後,雖然警察處理群眾運動的原則已也從「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轉以「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再到「保障合法、制裁暴力」的演進。然而,最近的「太陽花事件」仍然很難避免警民衝突的流血發生,這顯然已經不是號稱台灣完成民主化的該有現象。

「保障合法、制裁暴力」,是一個成熟民主社會的警察與人民,雙方都應該努力透過學習,來充實「人道胸懷、人文修養、人權價值」的人文與民主素養,才能避免群眾運動流血事件的繼續發生。

陳天授老師

▲陳天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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