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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19-04-09 人氣:

《大成崗瑣記之6》《台灣關係法》與中華民國的生存發展

(全民專欄/陳天授)1979年4月10日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簽署了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成為正式法律,並溯自同年1月1日適用。而這一影響中華民國生存與發展的前途,一手由美國國會催生主導完成立法的法案,迄今(2019)年滿40年。

40年前卡特在1978年12月15日宣布美國要與中華民國斷交,並將與中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之後,美國在非官方關係的基礎上,要如何與台灣維持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的往來。

然而,在這之前的美國與中國大陸關係發展已經有過多次的接觸,例如最早發生在1955年至1957年日內瓦的初期接觸,還有1958年爆發金門、馬祖戰事的舉行華沙會談,然後1968年11月尼克森(Richard Nixon)當選美國總統的公開聲明,其將致力於謀求與中共的改善關係。

1971年尼克森指派季辛吉(Henry Kissinger)的密訪北京;1972年簽署《上海公報》;1973年雙方互設辦事處;1975年總統福特(Gerald R. Ford)出訪中國大陸的再確立雙方建交意願,終於在卡特任內與北京正式簽下建交公報,雙方於1979年的1月1日開展正式外交關係。

檢視《台灣關係法》的實施40年來,這攸關美國與中華民國關係的調整和發展,主要相關法案凸顯在1982年8月美中簽屬〈八一七公報〉,雷根總統對中華民國提出六項保證;和1996年3月台海飛彈危機,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派遣兩航母戰艦群部屬台灣外海;2018年3月總統川普(Donald J. Trump)簽屬《台灣旅行法》,乃至於近期已通過台美軍售定期化的《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案》等等重要攸關中華民國生存發展的法案。

《台灣關係法》實施40年來,就美方一直所持態度與立場:第一,它是一項美國的國內法律;第二,它顯示台美關係不是邦交國關係,而是由美國國內法所提供的一項「框架」;第三,它所隱含台美關係是基於一項民主價值意涵的連結,是需要時可被使用,不需要時又可被棄置一旁的意識形態。

同時也顯示美國政府在詮釋其「一個中國政策」時,主要還是以《台灣關係法》為其核心內涵。特別是《台灣關係法》條文中指出,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讓台美軍售能透過美國國內法所提供法源的基礎。

因此,在台海安全上也凸顯台灣前途要以和平方式解決;並強調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定符合美國安全利益,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前途視同威脅西太平洋和平安定,將引起美國嚴重關切,當台灣人民安全等遭受威脅而危及美國利益,美國會採取適當行動。

條文中儘管出現所謂的「美國嚴重關切」,以及「當台灣人民安全等遭受威脅而危及美國利益,美國會採取適當行動」等內涵的描述,但也相對地保留了擴充或是限縮的彈性解釋空間,讓人容易存有萬一台海發生危機,美國會出兵保護台灣的聯想。

從國際政治現實的角度觀察,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確實存在某程度的共同利益,而這個共同利益又與兩岸關係發展有一定的連動性,也因此讓中華民國在當前的對外關係上陷入「兩難困境」。

一方面台灣有可能在維持或維護台美共同利益的情況下與美國利益結合,因而致使台灣一廂情願地導向美方陣營。另一方面,也因為這種微妙的台美利益關係,因而致使台灣與中國大陸關係的互動,讓中華民國內部在兩岸關係發展的程度上出現保守或冒進的「矛盾困境」。

當前中華民國面對中美兩大強國,對川普喊出「美國第一」和習近平高舉「偉大中華民族復興」的較勁,導致全球經濟受到中美貿易談判進行緩慢的影響,台灣經濟發展更是首當其衝。尤其最近川普政府宣布暫緩出售60多架全新版F-16V戰機給台灣,更加凸顯《台灣關係法》對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關係的考驗,以及國人更關心的未來兩岸關係發展。

陳天授(台北城市大學榮譽教授)

▲陳天授(台北城市大學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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