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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曾采瑄 時間:2019-06-24 人氣:

法扶助弱勢族群 提供所需訴訟資源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一個人在荒島生活,是不可能產生紛爭的(跟大自然搏鬥算嗎?);但是兩個人以上的群體生活,因為價值觀、意識型態等種種的不同,紛爭似乎總是免不了,從兩個小孩子互爭玩具到成年之後互爭金錢(如遺產),甚至為了情或錢,不惜以另一個人的生命作為代價。

為了處理這些紛爭,原則上,國家採行了訴訟制度,以公權力介入之方式,代當事人定紛止爭,避免當事人透過自力救濟的方式自行解決紛爭,導致紛爭擴大。但是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通常會因為對司法的刻板印象,擔心是否會「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擔心法律是否真的是「有錢人的專利」以及「窮人的夢魘」?因而不敢勇於興訟。

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5月11日邀請法律援助委員會召集人何春源律師主講「道德法律‧全民效法」,何春源律師表示,原告、上訴人如果沒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此時該如何?為了使沒有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亦能夠接近法院,充分實現他們在憲法上受保障的基本權,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私權上之紛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第115條設有訴訟救助之規定。如果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所得到的效果是,可以暫時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等等。

即使有「訴訟救助」之規定,但實際上的情形是,當事人可能不知道有這些規定,即便知悉有此規定,也可能不知道如何聲請,即便聲請並提出低收入戶之證明,或者可能因為「低收入戶」不等同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遭法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雖然各地之法院、檢察署或有免費訴訟諮詢,然而不可能像委任律師處理一般,對事件(或案件)具有一定之熟悉度。委任律師也必須支付律師費用做為報酬。以台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之規定為例,案情之討論為每小時新台幣8000元以下,案情複雜或特殊等情形,得酌增至1萬2000元;出庭費新台幣每次2萬元以下;若聘請律師辦理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每審」收受酬金總額宜為新台幣50萬元以下。「使用者付費」絕對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律師受當事人委任提供法律上專業之協助,進而收受委任報酬,當然是無庸置疑、理所當然的事;但這筆費用對於社會上的弱勢族群而言還是無力負擔。

雖然訴訟費用依法應由法院裁定「敗訴」者負擔,但由於我國僅如上訴最高法院(俗稱「第三審」)或行政訴訟有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果是一般民事訴訟的一、二審,或是刑事訴訟的被害人委任告訴代理人的情況,因為並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律師代理,所以民眾自行花錢請律師的費用,並不會被認為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最後也就還是必須要由委任律師的民眾自行負擔,無法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綜上可知,訴訟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的支出,再加上各種制度之間在整合上欠缺一定之基礎,將使得經濟弱勢者再次因為制度上的設計,被司法拒絕,而成為未受協助的一群社會邊緣人。

在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法界及學界人士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支持下,《法律扶助法》在2004年總統公布,並基於該法,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

法扶會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成立,是我國第一個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扶助」為宗旨,由政府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也是我國第一個公辦民營的法律扶助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是民辦民營,且僅受理消費者訴訟)。

法扶會的重要扶助之一,便是派遣律師協助民眾打官司。而法律扶助律師分為「一般扶助律師」與「專職律師」,一般扶助律師多在外自行開設或受僱於律師事務所,負責事務所案件之餘,也接受法扶會個案委託,多負責刑事、民事、家事及行政案件。專職律師則任職於法扶會內,辦理死刑辯護、環境訴訟等具重大性、公益性案例。

民眾最簡單可以透過電話法律諮詢:直撥412-8518(手機請加02)。也可以採用視訊法律諮詢、與律師面對面法律諮詢,這部分採預約制度,必須事先預約,您可以採用電話預約,一樣直撥412-8518(手機加02);或是網路預約。

如果民眾有訴訟、仲裁或是和解調解等法律事務,提出申請,審查後如果通過法律扶助申請,就可以由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代理,且由法扶會支付律師報酬,毋庸由民眾自行負擔律師報酬。

何春源律師

▲何春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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