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大成崗瑣記之34》教官、警察與秩序說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19-11-05 人氣:

《大成崗瑣記之34》教官、警察與秩序說

(全民專欄/陳天授)這星期有兩件特別與秩序有關的議題,一則是校園秩序與教官的議題;另一則是社會秩序與警察的議題。

先說校園秩序與教官的議題。日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主張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可依法提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

根據七八四號解釋,這已將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從最原先認為學校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間,均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不可提起行政訴訟。嗣經1995年6月23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再經2011年1月17日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承上述,學校與學生關係已從大學生可行政訴訟,再擴張到各級學校學生,完全解除了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成為私法關係。從學生接受學校教育的立場,已調整了學生學習的機會與態度。學生作為公民群體一部分,其自然權利必會受到某種限制。但這一關係的轉變也將造成對於未成年人的限制,更是全面開放了法院介入校園。

然而,教育部門表示,這七八四號解釋文更能保障學生的權利。當然從基本人權的觀念而言,或許這是「平權」法治的精進。但這將使傳統「法不入校園」的教育環境受到衝擊,是否會讓存心「不務正業」學生有恃無恐的有礙學校管理,乃至於影響兢兢業業學生的受教權。

目前教育政策已經決定學校教官即將在三年內完全退出校園,屆時校園秩序的維護將成為一個新的問題?我們總不能要保全人員來完全取代校園秩序維護的責任。

當今社會已存在諸多的不良風氣,設想學校發現不良幫派或團體到國、高中吸收學生加入,或在校園銷售毒品,或有發生暴力行為,是不是要讓警察進入校園來維持校園秩序?

換言之,學校與學生關係的轉變,教育主管當局必須先未雨綢繆的做好準備,對於教育方向、政策,師資和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尤其校園有何法院陌生事項,及如何適度維護校園秩序等,最後勢必要落實在學校教師的自行維護與負責。

再說從校園秩序延伸到社會秩序與警察的關係。回溯5年前太陽花學運的「324佔領行政院案」,日前經台北地院以警察帶警械執行驅離勤務合法,但造成民眾受傷,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判處北市警局賠償14人計111萬1570元;另15人國賠求償被駁回。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然而,當年太陽花學運的群眾不但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等相關的規定,而且在藉助網路串連的聚集鼓譟下,已經無視於法律的存在,對執法人員進行激烈的抗爭行動,導致眾多警員的受傷。群眾更違法攻占行政院,破壞鐵絲網翻牆進入行政院辦公大樓,其抗爭時間更持續長達近1個月,除了造成警察勤務的繁重負擔之外,更影響社會不安與人民的正常作息。

檢視這次台北地院的判決北市警局須賠償,完全否定並抹殺了警察執法的公信力。警察基於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以及輔助性任務的促進人民福利等四大職責所在。面對群眾抗爭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執法員警若無法採取有效反制,恐怕無法自保。

中華民國現在已是一個實施民主化的國家,大家都知道自由民主的基石奠定在法治上,許多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執法人員都有充分的尊重與保障,來維持法治的穩定與施行。而當警察士氣受到不該有的打擊,致使其無法或無心扮演維護社會秩序、打擊不法的治安工作時,受到傷害的豈僅是警察的執法人員。

這次台北地院對太陽花學運的判決,如果政府採取不上訴態度,而採取有如當年行政院院長林全對太陽花學運肇事者撤告的同樣荒繆立場,而讓政治堂堂皇皇的干預司法,那將是國家民主的悲哀。

我們支持走向「學校自主」、「學術自由」,也支持「司法獨立」、「法官自主」的一個自由民主法治社會。

陳天授(台北城市大學榮譽教授)

▲陳天授(台北城市大學榮譽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