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康寧大學違法招收外生並涉有非法工作之處置說明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康寧大學爆發違法招收外生並涉有非法工作等違失後,教育部長葉俊榮隨即指示次長,由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及政風處組成專案小組,秉勿枉勿縱原則進行查處,即時保障學生教學品質及受教權益。
經專案小組查處,發現學校除有違法招收斯里蘭卡籍學生、涉非法工作外,尚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未經合法入學管道轉入學位班等情,教育部將全案調查處理情形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教育部於106年11月獲悉康寧大學106學年度招收斯里蘭卡籍外國學生,涉及仲介及非法打工等情事,即已糾正該校並禁止其招收外國學生;針對此次查處到康寧大學多項違失,以及師生陳情反應權益受損及教學品質等問題,教育部處置作法說明如下:一、 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將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補助及招生。於提私立學校諮詢會前,廢止康寧大學108學年度各學制班別(包括專科)招生名額之核定,後續視改進情形及私校諮詢會意見再議。二、 針對系所未符教育部師資質量檢核及教學品質查核規定等情,責令康寧大學限期改善,在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經教育部同意前,不得以遭教育部停招或學校規劃申請改制等情形為由,進行教師資遣或要求學生轉學。三、 要求康寧大學應依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全額獎學金之承諾,輔導斯國外生並立即指派專責人員,協助斯國外生之學習、經濟及生活情形,且定期回報。四、 針對學分班學生未合法轉入學位班,康寧大學在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經教育部同意前,尚未開課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應立即停止辦理;已開課之班次,應依法辦理。五、 針對前開違失,將依私立學校法第80條規定,就董事長、校長等人員各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如於限期內未改善,將續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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