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台灣TB新聞網)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業於今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
財政部於本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方式及納稅義務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明確規範。
宜蘭縣稅務局表示,本辦法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低收入戶,作為經濟弱勢之認定,同時依「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與「經濟弱勢」之情形,分別訂定不同標準之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
宜蘭縣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不得低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免徵限額(現行地方稅各稅免徵限額如下: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契稅之本稅及罰鍰為新台幣三百元;娛樂稅之本稅及罰鍰為新台幣兩百元)。
▲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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