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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新聞部 時間:2015-06-20 人氣:

民眾申報契稅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台灣TB新聞網)台中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如該棟房屋原供非住家使用,移轉後變更為住家使用,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節省房屋稅負擔。

台中市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很多民眾購買房屋時,不會注意所購房屋是否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往往等到房屋稅開徵期間收到稅單,才知道購買後供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房屋,被課以較高的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是非自住住家用(1.5%)稅率之房屋稅。在此,稅務局特別提醒購屋之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同時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即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中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局申報。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地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民眾申報契稅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民眾申報契稅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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