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大破大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因應產業發展需要
(台灣TB新聞網)產業創新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施行,迄今執行已近五年多,為配合全球產業環境變遷,以及因應國內產業發展需要,經濟部大幅度檢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除先前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五年與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強制買回等條文增訂外,本次修正條文從產業人才、國營事業研發、產學合作、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有限合夥組織優惠措施及鼓勵使用綠色產品等面向進行修正,以期強化我國產業創新之力道。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共增修條文計十五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規範國營事業編列一定比例預算進行研究發展,以厚植整體產業能量。
二、訂定評價基準、建立及管理評價資料庫,並推動無形資產投融資、證券化交易等相關配套措施。
三、放寬公立學校教授或公立研究機關研究人員,得以技術入股方式擔任新創公司董事,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以強化產學合作。
四、依產業發展需要,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並促進企業採納、民間參與,及國際相互承認。
五、授權行政院於景氣不佳時,公司投資一定金額或增聘本國籍員工達一定人數者,得運用租稅獎勵來激勵民間投資。
六、訂定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特定事業免徵營所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戶於合夥人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七、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具創新性之創新服務或綠色產品,可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鑑於現行國營事業研發經費占總營收比例不高,為鼓勵國營事業積極投入從事研發,爰明定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進行研發,盼由國營事業擔任領頭羊來串聯帶動上中下游產業,共同投入研發,藉此來厚植產業整體研發能量。
人才是產業發展的重要關鍵因素,為協助產業培育人才並回應業界期待,本次產業創新條例增修條文明定政府應成立產業人才鑑定中心,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也希望產業多聘用具有鑑定證明之人才,來建置完整訓考用合一機制。另外,也鼓勵公司多自行投入人才培訓,其培訓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以強化公司投入人才培訓誘因。
有限合夥法雖於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但對於有限合夥組織相關課稅作法仍未有配套措施,爰參考國外模式,針對高風險、新創等符合一定條件之有限合夥組織給予租稅優惠措施,對有限合夥組識之特定產業免徵營所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戶於合夥人股東,計入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藉此與國際接軌,強化外資來台投資之意願。
另外,為促進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需求面激勵產業創新活動,鼓勵政府機關得以優先採購或其他採購方式,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同時達成扶植我國軟體產業之發展。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已送請行政院審議,期未來能加速審查通過,並立法施行,以為國內產業注入創新能量,創造優質產業創新與投資環境。
▲經濟部大破大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因應產業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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