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實踐產業民主 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台灣TB新聞網)勞資會議係我國法定之勞工參與制度,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其基本精神,在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以提昇生產力、保障勞工權益,創造出勞資互利雙贏之局面。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3人以上者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資方代表的產生是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指派的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能力,且為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員;勞方代表的產生如事業單位有工會者,其勞方代表是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工會者,是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於15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每屆之任期4年,並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勞工局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只要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勞方代表出席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也不得對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由事業單位負擔。工會如未能於受事業單位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30日內未完成選舉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等。詳細會議內容可至台南市政府網站查詢。
▲台南市實踐產業民主 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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