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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周鋕協 時間:2019-04-01 人氣:

民族掃墓節、兒童節連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台灣TB新聞網)清明、兒童節連假即將來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皆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應放假之節日。「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今年落在4月5日,「兒童節」則是在4月4日。故「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始得為之,並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這兩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彰化縣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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