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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記者劉文福 時間:2014-01-01 人氣:

雇用外陸配偶 須提撥退休金

雇用外陸配偶 須提撥退休金

(台灣商報新聞)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的外籍或中國大陸、香港與澳門配偶,雇主須強制提撥退休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勞退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中華民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工作外國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籍或中國大陸、港、澳配偶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台繼續居留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總經理羅五湖在條文初審時表示,目前在台工作有投保勞保的外配約一萬七千人、陸配(含港、澳)約一萬四千人,修法通過後,這些人就能直接適用。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雇主違反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

此外,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自營作業者像計程車司機、攤販等,可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勞退條例適用對象具實際從事勞動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一,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自營作業者也可為老年生活預先準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總經理羅五湖在條文初審時表示,約一百三十一萬名自營作業者,修法後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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