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TB新聞網)行政院會於9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會後召開記者會表示,他接任行政院長後,秉持總統蔡英文「既保障勞工權益,也給予資方經營彈性」的指示,著手進行修法程序。此次修法可歸納兩重點,一是以「四不變」維持勞工權益;二是以「四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的彈性。
院長賴清德指出,去年朝野修改「勞動基準法」,縮短工時及改善勞動條件,施行以來,勞資雙方反映希望增加工作彈性。他曾擔任地方首長,深刻瞭解台灣140幾萬家的中小企業之所以可提供800多萬個工作機會,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基礎,甚至世界的隱形冠軍,所依靠的除了自身的創新思維外,還包括彈性的勞動體制。
院長賴清德表示,自去年一例一休施行以來,不僅有資方要求勞動彈性,勞工也是。資方透過各管道形式反映企業經營的困難,許多基層勞工也因一例一休限制或虛擬工時,喪失加班機會。勞工收入減少後,為維持家計,有些人不得不另外打工,更為辛苦忙碌。
院長賴清德強調,政府既有決心拚經濟,就必須積極面對問題。此次修法內容可歸納兩重點:第一個是以「四不變」捍衛勞工權益:(一)正常工時不變,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二)週休二日原則不變,連續工作12天並非常態;(三)加班總工時不變,將每月最多延長工時46小時做彈性運用,但每三個月138小時的加班總工時不會改變;(四)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
賴院長表示,第二個修法重點是「四彈性」,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彈性:(一)加班彈性;(二)排班彈性:鬆綁「七休一」,但須經勞資協議及政府把關;(三)輪班間隔彈性:輪班間隔原則11小時,但經勞資協議,可彈性調整,以利三班制的產業運作;(四)特休假運用彈性:未休完當年度特休假,可經勞資協議遞延1年,仍未休完則以現金給付。
▲行政院會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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