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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記者曾采瑄 時間:2013-12-28 人氣: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長林邦樑「洪鈞培文教基金會」公益演講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邦樑公益演講:法庭外的轉向,緩起訴處分

(台灣商報新聞)本報及洪鈞培文教基金會上周六邀請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邦樑主講『緩訴效果社會正義』,向民眾說明緩起訴處分對現代法治有何意義與效果。

想要知道什麼是「緩起訴」,這得先要瞭解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意義,一個人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至於犯罪應不應該成立?要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都要經過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才能作出決定。為了昭顯審判的公平,法院是不可以任意對社會上所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必須要經過起訴的程序,法院才能根據所提起的「訴」來進行審判。所以訴才是法院審判的對象。

那訴的內容又是什麼呢?訴的內容包括要接受法院審判的被告與犯罪事實。誰有權可以提起「訴」來請求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把提起的訴分成兩類,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所提起的訴,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所提起的稱為「自訴」。緩起訴是公訴程序中所規定的一些轉化起訴的措施。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緩起訴的意義,我們很容易從字面上就得到瞭解,因為「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把「緩」字加到「起訴」兩個字之上,很明顯的是告訴我們,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上面已經提到過,要向法院提起的「訴」,內容包括兩部分:被告、犯罪事實。所以,緩起訴的案件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

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現行的緩起訴制度規定,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殘忍,犯罪後的態度良好,被害人還表明要原諒他,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像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勞務服務。

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第三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緩起訴處分功能(對政府而言):減輕司法與獄政的財務負擔、增加國庫收入、使刑罰發揮威嚇與教育雙重作用、轉向代替完成行刑,創新司法制度的功能與價值。

緩起訴處功能(對社會而言);以社會力解決輕微刑事案件的社會問題、社區資源整合,經由緩起訴處分金補助與義務勞務協助,促使生活在社區的人投入社區建設,有助於社區集體意識覺醒,型塑公共事務高度之優質文化功能。 提供主管機關對於社區或公益團體更具體的考評及核撥補助款參考依據。 注入社區與社團的發展活力。

緩起訴處分功能(對被害人而言):考量被害人意願、遇有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就緩起訴處分期間及指定被告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宜先徵詢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第4款) ;重視被害人感受、填補被害人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之功能。

緩起訴處分功能(對被告而言):不必為冗長且不可預知的訴訟程序與花費而寢食難安、得到彌補過錯的社會回饋機會、去標籤化、避免短期入監所衍生之家庭、社會或犯罪感染等問題、犯罪補償與正常社會生活可以同時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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