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近期發布 完善校長事件處理機制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教育部於部務會報通過新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預計於113年5月10日發布。教育部表示校長是學校的領導人,倘有不適任情形攸關學校運作及校務推展,過往校長不適任事件未有一致性的調查處理機制,各機關寬嚴不一。為回應各界對於完善校長事件調查、處理之期待,並有一致性之處理基準,教育部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規定,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為周延處理機制,研訂過程中分別邀集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專家學者及22縣市主管機關歷經15次會議研商,立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審議機制及審議會組成方式 明定主管機關應組成校長事件審議會,其組成委員包括主管機關、校長協會、教師會、家長團體、私立學校等代表及法律或教育專家學者,確保公平、公正審議相關事件。
二、完善校長不適任事件檢舉及受理機制 校長疑似涉有不適任事實時,屬外界高度關切事件,為加快處理程序,於校長事件審議會下設5人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各檢舉案件。其程序為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另為避免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或動輒對校長發動調查致影響職務尊嚴,辦法中也明定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檢舉之樣態。
三、完善校長不適任事件調查機制 為保障學校師生及校長權益,除涉及性別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性平法調查、處理外,主管機關應組成3至5人之調查小組,就校長不適任事件予以調查,另私立學校校長倘疑似有不適任情形,由學校法人依私校法辦理,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時,主管機關再進行調查。為確保調查小組之專業、公正性,小組委員須自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遴選該校長服務學校以外的專家學者擔任,其中至少應有1名法律專家。進行事件調查時,調查小組應保障校長陳述意見機會,並應邀請同一教育階段類型學校或全國校長協會之代表陳述意見。
本辦法另規範校長於接受調查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由校長請假,或將其暫時調至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構)支援業務;此外,校長倘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主管機關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予以當然停止職務;另倘校長涉及性別事件,則就個案情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予以停止職務,接受調查。
四、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之終局實體處理 本辦法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教法等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其不適任情形嚴重程度作成終局處理,處置類型如下:
1. 倘涉及消極資格者,除解除其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管制其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2. 未達前開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其個案情形,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3. 調查後,如未達前開情形,而有移送校長考核會之必要者,應以考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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