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升學生輔導整體量能及品質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共計新增3條、修正13條,是學生輔導法自103年公布施行後首度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調整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強化跨專業、跨處室統合及相關人員專業知能,以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成效,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為主要方向。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健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及運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因應學生輔導議題日新月異,本次修法任務調整重點包括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危機事件處理,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等。未來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配置之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專業專長者擔任,以有效了解輔導諮商中心之運作。
二、合理調整及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 為反映實務現場學生輔導需求,本次修法合理調整及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未來人員調整編制如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調整為20班以下置1人,每滿20班增置1人;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調整為12班以下置1人,每滿12班增置1人,預估修法後國民中小學將再增加603人,總數達5,942人,以提升各校輔導人力量能及資源。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學生輔諮中心除依所主管學校數每20校置1人外,增列以學生總數4,500至5,000人置1人規定;另教育部得考量特殊情況,在校園專業輔導人員總數6%範圍內,依需求核予特定主管機關外加人力,修法後至多可增192位,較現行增加約30%。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生師比也由1,200比1修正為900比1,預計增加216位。
三、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本次修法納入聯合國權利公約精神,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做為學生輔導原則條文,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次修法明定,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之間權力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採取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解釋。
四、促進三級輔導及跨專業合作 學生輔導工作仰賴三級輔導綿密合作,本次修法強調三級輔導之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各有其主要功能,應依學生行為與問題態樣適時介入,可同時進行,無明顯階段性或順序性。另為加強全員輔導概念,本次增訂有關學生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之規定。
五、強化輔導人員多元在職進修及重視學校輔導主管專業性 為因應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學校人員輔導專業知能需持續強化,本次修法增訂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多元之專業發展方式辦理。另為強化學校輔導專業,增訂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以賦予學校尊重輔導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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