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教育部為因應校園事件處理制度於實務運作中所面臨之挑戰,並回應教育現場、家長團體及社會各界之多元意見,在確保兒少最佳利益,兼顧學生學習權與教師教育專業前提下,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以使處理機制更臻周延。
解聘辦法係依《教師法》第29條授權訂定,其制度設計原意,係針對涉及教師不適任之重大情事,提供明確且嚴謹之處理程序。惟近年執行過程中,教育現場反映,部分檢舉案件性質輕微,或屬一般親師生互動、行政管理及考核懲處等爭議,卻仍以啟動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及全外聘調查小組程序,致生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耗損等問題。爰此,本次修正係在不減損學生保護之前提下,檢視制度運作之落差,落實案件分流機制,並改善程序,使校園事件處理更為精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 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第1條之1)
二、健全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
(一)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處理之嚴謹性與公正性。(第9條)
(二)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使不同情節及性質之案件得以落實分流,回歸應有機制處理。(第9條之1)
(三)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之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如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使學校獲得充分資訊,利於後續案件進行。(第9條之2)
三、完善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
(一)強化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明定參與案件處理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負行政責任外,依法追究責任,以確保檢舉及調查資訊不外洩。(第5條、第9條之2)
(二)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以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第16條)
(三)完備資訊提供之義務:明定行為人於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俾利其充分陳述意見;學校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送考核會審議者,亦同。(第43條) (四)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之1所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如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並維護教師及學生之權益。(第52條、第54條)
此外,教育部配合本次修正,同步強化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制度穩健運作。包括:1.配合法規修正發布,將持續辦理相關人員法規宣導研習、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回流訓練等,提升案件處理之專業性。2.為利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掌握修正後之處理程序,製作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清楚區分不適任案件處理與考核辦法所定懲處之受理機制。3.針對常見疑問重點說明,協助學校正確適用法規;後續並為主管機關及學校編製工作手冊,提供實務運用參考。另本部刻正研議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暫時予以停聘之相關配套機制。
綜上,本次修正係在既有規定架構下,針對實務運作所顯現之問題進行制度優化,透過明確分流、程序合理化及監督備查機制之建構,使不同性質案件得以在適切制度中處理,兼顧教育專業、程序正義與校園穩定,俾利學校回歸教學本位,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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