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覆議 內政部提5好「理」
(台灣商報新聞)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內政部列出5項窒礙難行的地方。
現行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立法院3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若地政士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處罰鍰。
內政部表示,如果依立法院修正條文,未來可能預見「合法」逾期案件數量增加,申報人得技術性延遲申報,延宕資訊發布期間,影響實價資訊即時性。
內政部說,有心人可能利用限期改正機會,先不實申報登錄,除非地方政府稽核結果「認為」不實通知限期改正,申報人才「配合」改正申報實價。
內政部表示,實價登錄資訊既有限期改正機會,如地政士受權利人委託刻意於第一次申報不真實資訊可免受罰,將造成實價查詢網資訊不確定性,影響公信力。
內政部說,修正後申報人可有一次限期改正免罰機會,地方政府可能需投入更多人力寄發限期改正通知,增加稽核行政成本及公帑支出。
內政部表示,依相關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不經限期改正,多直接裁罰,部分則先裁罰再限期改正,可見直接裁罰為立法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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