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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記者劉志成 時間:2015-07-11 人氣:

這豈是社會正義的要求

(台灣TB新聞網)許多人小時候,常常玩官兵捉強盜,或警察抓小偷的遊戲,當賊的想辦法到處跑、跑得快,或想辦法躲藏起來,不被官兵抓到。

可是,在現實的社會裡,當警察、當官兵的有槍有武器,但賊卻不一定會躲起來,還可能直接開槍頑抗拒捕。這樣的結果,警察為自保,開槍不小心把賊打死了,卻落得與賊一樣,被法官判刑、賠錢,這名警察的人生,全部毀了。

桃園市楊梅分局,有一名葉姓員警執勤抓捕通緝犯,對方開車逃逸,葉員朝腿部連開三槍,通緝犯負傷開車跑了,沒有想到傷重死亡。這一案子,檢察官和一、二審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葉員開槍沒有急迫性,判他六月徒刑。

不過,假設時間倒帶,葉員遲疑沒有開那三槍,通緝犯順利開車門離開,員警奮勇攀在前方擋風玻璃,或是乾脆束手讓通緝犯開車加速逃逸,其結局可能是員警被車撞死,進了忠烈祠;或者通緝犯撞上其他無辜的路人,社會付出慘痛代價,而相信誰也不願見此答案。

「再給我選擇一次,我也不開了」,幾年的前刑事局一名警官,因開槍追歹徒,被判賠百萬元後有感而發,也是大多數員警的心聲。這些警察曾在生死之間,猶豫是否要開槍,因為開槍有寫不完的報告,還要面對司法嚴格的檢驗,但如果不能在瞬間反制,就是等死。

台灣講法治和人權,警察使用槍械有相關規定,員警依用槍要領大膽使用警枝,並朝非致命部位射擊,豈能事先料想會造成死亡之後果,法院事後以最高注意標準作為判斷根據,殊不知生死一瞬,就算受有精良訓練的特勤幹員,也不能夠達成此最高標準。

這樣法律反成為扼殺執法者的配槍,警察不敢大膽用槍,這豈是社會正義的要求。

這豈是社會正義的要求

▲這豈是社會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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