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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27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6〕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帝國」(Empire)是指一種政經體系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個地域遼闊的國度,權力相對高度集中,且以皇帝個人或中央政治機構為代表,而自成的一個政治實體。同時,「帝國」存在的基礎通常合乎傳統的合法性,然而他們往往鼓吹一種更廣泛的、隱含統一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導向。

大清帝國和它所取代的大明帝國一樣都屬「內向型國家」。大清帝國在滅掉東寧王國政權之後,江日昇《臺灣外記》記述:施琅往福〔建〕省,與〔戶〕部堂〔尚書〕蘇〔拜〕、督〔閩浙總督〕、撫〔指福建巡撫金鋐〕會議臺灣棄留。眾以留恐無益,棄虞有害,各議不一。琅遂決議主留。如果不是施琅力爭,大清帝國極可能放棄臺灣。

施琅〈陳棄留臺灣利害疏〉載:「臺灣一地,原屬化外,土番雜處,未入版圖也。然其實中國之民潛至,生聚於其間者已不下萬人。鄭芝龍為海寇時,以為窠穴。及崇禎元年〔1628年〕,鄭芝龍就撫,將此地稅與〔交予〕紅毛,為互市之所,紅毛遂聯絡土番,招納內地人民,成一海外之國,漸作邊患。至順治十八年〔1661年〕,為海逆鄭成功所攻破,盤踞其地,糾集亡命,挾誘土番,荼毒海疆,窺伺南北,侵犯江、浙。傳及其孫克塽,六十餘年,無時不仰瘽〔殷切想念〕宸〔帝王〕衷。」

然而,任何一個強權國家(strong state)很難容忍一個長期敵對的弱勢國家(weak state),尤其是一個想要從根本上否定它正統合法性存在的弱勢政權。傳統中國自秦以後建構出來大一統的觀念,朝代的循環只是家族統治的更迭,政權的本質幾乎沒有什麼改變,仍然是統治者剝削被統治者,無論是漢唐的統一時期,或魏晉南北朝的分裂時期,社會上地主和農民的衝突、政治上皇權與官權的衝突,從來沒有停止過,除了不同朝代有些程度上的差異。

傳統中國自漢、唐、宋、明、清時期以來的皇權體制,包括君主的領導地位、主政菁英在道德上的自我約制、官僚體系運用於百姓間關係的巧妙自我調節機制、備以援用的嚴酷刑法,雖然造就了自給自足長期不廢的中國文明,卻未能組織成有心追求進步的政府領導之下的單一民族國家。

這種皇權體制的特徵是:第一,君權無所不在,集大權於一人;第二,凡事皆政治化,連穿衣、禮教、書籍、繪畫等都帶有濃厚政治意味;第三,皇帝嚴禁任何對立的權威存在,避免其地位遭受威脅;第四,不放過任何可課稅的名目,以滿足其富貴生活的需要。

就政體來說,除開少數非常態君主個人的行為之外,大體上說,1千多年的君主政體,君權還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就能贏得人民愛戴。反之,它必然會遭遇被傾覆,破家亡國的命運,人民也都陪著遭殃。而所謂過去君權的限制,可以包括議的制度、封駁的制度、守法的傳統、台諫的制度和敬天法祖的信仰。

由於傳統中國廣大農業經濟具有的地區性與分散性,因此只有依賴帝國政府的集中與維持武力,才能夠把中國統一成一個社會。大清政府是由大約4萬名官員組成的、中央集權的、專制的半官僚行政機構的中樞,控制了所有國家及私人資源。

皇權政經體制它可以用行政命令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強迫徵收財務或強迫個人服從,一個縣令可以及民政、司法、財政所有大權於一身,在不違反皇帝獨裁大權的前提下,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皇權政經體制的高度中央集權化,州縣級的地方政府必須在上級的監督下,只能依命令行事。

大清皇權政經體制的政府組織型態,地方文治機關省之上,置總督,統轄二省或三省的政府部門。按總督原為行政文官,故為便於綜理軍務起見,例加兵部尚書銜;又為便於監察行政及審理刑名(司法)案件,例加都察院右都御史銜。省設巡撫,專理民政,在未有總督設置之省,則兼理軍務與刑名,例兼兵部侍郎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

省設有布政使掌財政,有按察使掌刑名,有道員監督行政。省下的部門設置府有知府,州有知州,縣有知縣;直隸州或直隸廳,直屬於省,地位略同於府;又有廳,即分府,地位略同於州縣,置有同知或通判。

大清政府以臺灣為孤懸於海外的區域,地方編制略有不同。文官體系最高者設正四品,分巡臺廈道有道臺;臺灣即迄(1885年)建省,以巡撫為最高長官,無按察使的專設;省以下並無州之設置,只設府有知府、縣有知縣、或直隸州有同知、通判等。至於道臺直接承屬的地方大員則為閩浙總督、福建巡撫、福建布政使、福建按察使,而中央管轄文官的則為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