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7〕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大清皇權體制統治台灣,屬於地方政府結構的組織與調整,主要行政系統變遷大致可分為前、後期:前期從1684(康熙23)年臺灣隸屬福建省,至1884(光緒10)年臺灣建省;後期從1885(光緒11)年建省,至1895(光緒21)年臺灣民主國成立。前期又被稱之為消極政經發展時期;後期則被稱之為積極政經發展時期。
被稱之為消極政經發展的清治前期(1683-1884),其政府組織結構與變遷,可再細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683-1722(康熙22至61)年,所謂「一府三縣」,就是在臺灣知府,轄臺灣、鳳山、諸羅等三知縣。主要人事與事件,如:1684年,周昌任分巡臺廈兵備道、季麟光擔任諸羅縣首任知縣。1692年,高拱乾任分巡臺廈兵備道。1716年,諸羅縣知縣周鍾瑄編修《諸羅縣志》。1721年,藍鼎元隨族兄藍廷珍來臺平定朱一貴事件。1722年12月,康熙皇帝駕崩。
第二階段1723-1787(雍正元至乾隆52)年,臺灣知府轄臺灣、鳳山、諸羅、彰化等四知縣,及淡水廳同知、澎湖通判,並於1728(雍正6)年置臺灣道,為統治全臺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人事與事件,如:1732年,大甲西社事件、吳福生民變。1768年,余文儀平定黃教民變。1787-1788年,發生林爽文事件。
第三階段1788-1874(乾隆53至同治13)年,臺灣知府轄臺灣、鳳山、嘉義、彰化等四知縣,及淡水廳同知、澎湖廳通判、噶瑪蘭廳通判。主要人事與事件,如:1806年,福州將軍賽沖阿因蔡牽事件來臺督剿。1810年,閩浙總督方維甸為漳泉械鬥的善後來臺。1821年,姚瑩任分巡臺灣兵備道(1838年回任)。1833年,周凱權任分巡臺灣兵備道(1837年真除),程祖洛為處理張丙善後事宜來臺。1840年,中英鴉片戰爭,分巡臺灣兵備道姚瑩與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督辦臺灣防務。1848年,徐宗幹任分巡臺灣兵備道。1862-1864年,發生戴潮春事件,1863年丁日健任分巡臺灣兵備道。1874年,發生牡丹社事件。
第四階段1875-1884(光緒元至光緒10)年,臺灣知府轄臺灣、鳳山、嘉義、彰化、恆春等知縣,及澎湖通判、卑南同知及埔里社廳通判;臺北知府下轄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等三知縣,及雞籠廳通判。主要人事與事件:1875年以後福建巡撫沈葆楨、王凱泰、丁日昌先後以福建巡撫身份來臺。1881年,劉璈任分巡臺灣兵備道。
被稱之為積極政經發展的清治後期(1885-1895),其政府組織結構與變遷的情形為:臺灣知府轄臺灣、彰化、雲林苗栗等知縣,及埔里社廳通判;臺北知府下轄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等三知縣,及基隆廳同知、南雅廳通判;臺南知府轄安平、鳳山、嘉義、恆春等四知縣,及澎湖廳通判;臺東直隸州設知州。主要人事與事件,如:1885年,劉銘傳為臺灣首任巡撫,巡撫乃兼文武統帥之職。1886年,閩浙總督楊昌濬為臺灣建省事宜來臺視察。1891年6月至9月,沈應奎布政使署理巡撫。1891年11月至1894年10月,邵友濂任巡撫。1894年10月至1895年5月,唐景崧布政使署理巡撫。1895年5月25日至6月6日,唐景崧擔任永清元年的13天臺灣民主國總統。
清治時期臺灣的行政劃雖然有規劃,但都屬於被動性質,而且又與社會治安有關。特別是在1723(雍正元)年,由於中部、北部人口增加,而增設彰化縣和淡水廳,並且分別在彰化和竹塹設立縣治和廳治,可是淡水廳的知事,因為官署暫居彰化,乃至有因畏懼原住民族的襲擊而不敢到任地去,而是駐在有舟運之便的臺中縣大甲一帶,遙遙指揮政務。從1728(雍正5)年到1788(乾隆53)年的60年間,臺灣行政區的增設與改稱,都與大清帝國嚴禁漢人越界開墾、居住,乃至於嚴禁彼此交易、往來所引發糾紛的社會治安問題。尤其在劉銘傳階段的開山,設撫墾局,為台灣政經發展的重要決策。
臺灣在歸屬大清帝國統治時期,基本上是位處地方政府型態的建省及郡縣分治情形。1885(光緒11)年,在臺灣建省以前,原本只設2府8縣,勉強建省的話,有名實不相稱;而臺灣各縣地遼闊,也須添官分治,如彰化、嘉義、淡水、新竹四縣,因此在建省後,行政區劃的調整遂成當務之急。
在新設與調整職官方面,將設臺灣巡撫,並新設臺灣布政使,統籌省內兵餉、稅務、土地田畝及各省協餉事;增設臺灣知府、臺灣縣知縣、雲林縣知縣、苗栗縣知縣、臺東直隸州知州等;調整臺灣總兵官、澎湖總兵官及臺灣道的相關職權。
1875(光緒元)年,福建巡撫沈葆楨夏秋駐福建,冬春駐臺灣。同年2月,臺灣正式全部開放,大陸人民終於可以自由移民臺灣,進行土地開墾。又因開山撫番,而於臺東置卑南廳,埔里社置中路撫民理番同知,基隆置北路撫民理番同知。
清治前期的消極政經發展,隨著農業與土地開發的逐漸向臺灣北部移動,促進北部經濟活動的熱絡,也影響了政治中心的北移,但是人民的開墾在前,官署的服務在後,仍有許多番界土地無所屬,導致盛行採取法外變通的處理番漢土地方式。這種於法不合的處理移民與土地爭議,造成地籍、戶口不清,以及嚴重的逃稅問題,凸顯清治前期還有許多墾殖疆界並未廣及至全臺灣,尤其是東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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