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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29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8〕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被稱之為積極政經發展的大清帝國統治台灣後期(1885-1895)政府型態,始於1885(光緒11)年,劉銘傳在臺灣接事,臺灣建省,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兼理提督學政,設巡撫衙門於臺北,置布政使司理全臺財政。臺灣何時建省?雖有1885年10月12日(光緒11年9月5日),與1887年9月17日(光緒13年8月1日)的兩種說法。揆之實際情況,應是1885年建省,1888年福建與台灣正式分治,而其中的這期間是為緩衝階段。

承上述,行政區域的組織與調整,原為荷蘭、明鄭東寧王國、大清國的島都府城,隨著巡撫任所,暫時遷到剛建設好的臺北新府城。因此,南部大城不再是島都,不能再稱為臺灣府,而只是臺南府了。而官方決定在中部彰化附近的橋仔頭(橋孜圖,今臺中市南區)設置新省城,新省城規劃完畢,也著手興建衙門,新省城也是新臺灣府的所在,惟截至1895年的臨時臺灣省會,仍暫設臺北府。

大清帝國統治臺灣實施積極治理政策的時期,希望「以一隅之施,為全國之範」,將「臺賊多自內生,鮮由外至」的臺灣兵備方針改為以外備為重。臺灣武官體系全臺最高武官是總兵官,直接承屬水師提督、陸路提督、督撫、地方將軍,中央則是兵部;臺灣總兵官下屬副將,分水路、陸路兩種,下屬參將、游擊、都司、守備等四個職位的中級武官,下屬千總、把總兩個職位的下級武官,下屬外委千總、外委把總,而最基層武職中的下級官兵,稱為額外外委,與營兵一同配合渡海而來。

1840(道光20)年,尤其是到了鴉片戰爭後,緊接著太平軍崛起,各地督撫因組勇營剿太平軍而地方勢力大增,其地方上的用人行政權落入督撫手中,臺灣的職官也受此大勢影響,湘系為閩浙總督時,總兵、道臺都全是湘系,如左宗棠當閩浙總督時臺灣總兵士劉明燈,臺灣道則是吳大廷;淮系若佔優勢則自中央到地方都是淮系的天下,如李鴻章當北洋大臣,臺灣巡撫則是淮系的劉銘傳,使得朝中的湘淮派系之爭也在臺灣出現,平添施政困擾。此外,地方大員的籍貫也深深影響到行政的運作和官員的任命。

大清帝國臺灣建省初期勇營的駐地、軍力和布署,不斷地發生湘軍與淮軍的派系鬥爭,彼此牽制而削弱軍力的情形。加上清政權對臺灣人不放心,班兵輪班,泉州子弟兵不能駐紮泉州人的村落,派駐臺灣的政府官員薪水,被限制在臺灣只能領取少部份,其餘部分由眷屬在大陸支領。而臺灣建省與福建分治的結果,也是臺灣逐漸脫離中國羁絆的開始,日本軍國主義趁機的逐步取得臺灣市場利益,更堅定其強佔臺灣政權的野心。

大清帝國時期實施的總督巡撫皆帶有督御史衘,名義上雖以布政司使為行省長官,而實際權力則在督撫手上,導致偏重軍事統治的性質。此種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在平時足以障礙地方政事的推動,而增加地方與中央的隔閡,而當一但中央政權削弱,各行省轉而容易造成為反抗中央分區割據的憑藉。於是清末督撫權力關係的變化,形成民國初年的督軍,和後來的軍閥割據,以及甚至於導致中華民國政府的移轉來到臺灣。

檢視大清帝國的行政制度,重文輕武、中央集權、所有法制全國一律,皇帝向全民抽稅,凡有職能的官位不能遺傳,除了皇位之外,能遺傳之爵位則無實權。至於地方行政事物大致採縣及州府以下的委任給當地的行政機關,臺灣的地方政府制度當然不例外。清治時期臺灣的地方政府首先是將其大分為城市和鄉村兩種地區。

以臺灣鄉村組織為例,除設置官方職員的地保之外,還設有自治人員,如總理、莊正、董事、老大等,其職任由墾戶(大租戶)、業主(小租戶)、殷戶(資本家)及德高望重者經廳、縣認可後擔任,其職責由維持村落治安到戶籍、稅賦、公共事業等項目。

1895年(光緒21年),日本以朝鮮內亂為由向大清帝國挑釁,東南沿海戒嚴,臺南為東南屏藩,大清帝國以布政使唐景崧(廣西壯族人)為巡撫,調兵渡臺籌畫防守,但北洋清軍戰事不利;同年3月23日,大清帝國詔令北洋大臣李鴻章為全權大使,與日本總理大臣伊藤博文議和,割讓臺灣、澎湖。

5月2日,丘逢甲倡議成立臺灣民主國;5月23日,宣告成立新政府,發表〈臺灣民主國自主宣言〉。臺灣民主國新政府各部門分設於臺北府舊衙門裡,議院設在前籌防局、內閣閣員包括軍務大臣、水師大臣、內部大臣、外務大臣,機關都設在前藩司衙門(布政使司署);主要武職官員有南部總司令劉永福,義勇統領丘逢甲鎮守中部,水師提督楊岐珍統領北部。

新政府首要任務,即是發電通知列強,企圖贏得各國承認新的民主國。在臺灣領土已割讓給日本的情況下,除了當時兩江總督張之洞供應武器軍火、金錢支助之外,至於冀望列強的承認主權,可謂癡人說夢話。唐景崧總統主政下的臺灣民主國,該政權僅存在13日即告瓦解,大清帝國統治臺灣時間的212年,也正式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