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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30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9〕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17、18世紀,許多歐洲國家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世襲君主藉上帝之,統率著土地貴族的階級制度,他們得到傳統組織和教會正統派的支持,專制君主象徵並具體實現了土地貴族的價值觀,並主要依賴他們的支持。

然而,實施君主專制國家的政經發展,有賴於18世紀及以前的政經環境與背景,當時間來到重商與農業資本主義盛行的時代,不僅這些國家的組織與結構不能與之抗衡,連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都遭遇挑戰,甚至過去形塑的制度與施政作為,反成為今朝政經發展前進與改革的障礙。

大清皇權體制從政經發展理論上來說,可以為所欲為的專制君主體制,但在實際施政上,卻從屬於受過啟蒙思想洗滌的封建貴族世界。因此,這種專制君主政體在國內加強其權威,增加其稅收財源,壯大其境外力量,極易導致世界體系和國際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展。

檢視大清帝國之所謂「皇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權體制思維,其在統治台灣前期所採取的消極政經發展策略,透過土地墾殖農業與民間械鬥,茶糖樟腦經營與行郊貿易,及官督商辦企業與近代工業萌芽等三個面向深入分析。

第一個面向,土地墾殖農業與民間械鬥:大清帝國統治初期,柯志明在《清代臺灣的治理部署與抗爭政治》指出,為對付海外叛亂者所設立的政策與制度,禁止海洋貿易的「禁海」與沿海劃界遷民「遷海」,清廷為防範沿海地區與明鄭往來接濟勾結而採取的措施,對居民所造成的傷害,其實遠大於來自海上的「騷擾」。

17世紀以來,漢人開始大規模的移民開墾臺灣。清治初期君主式農業土地開墾,主要是在恢復明鄭東寧王國時代留下的荒廢田園,除了「隆恩田」是由官方發公帑購置募佃耕作,遞年徵收租息,完納錢糧扣存司庫充餉之外,雖然官方宣示「荒地就是番地」的禁墾番地,卻仍出現熟番地大量被漢人開墾的現象。

1697(康熙36)年,郁永河《裨海遊記》描述:經過臺灣西海岸平原,佳里興〔今臺南是佳里區〕以北悉屬平埔族〔熟番〕部落,幾無漢人足跡,……旅途中.祇於牛罵社〔今台中市清水區〕時,見有漢人自海濱來者;又於中港社〔今竹南鎮中華里、中港里、中美里一帶〕至竹塹社〔今新竹地區〕途中碰到由雞籠、淡水來的漢人;進入臺北平原,猶屬滿目荒涼。自竹塹迄南崁,八九十里,不見一人一屋,求一樹就蔭不得;掘土窟,置瓦釜為炊,就烈日下,以澗水沃之,各飽一餐。途中遇麋鹿……既至南崁,入深菁中,披荊度莽,冠履俱敗,真狐洛之窟,非人類所宜至也。

1720年代,康熙末期以來,大量湧入合法及偷渡的移民,與伴隨而來的土地開發,開始衝擊既存的、消極性的封禁隔離政策。迄1731(雍正9)年,臺北平原一帶的土地幾乎已被開墾,大加蚋堡〔又作大佳蠟,今臺北市市區大部分地區〕今成為面山背海的街市。1750(乾隆15)年,因八里坌〔今新北市八里區〕的巡檢單位移置於此,一時成為臺北的政經中心。

大清政府遂劃定邊界來隔離漢人,以及區隔漢人和熟番與生番的拓墾。熟番與漢人隔離的問題牽涉到番漢地界模糊不清與變動不居的難題,也就是涉及熟番地權的界定與轉讓。至於生番的獵場不限於山地,而漢人的開墾也是逐步進展的。因此,這條界線並不是一開始就劃在山地與平原的交界,而是隨著漢人的侵入開墾而逐漸逼近山地。

18世紀,是漢人移民開墾臺灣的關鍵時期,漢人農耕社會的主要生產工具是土地,主要取自於平埔族傳統生活空間的西部海岸平原。大清統治臺灣初期,開墾的土地面積僅為18,453甲,而列入政府戶口的戶數則有12,727戶,人口數只有16,820人,但到了1811(嘉慶16)年,臺灣人口數為195萬人。

當時的土地,就其所有權而言,主要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原住民活動區,稱為番地;另一類是非原住民活動區的無主荒地。漢人拓墾的土地,如果是番地,則需要向與原住民訂立合約,以「代輸社餉」的繳地租方式,取得使用番地的許可。如果是無主荒地,則須先向政府申請開墾許可執照,拓墾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須定期向政府納稅。

開墾的土地,無論是向原住民承租的,或是向政府申請的,都需要一筆可觀的「代納社餉」或「貼納社餉」費用。因此,人們大多採取合租的方式來共同拓墾。清政府對於無主地,也會以公告方式,若無人表示異議,就可以由漢移民取得開墾的權利。

政府實施的公告處理無主地方式,如果因原住民不識字,而未能提出異議,從這角度,漢人對原住民具有文化優勢,尤其對當時的平埔族人確實不公平。無論是原住民或非原住民所有,只要是所謂「民有地」或稱為「民營田」的開發,以及形成大、小租戶的「一地二主」或稱「一田二主」結構,是由當地比較有錢勢的人競向政府當局申請,取得開墾許可,將自己的資金投注於土地,而後再招募無佃農從事開墾。

這種由提供勞力者向創業者繳納一定租金的形成,即成為「番大租制」的原型結構。這墾殖型態發展到了1768(乾隆33)年以後,已成為當時台灣農業社會的重要土地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