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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9-02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30〕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六)

(全民專欄/陳天授)「番大租制」在體現原來墾戶與佃戶關係的大租,是傳統中國半封建社會發展階級所規定的,並非勞動地租,而是生產作物地租,即大租所繳納的主要是米穀或砂糖。由於採生產作物地租,佃戶可根據生產作物的增加,或得更多的分配量,從而靠積蓄而改善生活和累積資金,且因其對土地具有直接關係,其經濟實力頗有凌駕於墾戶,掌握土地的實權,加上日後墾戶淪為破產者漸多,或其賣掉土地所有權,或將土地權利轉押他人,終致喪失對土地所擁有的直接關係。

「佃戶地主化」的結果,遂能從墾戶原先的複雜關係中自主出來,開始握有可自由處理原先的佃耕權,或將其所經營的土地轉租給他人的權利。時值中國大陸移民大量進入臺灣的熱潮,佃戶便將自己原先所經營的土地讓給他們耕種,形成新的現耕佃農階級,或稱「現耕佃人」。

原來的墾戶與佃戶關係為之一變,佃戶每年向現耕佃農徵收一定的租額,再將其中的一部分轉納予墾戶。因此,重複出現在同一耕地上,有墾戶向佃戶徵租,而佃戶又向現耕佃人徵租的兩個收租權,亦即形成一地二主的複雜地租關係,形成墾戶為大租戶,佃戶為小租戶,以及現耕佃農等三個層級關係,如果再加上官廳的單位,遂形成在同樣的一塊土地上擁有四個層級的關係。

臺灣土地的拓墾與經營,前後歷時約一個多世紀,凸顯臺灣土地所有權制的特殊結構,對日後臺灣土地制度的演變與變遷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這一土地制度要到1949年國民政府到了臺灣,實施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改革之後,這種複雜的土地結構關係才徹底獲得改變。

大清帝國統治時期臺灣土地除了民有地之外,屬於封建身分制度的土地包括:第一、「官莊」是政府所有的田園設立,主要是為修理文武衙署、修繕兵房,以及興建土木工事等等,其所有權是由政府擁有;第二、「莊園」是東寧王國鄭氏舊部將等所有的田園;第三、「屯田」是分配给協助平定民變的平埔族屯墾的土地,禁止典賣、免稅、可世襲;第四、「隆恩田」是在番界開墾供軍餉之用的土地。

「官莊」等政府所有土地的管理經營以及從事耕作的人,其主要分為莊頭(大租戶)、莊丁(小租戶)和現租戶。1888(光緒14)年,尤其在土地清丈以後,大租戶向政府繳納的「納榖制」改為「納銀制」,不只是促進臺灣社會商品經濟關係的擴大,很多大租戶為了繳納地租就向商人借貸,因而出現典賣大租權的情事,也導致了大租戶衰落和小租戶興起的結構性變化。

19世紀中期以後,這土地結構到了臺灣土地的結構已經轉向為以小租戶為中心的私有型態。然而,充沛的勞動力和相對稀少土地的供需失衡關係,土地造成的僵直化相對獨厚地主階層。所以,「結首制」的近似武裝開墾模式,也才會出現以武裝暴力強佔原住民土地的不法情事發生。

例如宜蘭有五結鄉,其名因墾殖採結首制度,墾成之後由第五個結首獲得之地。結首制的「結」雖已有股份公司的意涵,但從皇權體制的核發墾照制度論土地所有權,土地最終還是屬於皇帝一人所有,這是有違自由市場經濟的精神。

檢視清治臺灣有關土地開墾的先後,主要從臺灣的西部,再從南部而北部。在時間上,除了部分在荷鄭時期開墾之外,臺灣土地開墾的正式化與規模化,到了1709(康熙48)年左右,對於開發臺北盆地的艋舺、雙園、新莊、泰山等地,最有名的「墾號」是陳賴章,「墾號」有如當前企業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土地經營已具有現代企業資金管理的技術與規模,農業資本主義的產業結構,也從土地密集產品逐漸轉型勞力密集產品。

1719(康熙58)年,施世榜在二水一帶興建水圳,引濁水溪灌溉二水到鹿港的土地,人稱施厝圳或八堡圳,為大清帝國時期台灣最大水利工程。1720(康熙59)年左右,臺灣中部地區的出現神岡附近「六館業戶」墾號;1830(雍正8)年代,「金廣福」墾號的開墾新竹北埔地區,「金」乃代表官方给多保護資助之意;「廣」指廣東,代表粵人;「福」即福建,代表閩人。取此公號乃意味著三位一體,協力開墾之意。

到了18世紀後半期,大約在乾隆、嘉慶年間(1736-1820)吳沙從貢寮進入宜蘭地區的頭圍(頭城)、五圍(宜蘭市),再加上北部瑠公圳、大安圳,中部八堡圳、貓數圳,和南部的曹公圳等水利設施的開鑿完成,灌溉其附近的稻田,和供應漢人的生活所需。

臺灣土地的開發與經營到19世紀初期不但已經開墾完成,而且頗具現代企業的經營方式。尤其是水利工程的進步,是臺灣農業初期發展的再升級,乃至於成為大陸沿海各省「清國的穀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