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文明轉型的召喚:致全球青年大學生的公開信
(全民專欄/曾耀華)全世界的青年大學生們,你們好!
「我們每個人都擔負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在有能力的時候,多關注社會,多奉獻一份力量,這個社會的光芒才能始終閃耀。」——艾彌兒
一,只有實現了人類人文生態學的科學化,人類才可能完成自我救贖,真正擁有安寧的精神家園。
從古至今人類悲劇的根源,就是人類認知低下所形成的叢林法則。→低下的認知,決定了財富創造能力的偏弱與財富分配的不公,從而使人類自身內部的爭鬥不斷!→被虐者怨聲載道,終日磨刀霍霍,以圖復仇;施虐者難逃復仇者的反噬,終日惴惴不安,高度戒備。→貧賤者在被虐中煎熬,富貴者在所遭受的反噬中惶恐,二者都是沒有安寧的精神家園的,都是不可能真正獲得幸福{安寧、舒坦、愉悅}的。→如果人類做不到「用相對公平{不得傷害他人合法利益}這個自然法則來剛性規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模式」,人類自身就不可能實現自身的內部自洽而達於和諧,不論貧富貴賤都勢必長期處於內鬥的泥淖之中而不能自拔。如果以叢林法則為核心的人文生態不能得到切實的改良,人類的靈魂就永遠不得安寧,人類就只會在持續內鬥的深淵中越陷越深,直至滅亡。
二,當今人類正處於由叢林法則法則時代轉向文明法則時代的偉大拐點之上。
人類由叢林法則轉向文明法則,需要兩個必備的前提:一是,第二生產力{科技:獲取生存資源的方法、工具}強大到足以養活所有守法、勤勉的公民。二是,第三生產力{人文生態的主幹:政治、經濟制度,道德、習俗、宗教等等}的事實上的科學化。→只有在人類人文生態學科學化的基礎之上,在第二生產力足夠強大的基礎之上,人類才能徹底拋棄叢林法則,確立文明法則的絕對權威。
只有人文生態{第三生產力}高水準趨良,第一生產力{正當欲望,人類求生的原始衝動}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從而促使第二生產力{科技:獲取生存資源的方法、工具}的持續向好發展。→所謂「建成人類共同和諧生活的共和社會」,就是讓第一生產力、第二生產力、第三生產力,三者之間良性互動,互為因果。→第一生產力促使第二生產力、第三生產力的趨良;第二生產力、第三生產力的趨良,就會使第一生產力得到更為充分的釋放;第一生產力得到了更為充分的釋放,就會更為強勁地促使第二生產力、第三生產力的趨良→如此循環往復,達於「至善」。→參見《華夏之春–走向共和》正文中相關部分較詳細的論證。
當代人類的認知水準高漲:科技井噴,獲取財富的能力已經達到足以大幅改善全人類每位守法勤勉公民的生活品質→科技爆炸、教育普及、資訊通暢、交通便捷、醫療發達{含生育工程}等等,已為人類建立文明法則奠定了必要的物質基礎。
當今人類社會的主要弊端在於人類人文生態的非科學化,因而未能在國家機器必須服務于本國全體守法勤勉公民方面{即國家機器必須遵守實事求是、相對公平、與人為善、尊重人性、必要差別、民主法治、陽光行政、動態糾偏等等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法則方面}形成絕對權威,致使反人類的、反社會的、反和諧的、反公平正義的種種損害他人利益的惡行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些竊取國家機器的害群之馬的「國家犯罪」更是危害極大。→他們強制推行有違公平正義的政治、經濟制度、道德規範,宗教習俗等等,從而肆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財產,踐踏他人的自由、尊嚴,並限制、剝奪他人的所有的有可能危及他們掌權的種種天然不可剝奪的正當權利,以求滿足他們自身的種種私欲。→如果人類不能遏止此種假借國家的名義行惡的「反人類罪」,那麼,人類{包含為惡者自身在內}的幸福就無從說起。
全世界的青年大學生們,
你們是最為朝氣蓬勃的、最具活力的、負面負擔最少的新生力量,你們是當今這個人類由叢林法則轉向文明法則的偉大拐點之上的尖兵!
三,怎樣實現人類由叢林法則到文明法則的轉變。
人性本善惡,大道向善。→人性的惡,天然是不會自行退出歷史舞臺的。→人類不僅僅是需要自律的,更重要的是需要他律的{請參閱《華夏之春–走向共和》正文中的相關論述}。唯一可行的改良方式,筆者認為,唯有在人類人文生態學科學化的基礎上形成具有絕對權威的陽光法治,人類才能迎來共和之春。
1、立法
不論目的再良好法律條款,如果沒有具體、詳盡、適當、操作性強、剛性的執行、追究的細則,都會成為一紙空文,甚至成為執政者可利用來愚弄普通公民的工具。→舉例來說:「我代表人民」,人治專制者就是利用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條款的「空洞性」來維護人治專制的。→他們口中的人民,實際上只包含了少數的具有特權的行政實權人物,與普通無權的公民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最有效、最適當的方式,就是將「國家的每一位公民都是國家的主人翁,都天然地具有免費在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寫進《憲法》,使之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法之一。→當然,此法條也同樣不能是「空洞的」,而是需要有可操作的詳盡的具體規定的。
從「人倫{人道:人之天然、本我的狀態}」來說,國家機器的掌控者與國家的普通公民、貧賤者與富貴者,都是人,是地位對等的共生關係。只要是人,就有追求幸福{安寧、舒適、愉悅}生活的共同的人性。執政者與非執政者,要實現和諧共處、互利共贏,就必須完成「實事求是、相對公平、與人為善、尊重人性、必要差別、民主法治、陽光行政、動態糾」這樣的科學治國理念的立法,→進而依據這個「科學治國理念」來逐條修訂、完善國家的所有法條與道德規範。由於雙方是利益與共的伴生關係,目標相同,所以執政者與非執政者二者之間必然只能是合作關係而非敵對關係。→雙方如有爭議,就只能以和平訴訟的形式來實現「強制溝通」,達到形成共識的目的,「任何一方皆不得使用暴力」,勢必應當成為憲法的剛性法條。→以避免社會新的撕裂而產生不必要的各式內耗。
2、必須確立公民參與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督察的合法、有效、有序的盡責、行權的法定身份與法定權責
所有當代國家,都必須新建一個官民合作機構「國家人文生態與自然生態改良委員會」→簡稱「尚善委」{參見《華夏之春–走向共和》中較詳細的論證}→全體公民中的每一位公民,天然為該國「尚善委」之正式委員。
這是貫徹「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宗旨,落實國家公民身份、權力、職責的官、民共建的實體合作機構,將全國的所有公民納入其中,使所有公民成為尚善委的正式委員之一,讓每一位公民都具有國家人文生態的有權有責的督察官之法定身份成為現實,這是人民「由虛到實」的昇華。→這是使全國所有公民都具有法定的、同等的、對於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督察權,這是讓每位公民都能便捷地盡到國家主人翁應盡的職責的捷徑。→尚善委,就是一個現代國家實現執政者與非執政者二者之間的無縫合作的必不可少的合作平臺。→也是每一位普通民眾不再成為無常識、無組織、無地位、無權力的烏合之眾的具體的、高效的措施。
尚善委成員的身份可以分為兩種,兼職志願者與專職工作者。志願者以出錢為主,工作者以出力為主。{詳見《華夏之春–走向共和》正文中相關部分的論述}
3、發佈大赦令
當代世界各國政治經濟制度、道德規範、宗教習俗等等,都是在數千年來「叢林法則合法時代」的舊秩序的基礎之上,延續、演化而來的,或多或少都殘存了叢林法則的尾巴。當代,總體來說,大道向善的潮流不可逆轉,為惡逆流日漸衰微→這是數千年來人之善性與人之惡性的較量結果。→受人皆趨利的基本人性之限定,文明法則替代叢林法則的歷史潮流已成定勢。過去因叢林法則合法而所引發的眾多的、各式的歷史恩怨情仇,是到了衝突雙方必須逐步恩怨清零,以與人為善為原則,達成徹底和解,以便整個人類輕裝前進,從而走向共和的時候了。→如果人類不在相對公平的原則之內實現和解,人類社會就會衝突不斷,永無寧日。
發佈大赦令的目的是使富貴者與貧賤者{強者與弱者}的恩怨清零,彌合社會撕裂,以便輕裝上陣,共同改良自身所處的人文生態,從此和諧共處、互利共贏,走向共和。
大赦令的主要內容:
一方面是確認過去「合法」的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自大赦令發佈之時起,即時當下合法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追究。嚴禁任何形式的「削高就低」的「打土豪、分財富」的違法行為。→其法理基礎是:「當時合法」{默認、容忍也屬於事實合法},→那是由於以前受認知水準與生產力水準的制約,國家治理不善所形成的結果,不僅僅執政者有施政不良的責任,每一位公民也有消極容忍的責任,如果不和解,互相纏鬥、清算,就會沒完沒了,人類人文生態的改良就無法順利進行。→同時,用新時代的認知、法規去責罰舊時代的「守法者」,也是違背相對公平原則的,是一種「時空挪移的詭辯術」。→因為不論舊時代的「守法者」,他們守的是明規則還是潛規則,都是當時所有人容忍的規則,如果要清算,人人都將是被清算的對象:→幹壞事的壞人要懲罰,壞人背後的「保護傘{明支持者與暗容忍者}」,從法理上來說,是應當「罪加一等」的。→以大赦的形式對既得利益者的寬恕,並不是對他們過去所作所為的褒揚,而是讓他們棄惡向善、立地成佛,從此堂堂正正地成為共和社會的有生力量。→這是最經濟的、預後最為良好的、效果最為顯著的最佳處置範式。→詳見《華夏之春–走向共和》
另一方面是對既失利益者的補償。→其法理基礎是:既然這一部分人由於國家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其利益受損,那麼國家就有職責採取「補低就高」的救助形式,用國家現有的財富和將來獲取的財富,力所能及地{即便舉債也必須兌現}對既失利益者予以較充分的補償,並落到實處。→這才符合相對公平的原則。
不論是對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的認可,還是對既失利益者的既失利益的補償,目的都是為了恩怨清零,從此結束內鬥,全國公民一個都不少地、同心協力地踏上「以實事求是、相對公平、與人為善」為核心的康莊大道,共創輝煌的未來!
4、非執政者權力的保障
非執政者{權力讓度者}對於執政者來說,在過往的歷史當中,常常處於弱勢的地位,所以現代國家必須制定保障非執政者的各項權力的法律法規,並制定詳盡的實施細則。
A每位公民都是國家的主人翁,天然是國家尚善委的正式委員{兼職志願者或專職工作者}。→其本質身份,不僅僅是國家的主人翁,還是國家人文生態的實權督察官,是天然具有「半民間、半官方」的法定身份與法定權威的。→都是能夠以「向行政機關建言、質詢,且行政機關必須限時在陽光行政平臺公開回復」的權力的;都有權「在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得拒不受理、不得拒不審決」的等等形式,行使對於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督察權力的。→換言之,就是每位國家公民都是具有實權的、國家人文生態與自然生態的天然不可冒犯的督察官→從法理上來說,每一位國家公民都是貴族,→因為每一位國家公民,天然都是所屬國的國家的國家主人翁主人之一。
B國家行政機關不得限制任何公民的言論自由,如對不當言論有爭議,由異議方提請法院限時審理裁決。→審決為負面言論的,應將其置於「爭議言論板塊」待議,不得刪除,以便於明辨是非。→敗訴的涉事者天然具有申辯、上訴等等之權利,同時也是天然具有提升自身自我認知的義務的。→僅僅是思想的、認知的、口頭的錯誤,是不得予以處罰的;只有在行動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具體行為,才能予以處罰。
C國家公用設施的建設,必須在每個城市適當的地點設立憲法廣場,含遊行示威區、媒體採訪區、界斷區、圍觀區、公廁等等,作為公民和平有序遊行、示威的場地。這是讓渡權力的非執政者權力救濟的必備設施。示威區場地以容納三千人遊行為限,一千人為自組的界斷糾察隊成員,持證上崗,維持和平有序的遊行、示威秩序;二千人為遊行示威人員,持證遊行、示威;圍觀區也以容納三千人為限,持證圍觀;媒體採訪人員以三十家為上限,持證採訪。→「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暴力」顯然應當成為鋼規鐵律!
雖然,邪不勝正、大道向善,是永恆的天道,這是受「人皆趨利的基本人性性制約的。人,像動物護食一樣,是具有不會允許他人侵犯自身的利益的這個基本人性的,這決定了相對公平天然是智慧共和時代人文生態的法律基準。→但鑒於人之惡性的頑固性,惡行是不可能自動消失的,有時候更是特別倡狂的,甚至是氣焰囂張的 。→為了人類能夠成功地與叢林法則告別而走向共和,特別在此對公平正義的維護,做如下的說明:
對於一般公民{尚善委的督察官}來說,解決問題的最佳優選是「和平的擺事實、講道理」{如有爭議,在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遇蠻橫不講道理的執政者,才需要舉行和平示威遊行;如果和平遊行示威、通過行政訴訟、彈劾,要求撤換執政者,仍然阻止不了執政者裹挾國家軍隊行惡,才能夠通告全國、全世界;如果事態持續惡化,才可由尚善委出面,暫停執政者的權力,並指示所有家長向子弟兵發出「不得助紂為虐」的通電;如果國家武裝力量被為邪惡者裹挾,對和平、善意的公民實行鎮壓時,倘若不想做奴隸、還想堅持公平正義,那就只能採取損失最大的最後救濟手段,由尚善委出面,發佈「全民皆兵,為公平正義而戰!」的命令;在敵強我弱的時候,依法向全球發佈請求支援的呼籲!→這是退無可退的人間大道得以維護,對罪惡說不的最後救濟手段。→面對邪惡,人,是不能束手就擒的,否則就是對萬物之靈的褻瀆!→不過讓我們心存疑惑的是:「以相對公平為基準來和諧共處,你好我好大家好,不香嗎?」→「本是同根生」,用得著「相煎何太急」嗎?→人是智慧生物,凡人都是必須講道理的,都是不得蠻橫地「耍流氓」的。
所有尚善委的兼職志願者或專職工作者{即每位公民},都具有依法以國家人文生態督察官的身份,向尚善委提請舉行針對相關爭議的有序和平的遊行示威的權力,任何人不得無故阻攔。如有爭議,由法院限時審決。
D制定《選舉法》
根據《憲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宗旨,制定《選舉法》。→實施二輪差額直選,以解決「官在民上」的弊病,真正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嬗變。請參閱《華夏之春–走向共和》正文中相關部分的論述。
E制定《政黨法》
根據憲法宗旨,針對黨爭、党天下的現實,制定詳細的規則,根除黨在民上這個弊端存在的土壤。
F制定《宗教法》
宗教屬於人類人文生態的組成部分,顯然也是需要改良和與時俱進的,也是需要科學化的,任何宗教派別自成獨立王國,脫離國家行政{全體公民}的管轄都是不成立的。制定《宗教法》的目的,就是要根除「神在民上」這個千年痼疾。
以上幾個法條皆為筆者的「抛磚引玉」,還需補充若干法條與實施細則。這是議會{在中國大陸特指:國諮委、黨諮委}的工作範圍{參見《華夏之春–走向共和》中較詳細的論證}。
很多人,包括很多國際友人,對於中國大陸能否拋棄以人治為核心的叢林法則,實行真正的民主陽光法治是持悲觀的態度的,有些人甚至認為在中國大陸實現真正的民主,是根本不可能的。
筆者是一個具有完美主義傾向的樂觀主義者,是不憚以最大的善意來推度他人的。相信,人類是具有高度智慧的,是具有明辨是非善惡的能力的,是具有真善美的良知的,是具有嚮往相對公平、共同富裕、和諧共存的美好社會的迫切願望的,是有足夠的的智慧來「糾錯自救」的。→也就是說,不論貧富貴賤,人類是具有改良自身的人文生態的原始動力與趨利避害智慧的。
筆者是一個和平改良主義者,所提倡只是心平氣和的、對事不對人的和平改良,不是以指責誰、威脅誰、推翻誰、清算誰的「整人哲學」為宗旨的,而是以實現人類的內部和解、自洽為目標的。人類的人治傳統厚重,各國國事紛繁複雜,幹得越多越容易出錯,這也是一個真實的客觀存在。人無完人,執政者有盲點、有誤區是很正常的事。許多國家的治國理念是有很嚴重的偏頗的,治國制度因此是存在諸多缺陷的,而制度缺陷常常是個人力量所不能抗衡的。→一方面是受數千年來傳統人治的影響,同時又受近現代馬克思的逆「大道向善」的歷史潮流而動的鬥爭哲學,以及列寧、史達林的殘酷血腥專政的政治實踐的影響而形成的。我們主張改良,只不過是推助各國的執政者們為了自身的利益與人民的福祉,下決心進行去人治的人文生態改良,完善治國的科學理念,堵上制度上的漏洞,最終實現本國全體公民的和解,走向共和!
我們所提倡以實事求是、相對公平、與人為善、尊重人性、必要差別、民主法治、陽光行政、動態糾偏等等以真善美為核心的良則{科學定理:有助於人之本我的正向人性的成長的、能夠有效地抑制人之本我負向人性滋長的、有助於人類和諧共處的、有助於人類社會持續良好發展的→有助於人類棄惡趨善的,都可歸於科學定理的範疇}來改良人類的人文生態,不僅僅是有利於低賤者的,也是有利於中上層的,而最大的受益者則是當下的執政者們。如此得民心、如此利好的改良,之所以尚未成功,主要是人類還沒有找到適當的「突破口」罷了!
人文生態改良的「突破口」的形成,筆者認為至少應該包括:
1、要確立:民間與官方、強者與弱者、富者與貧者,都天然是人格對等的、「休戚與共」的伴生者。→二者是合作者而絕非「利益相悖」的對立者這個實事求是的認知,才可能達成全人類的真誠合作。→既然我們的共同目的是要實行民主法治、陽光行政來維護相對公平{公平正義},以求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天然就應該走效果最好、損失最小、預後最為良好的「依法和平改良的道路」。因此,民間與官方,就必須在「為了人類更美好的明天」這個基礎上進行真誠的合作、達成共識。
2、要確立,以實事求是、相對公平、與人為善、尊重人性、必要差別、民主法治、陽光行政、動態糾偏等等智慧共和社會的{科學}原則作為人類人文生態改良的尺規。只要人類在這個{科學}尺規{科學治國理念}上達成共識,諸多問題都可迎刃而解。
任何國家, 官民之間,只要通過行政訴訟來強制溝通、協商、研討,在以上兩個方面達成了共識,該國的人文生態和平改良的突破口就形成了,剩下的事情就可以用「順理成章、水到渠成」來形容了!→人皆趨利,只要兼顧了全體公民的利益,秉持「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善意,是沒有什麼事情是談不攏、談不成的!
世界青年大學生們,
筆者抱歉,在此不能完整地複述《華夏之春–走向共和》的全部內容。→你們如有改良自身所處的人文生態的願望,希望你們能夠完整地閱讀《華夏之春–走向共和》全書,以免斷章取義,誤會筆者的本意而被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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