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各級性平會設置辦法及準則 健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機制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112年8月16日修正發布,教育部新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性平法第7條規定教育部性平委員會之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應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定明,因此訂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及第9條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會及學校性平會之組織等事項由教育部訂定準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依教育部訂定準則分別訂定其所設性平會之自治法規及學校章則。
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性平會之任務及組織,健全委員會運作機制 明定委員會之任務及組織,引導各級性平會落實專業分工及任務分組,賦予性平會推動性平教育之決策及督導權責,強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整體效能,以促進性別平等,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二、明定委員之積極、消極資格及建置不適任委員退場機制 性平會委員應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成因,並具有改善現況之意願,以確保性平教育委員會之運作符合其職權。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為委員資格之首要條件,並具體列明性平會委員的消極資格,包括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有未尊重他人的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查證屬實;如有前述情形之一,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已聘任者則予以解聘。
三、增設學生代表,建立友善兒少參與環境 為確保性平會於性平教育相關議題之決策過程中之學生參與權利,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其表意權。希望透過年輕學子之參與,由學生代表以自身需求出發,說明建議及解決方針,展現多元觀點及民主實踐,將兒少作為推動性平教育的重要夥伴。
在經歷多次會議討論及法規草案預告、收集意見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已於113年2月16日發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於113年2月19日發布,自113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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