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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順煌 時間:2024-04-11 人氣:

最高檢察署針對判決確定的潛逃出境犯,開會決議廢止註銷護照

(台灣TB新聞網/記者陳順煌)最高檢察署有鑑於去年9月,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放棄5億1700萬元保證金潛逃出境,分別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6案通緝中,認為朱員涉犯多起炒股、內線交易案,卻在刑罰執行前,潛逃境外,繼續享受犯罪不法所得,未能落實刑罰執行,以及確保司法威信;決定指示檢察機關對於判決確定案件,潛逃出境通緝犯,採取廢止註銷其護照措施。

最高檢察署2月2日召開「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研商」會議,邀請檢察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刑事局、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等,開會研商針對潛逃出境要犯,應廢止註銷護照。最高檢提出依「時」、「刑」、「案」、「逃」4項審查標準,彙整出全國1600多名通緝要犯,這1600多名通緝要犯,罪名包括毒品、加重詐欺、性侵殺人、強盜、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貪汙等。

檢察總長邢泰釗為確保偵審結果不受影響,落實刑罰執行的公平性,於會議中決議,針對判決確定人犯,若符合4項審查標準時,檢察機關應主動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避免脫逃逍遙海外;倘若,於偵查階段中外逃,檢察官也可視案情需求,依職權自行裁量,發函廢止註銷被告護照。

所謂「刑」、「案」、「時」、「逃」4 項審查標準,指各檢察機關發函通知廢止並註銷外逃護照判斷的依據:1.刑(刑度):指經宣告有期徒刑逾6月或更重之刑,且未為緩刑宣告。2.案(重大案件):符合「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2 點之重大刑事案件(例如: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罪;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數量達1千公克以上者罪等),或「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例如:偽造貨幣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非常規交易罪等)。3.時(時程):有罪判決確定。4.逃(外逃):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且經通緝並外逃者。

最高檢察署表示,因礙於國情現實,縱使知道潛逃出境通緝人犯在哪裡,但是因為渠等仍持有台灣護照,可以合法申請當地停留居留文件,加上台灣跟當地國很多沒有引渡協定,這些外逃人犯等於「逍遙法外」。採取直接註銷護照方式,才能讓通緝犯,無法於當地申辦停留居留簽證,有效阻絕潛逃出境犯,繼續持有我國護照,仍能逍遙海外,逼使他們回國面對司法。 目前被鎖定涉貪汙案例,外逃要犯有:

岡山鎮民代表會主席何存秀與鎮長配合,共同向包商收取工程回扣款,判處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並沒收犯罪所得462萬808元,潛逃出境至廈門。 陳長義與高雄市立英明國中校長,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沒收犯罪所得178萬7,440元,潛逃出境至中國大陸。

前中央銀行副總裁、交通銀行董事長梁成金,涉超貸背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造成交通銀億餘元呆帳損失,通緝逾10年,潛逃出境至洛杉磯。

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黃中旗因簽賭負債,私吞法拍屋保證金1890萬元,在檢方偵查前,潛逃出境。

南投縣集集鎮民代表會代表林明宏,涉嫌協助南投縣議會政府採購案件參標廠商行賄公務員,潛逃出境。前台北縣議員廖秀雄涉及台電深澳發電廠採購案,收賄500萬元遭判9年,潛逃出境。

最高檢察署表示,將與司法警察機關合作建立平台,陸續清查相關判決確定通緝外逃案件,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護照,目前高雄、士林、台中等地檢署已註銷26人、19人、50多人護照,並函請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儘速緝捕其到案。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及炒股、內線交易案,遭高等法院(二審)判刑8年及16年,被限制出境與出海,依據台北市信義警分局發布新聞資表示,高院要求朱員每晚7時前,應至三張犁派出所報到;朱員在去年9月7日下午3時報到後,隔天突然未依規定簽到,派出所至12日深夜11時才通報警分局,並緊急報告高院人已失蹤,高院才知朱員棄保潛逃。最高法院將於三審宣判敏感時刻,朱員卻棄保人間蒸發,警方已究責相關人員,所長調非主管職務。

圖、最高檢察署開會決議針對判決確定的潛逃出境犯廢止註銷其護照。(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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