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課程簽約停看聽 消費糾紛不上身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近年國人運動健身風氣日盛,教育部體育署提醒消費者於簽訂教練課程契約前,應注意業者至少要提供3日以上審閱期,在購買教練課程前應衡量自身體力及經濟能力,且如發現健身房教練或業務人員有過度或不當行銷時,應立即向業者反映,以保障自身運動消費權益,避免消費糾紛惹上身。
為提供消費者安全的運動環境並保障運動消費權益,體育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於110年11月訂有「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業者與民眾簽訂契約時應予以遵循。此外,每年度辦理相關研習,提昇業者各層面消費保護議題知能,並透過各種管道向業者加強宣導消費者保護資訊,以有效降低消費糾紛發生,健全消費者運動安全的消費權益與環境,期望帶動未來健身產業更加蓬勃發展,共同努力創造友善運動健身環境。
教育部體育署將偕同地方政府持續輔導業者遵循規範訂定健身教練課程契約,並要求各地方政府就所轄健身房業者,如有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範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應逕行發布消費警訊,以善盡資訊揭露,保障民眾健身消費「知」的權益。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完成113年度公私立運動場館消費者保護查核作業,預計於明(114)年2月底前將運動場館各項查核報告公布於體育署官網,民眾屆時可至查核公告訊息項下檢閱,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享受運動帶來的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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