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淘空案 高院改判周麗貞9年 張志偉8年徒刑
(台灣TB新聞網/記者陳明宗)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國電器公司(1611)董事長周麗真、前總經理張志偉等人涉嫌掏空案,廿九日上午依違反證交法的侵占罪,涉侵占中電1億多元資產,宣判處以周女9年、張男8年徒刑,且獲取犯罪所得5814萬5162元,均應沒收、並發還被害人;全案仍可上訴。
已創立六十年,以「東亞照明」聞名的中電公司,五年前因前董事長顏甘霖檢舉,並向台北地院提出控告,因而爆發淘空案,台北地院於2018年以周張兩人涉嫌利用海外6家子公司,掏空中電高達7億元資產,而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判處周麗真、張志偉12年、9年6月徒刑,但當事人不服,再提上訴,高院經過二年餘的審理過程,於今日做出判決,結果出現改判情況。
法官判決指出,周麗真、張志偉因覬覦中電集團資金而欲侵占,為美化財務報表,藉由中電購進的各式LED模組、設備等商品,在中電及由是其等實質控制的境外公司間,從事對中電公司不利益的非常規交易,周麗真、張志偉則藉由金流複雜的非常規交易,由他們實質控制的境外公司帳戶,侵占中電流出的部分資金共新台幣1億1629萬元,已造成中電重大財產損害。
高等法院依據相關交易證帳、多位證人證詞等,認定周女、張有侵占中電公司資產犯行,改依證交法的侵占罪分別判周女9年、張8年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但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另外,同案被告劉正楷也被依證交法的侵占罪判刑3年10月,犯罪所得76萬餘元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被告陳逢璿、李鑫濃、黃加州則涉犯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分別判刑5月、6月、6月,均緩刑2年,且均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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