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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2-01 人氣:

〔安齋三談23〕概說臺灣本土化與臺灣意識的演變(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台灣第一次本土化運動,發生在反荷蘭、西班牙掠奪時期,特別是1626年荷蘭打敗台灣北部西班牙的完全統治之後。該時期主要的本土化運動,嚴格說來,1628年發生的「大員事件」或稱「濱田事件」,它的起因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日本商人之間利益衝突所引發的,但它影響到後來1629年爆發的「麻豆溪事件」、1652年的「郭懷一事件」,乃至延續「鄭氏驅荷戰役」的本土化運動。

(一)麻豆溪事件:起因於1623年,荷印公司商務員的調查貿易情事,受到麻豆社的襲擊。加上,受到之前發生的「大員事件」,導致荷印公司與社民之間的互信不但蕩然無存,更因為公司施政所引發新港(今臺南新市區)、目加溜灣(今臺南安定區)、麻豆(今臺南麻豆區)、蕭壠(今臺南佳里區)等社民的不滿。荷印公司為了政權的穩定,長官納茨(Peter Nuijts)認為士兵總數要增派至500名才足以維護大員地區的治安。

1629年,納茨帶著一連隊的武裝士兵前往麻豆社緝捕來自大明國海盜,在回程途中的麻豆溪渡河時,受到麻豆、目加溜灣社民的襲擊。事件發生後,這群社民以戰勝者姿態,到新港社地區叫囂,並意圖截殺長官,燒毀官舍與牧師的住宅。由於長官已聞聲而逃,他們遂轉往赤崁,燒毀公司的牛欄、馬廄、羊圈之後,揚長而去。該事件的發生經過,荷蘭地圖更將「麻豆溪」標示命名為「謀殺者之河」、「叛亂犯之河」。

麻豆溪事件發生之後的半年,麻豆社再次殺戮一位駐守在赤崁的荷印公司士兵。當麻豆社和目加溜灣社的居民來到新港社,求見荷印公司長官普特曼斯(Hans Putmans),希望能展開和談,經過傳教士干治士(Georgius Candidus)的斡旋,雙方達成三項協議:歸還被麻豆社殺害的荷蘭人頭顱、骸骨;歸還所有奪去的武器;此後每年貢獻感恩禮物。

1630年至1635年間,荷印公司仍然不斷地介入原住民族群之間所進行的傳統馘首戰爭,直到1635年11月普特曼斯親率荷印公司士兵,聯合新港社攻打麻豆社,麻豆社不敵,被脅迫下與荷方簽訂《麻豆協約》,並於1636年2月22日的集會上,28個村落一起確認協約的藍本。

(二)郭懷一事件:到了費爾勃格(Nicolaes Verburch)任職長官期間,由於福爾摩沙的原、漢人受到不公平的壓迫,積怨難平,導致於1652(明永曆6)年爆,發驅荷的「郭懷一事件」。檢視「郭懷一事件」的整個動亂事件,荷印公司主要藉由武裝動員來的2,000名社民的幫助,以及在配有火槍裝備的荷軍指揮下,來對抗由郭懷一所領導這些手執末端削成尖的竹竿、高舉鋤頭和鐮刀的抗議農民。

受到不滿意荷印公司統治的日本人紛紛離開大員,導致在荷印公司各處商館附近的地區,居住了許多從其他地區遷來的,尤其是由移自對岸來台的漢人的大量替補。最後,東印度公司雖然利用原、漢關係的矛盾,將此一驅荷抗爭事件鎮壓了下來,但經過此反荷事件的影響,大員地區農業的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不但儲存的稻穀物資等,和多數房屋被毀,貿易也陷入停頓,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1651年,受到影響種植的甘蔗也無法收成,長老和農民都無法以原糖抵換公司貸給他們的胡椒。

1656年,鄭成功集團的下達禁行臺灣的命令,更慘的本土產業是1657年發生了流行病、蝗蟲災害,荷印公司長官揆一(Frederik Coyett),不但無法有效控制社會秩序,亦無力對抗來自以鄭成功勢力為主的海上集團。

荷治初期,由於必須先花費巨額軍事費用和行政開支,以致經常出現赤字。但自1647年以後直至荷蘭1662年離臺,已年年有餘,顯示因沒有投入重大的本土建設經費,以及因無大規模抗爭所節省的軍事費用支出,其所投資與貿易的獲利,凸顯荷治時期掠奪經濟的特色。

高拱乾《臺灣府志》:「甲螺郭懷一謀逐紅彝;事覺,召土番追殺之,盡戮從者於歐汪〔今臺南永康〕,商民在臺者被土番殲滅不可勝數;而商賈視臺為畏途矣。」

(三)鄭氏驅荷戰役:起事的郭懷一,本是擔任距赤崁2哩附近一個小村的村長,係曾是鄭芝龍舊屬,而鄭成功受其影響。1662年,自廈門率軍攻臺灣,結束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為期38年的統治,從此以臺灣為「復明」基地,放棄原在「思明」廈門的基地,開啟了近代臺灣發展所謂第一階段本土化運動。

高拱乾《臺灣府志》:「荷蘭與成功戰不利,遂退保臺灣土城,歸一王以死拒之。鄭師力攻不克,環山列營以困之。荷蘭勢窮,復整夾板船十餘艘與成功決戰;成功因風縱火,焚燒彝艦,荷蘭大敗,然終無降意。成功使人告之曰:「此地乃我先人故物;今所有珍寶聽而載歸,地仍還我,兵始罷。」荷蘭知勢不敵,爰棄城歸。」

1662年,鄭成功治臺,鄭氏政權除了承認先來漢人和已開化原住民對於土地既得權益,先確立了財產權的方式以安撫居民之外,凸顯有別於荷蘭時期的「客居」性質,乃實施「軍屯為本、佃屯為輔、寓兵於農、展拓貿易」的政策,不僅是建立了「獨立王國」的養兵設官,更欲據臺灣以進軍大陸。這種「軍兵屯墾」的本土化制度,平時則化兵為農,使能自食其力;戰時則化農為兵,期為征戰之用。

《臺灣外記》引鄭成功話:「大凡治家治國,以食為先。苟家無食,雖親如父子夫婦,亦難以和其家;苟國無食,雖有忠君愛國之士,亦難以治其國。……故以為農者七、為兵者三,寓農以散兵,非無故也。今臺灣乃開創之地,雖僻處海濱,安敢忘戰?暫爾散兵,非為安逸,……農隙,則訓以武事;有警,則和戈以戰,無警,則負耒以耕。寓兵於農之意如此。」

承上論,鄭氏東寧王國在臺時期推動具有本土化的軍屯制度,臺灣作為移墾社會,普遍存在有前人不學,窮人不能學,以至於學校不振,文風日衰的負面評價。但是鄭氏治臺時期的設立吏、戶、禮、兵、刑、工等行政組織,鄭經於1666年興建完成孔廟,採中央設學院各地方設立學校的學制,舉辦科舉考試,實施教化,建立了臺灣的教育制度。

鄭成功雖身陷父親鄭芝龍亦盜、亦商、亦官角色的與國際資本主義市場利益,以及國家民族大義之間糾葛,但是鄭成功深受大明儒家忠君思想的影響,一心想要維繫大明的政權正統;並在複雜的現實社會中,凸顯其出身、家世、政經作為上的儒家文化典範。鄭氏時期善用透過船舶、船員、交易、語言或血緣,與周邊陸上的大清國、日本等都保持了策略性關係,其所實施的各項措施都有助於台灣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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