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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2-19 人氣:

〔安齋三談31〕臺灣前資本主義時期原始經濟發展

(全民專欄/陳天授)最近媒體報導,蔡英文政府為完善國土規劃體制,強化土地使用管理,中央2016年起推動《國土計畫法》,預定2025年4月開始實施。對此,國土管理署積極訂定相關子法,並協助地方政府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及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作業。內政部也與經濟部合作,加強管制農地違規。但被批評《國土計畫法》阻礙原住民青年返鄉發展,與內容提及「國土計畫法封殺原民土地合法化途徑」的新聞報導。

國土管理署嚴正澄清絕非事實,強調《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土地使用管制,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是國內首部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的空間規劃法令,要落實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及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為使原鄉青年可返鄉發展特色產業,該法也賦予地方政府可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訂定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符合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使用需求。

臺灣前資本主義時期原始經濟發展,從「土地意識」的重要性角度來思考,臺灣原住民族本無須有「生番」、「土番」、「野番」、「熟番」之區分。之所以要做此區分,主要是因為那是後來遷入者憑藉其擁有統治權力為治理的利益,依當時原住民在使用生產工具方面和生活方式特徵,所特別對族群的稱呼。

臺灣原住民族在歷經幾個世紀土地財產權的演變,其過程有下列階段:第一,土地最初是由領有而公有,所謂領有即是部族對其占領地域的關係,後由原始部族所形成的各部落分割領域的土地構成,土地是公產、是「共同耕地」。公有之後,乃成族有。族有之後,乃成家有。家有之後,乃成私有,對於土地,自然擁有土地支配的所有權。

這是採集經濟與財產共有制並行,由於採集的成果受到運氣影響的成份大於人的努力,財產制度也就傾向於共有制,而當一對夫婦和一個家族定居下來農墾時,土地權概念就成為一個誘因。臺灣資本主義發展因有了私人財產權形成和市場經濟交易才得以展開。

原住民時期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顯示臺灣原住民和少數大陸移民對土地的努力開拓情形,雖然各族群對土地制度和財產權的論點並不完全一致,也突顯移民社會在無正式政府狀態下的效率不彰。這型態一直到了荷蘭統治臺灣之後,新統治階層的法規成為財產權主要決定因素,臺灣土地制度才出現新的面貌。

臺灣原住民時期原始經濟發展階段,也就和其他國家民族的發展一樣,這種漁獵為主的原始經濟必然逐漸向游耕過渡,只是臺灣並沒有出現牧業的發展。原住民時期主要經濟作物,還是以漁獵和游耕農業為主的原始經濟。臺灣原住民族早期的生活多是產銷合一的農人,自己栽種、蓋屋、縫紉,生產所需要的東西。每一村社或多或少都能自給自足,貨幣很少見,商業交易極有限,甚至連農業所不可或缺的土地買賣也不多見,成熟的勞動市場亦不存在。多數人不只是過著前資本主義的生活,甚至是無市場交易型態的生活。

有如歐洲在前資本主義的經濟,在一切居留的形態中,農村土地的總面積內常有一巨大的部分不給予各單個農家,而為整個氏族共同的所有物,及公有產業。農村土地中這一部分用為一種共同經濟行為的支柱,大半是作為家戶的牧場。在經濟上則表現於全氏族的自立和各農家的彼此依賴中。

對外沒有交通,原始的村社建設在各單個鄉村間沒有通行的道路,全部生存閉鎖在鄉村土地的狹小範圍之內,每一單個家庭既要在自己的鄉土中自立謀生,這種狀況自然發生一種規定生產的原則,即滿足自己自然的需要,凸顯臺灣在大航海時代,隨著東亞地區成了西歐海上強權拓展貿易的殖民體系,居住在海岸、平原區的平埔族是臺灣對外接觸的門戶,經歷多次文化衝擊與適應,平埔族改變「逐鹿打牲」的半獵半耕的傳統生活,使得平埔文化式微。

臺灣原住民族在男人狩獵、女人採集社會的交換,專業分工相當的粗淺,大部分的家戶都各求自給自足。經過一段相當時間的演進,才發展有跨出部落的貿易擴張,如此增加一些專業分工。一但市場延展到地區的貿易,則不僅涵蓋大區域的多邊貿易有所成長,進行貿易的市場已經建立,而且貿易對象的數目也快速增加。雖然在這樣的市場交易,絕大部分的勞動力是用在農業上,但參與貿易和商業的比例逐漸上升。

小規模的村落貿易是存在於緊密的網絡之下,由促成地區內交換的非正式限制所構成,而這種關係裡的交易成本很低。雖然部落或部落組織的社會成本可能很高,但是這些成本不會成為交易過程中的額外成本。人們對彼此都有親密的了解,而且暴力的威脅乃是維持秩序的長久力量,因為人們知道暴力意味著什麼後果。原住民時期臺灣傳統初級農業發展的地區,偏在西部平原,除了部分移入漢人的從事耕作外,主要還是靠平埔族經營的初級農業為主,從旱作栗作、種小米到水田種稻。

從廣義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言,只要存在有土地與人的私人財產權,或契約行為,以及基本市場競爭交易的活動,即會帶動資本主義發展企業的組織與經營效率,慢慢會形成近代化較早地區或國家。

原住民村社會議權力體系的支配與經濟合理化過程,襄助臺灣氏族式初級農業的發展。當原住民為防止與抵抗來自大陸漢人的侵入,以及日本海盜的攻擊,雖然當時臺灣的權力體系尚未形成唯一的共同領主或政府,但是村社共同體的組織,卻是當時唯一可以被共同接受的社會圖騰,所需經費由大家共同負擔。

村社傳統社會關係網絡的權力,以土官(土目)為代表。相對於,來自國家集中式軍政組織的權力,如大清治臺時期村社則以漢通事為代表。各氏族也深感生命共同體的重要,各氏族透過村社會議的決議,才能團結大家的力量,維護社會安全;村社會議的決議對經濟發展發揮了保護社會責任。

隨著市場規模的成長,緊密的社會網絡轉換成不常往來的買者賣者的關係於是地區間貿易很快地造成更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必須有較多的資源用到衡量與執行的工作上。沒有集中的政治權威與單一的政治結構或正式規則的世界裡,宗教戒律成為人們的行為規範。其降低交易成本的效果差異很大,全看這些戒律受人們遵守的程度。

就資本主義發展歷史來看,稀有資源在不同競爭的分配,是取決於風俗習慣,而非勢力。在傳統社會中,有關生產什麼及生產分工的決定,根本就不算決定。每年都是依照前些年的模式去做。氣候或許不同,農作物也可能不同,但是結果卻依據傳統規則來分配。依慣例形成的經濟制度是市場經濟或計畫經濟的替代方案,但是它卻是個靜態的經濟制度。依慣例形成的經濟沒有因應改變的能力,更遑論市場改變。

臺灣前資本主義經過長時間的發展與演變,氏族式自足化經濟發展的村落型態,雖不似早期歐洲經濟型態的因與別的遊牧民族發生接觸、爭奪及融合,從而形構成以奴隸為基礎的古代社會;但臺灣原住民受外來入侵的中國大陸及日本,都是屬於早有封建社會基礎的民族。

原住民為確保經濟資源與利益,打鬥、征伐或戰爭關係到資源的生產與分配,也是15世紀前資本主義時期臺灣原住民原始經濟發展社會自足化的特色。然而,1624年,原住民時期的土地利用與生活空間有了重大改變,荷蘭在大員(今臺南)蓋了熱蘭遮城的建立起「王田」重商資本主義;1662年,明鄭東寧王國「官田」封建資本主義;1683年,大清國「移墾」皇權資本主義;1895年,日本「軍國」殖民資本主義;1945年,國民政府「黨國」資本主義;再再使得原住民因政府資本主義體制,而使得他們400年來被逼迫處於相對政經弱勢的環境。

基於「土地意識共同性」、「人民相互主體性」的理念與目標,當今民進黨蔡英文政府所實施資本主義體制的號稱「轉型正義」,強調《國土計畫法》,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土地使用管制,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來落實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及傳統文化保護工作。我們也深盼透過這法律的實施,有助於改善原住民的生計與產業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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