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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4-26 人氣:

〔安齋四談05〕我的台灣警政治安史論述與苦行(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我在《台灣治安史略》的研究途徑,是從涉外性治安、政治性治安、經濟性治安、社會性治安等四項環境因素,其所形塑整合性的對國家治安影響與發展。採取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對於環境因素的敘述可以詳盡分析;相對地,其缺點顯示這些影響治安因素的相互糾葛,在某些地方是比較難以明確作分離或釐清的。

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的論述台灣治安史,主要涉及:

第一、戰時軍人與國家安全的「維護政權」,它是從社會汲取資源,例如稅收、徵兵等汲取性角色;

第二、秩序維護與打擊犯罪的「執行法律」,它是維護社會安定,例如預防犯罪、消防救災等保護性角色;

第三、福利傳輸與效率追求的「公共服務」,它是促進社會利益,例如服務人民、傳達信息等生產性角色的三大功能。

同時,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的論述臺灣治安史,亦必須針對警察型態、權力大小、業務內容和服務程度的分析。基本上:

第一、在組織上,有地方分權形式與中央集權形式之分;

第二、職權上,有僅止於行政權與除行政權還包括發布警察命令的立法權,及裁決秩序罰法的司法權之分;

第三、在業務上,有除安寧秩序維護及交通管理外,其他行政業務均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與除安寧秩序維護及交通管理外,並包括消防、衛生及執行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之分;

第四、在服務上,有重視民眾服務與以執行法律為主之分;

第五、在職務上,有來自文官體系與將警察軍隊化之分;

第六、在法律上,有較重視人權的保障與較重視犯罪的控制之分。

綜合以上,本書將依制度學派的概念,透過政府更迭、警察政策與社會發展關係,其間所涉及台灣警政治安史的結構性因素。尤其是,台灣警政治安史的發展與變遷,其間所面對國族認同的「原生論」與「建構論」爭議。

從國家(廣義政府)、政治、制度、法律等認同在內的國族認同,來檢視荷蘭人之於原住民是建構的,明鄭東寧王國之於荷蘭人是建構的,大清帝國滿族之於明鄭漢族是建構的,日本國日本人之於清治臺灣是建構的,以後國民政府來臺之於日治臺灣是建構的。

承上述分析,本書將從「土地共同性」、「人民主體性」與「歷史結構性」的思維,聚焦在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來探討臺灣警政治安史的發展與變遷,並將其分為:第一部臺灣「傳統治安史」(-1895)、第二部臺灣警政「以軍管警治安史」(1895-1945)、第三部臺灣警政「以軍領警治安史」(1945-1987),和第四部臺灣警政「以警管警治安史」(1987-迄今)等四個年代加以論述。

本書共分第一章導論,論述政府、警察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分期。第一部臺灣近代前治安史年代(-1895),又可分為第二章原住民傳統治安、第三章荷西傳統治安、第四章明鄭東寧王國傳統治安、第五章清治臺灣傳統治安等四時期的發展。

第二部臺灣近代警政治安史年代,是專指第六章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第三部臺灣現代警政治安史年代,是指第七章國民政府在臺灣實施戒嚴時期;第四部臺灣當代警政治安史年代,是指第八章國民政府解嚴之後,警察業務回歸警察的專業執法時期;第九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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