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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02 人氣:

〔安齋四談08〕臺灣治安史的保甲制度分析(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檢視大清治理台灣時期實施的保甲制度,在清治乾隆(1795年)以前的台灣地區,也只是有名無實的一項官僚統治組織,亦非自然形成的自然團體,且官虛應故事,故其組織極為散漫。

但自1821年道光年間以後,台灣土地幾乎已開發完竣,而由內地渡台者陸續不已,民因無業可執而淪為「羅漢腳」(遊民),他們為飢寒所迫,或煽惑分類械鬥。同時海防逐漸受到英、法及日本的侵略而情勢吃緊,必須肅清所謂「內奸」,於是官令街庄辦理「清庄」以管束遊民。

由於清庄並非是治理盜犯的根本辦法,且實際上官民均虛應故事;又清庄僅肅清內奸,不能防備外賊,加上已實施的保甲制未能收到實際治理盜犯的效果,於是官命街庄大舉辦理「清庄聯甲」政策。因此,保甲制度滲入聯庄及團練之內,其固有機能已不易顯見。

從滿清政府越要掌握漢人社會的控制權,仍就越需要依賴保甲制度。1874年,在沈葆楨的籌議下,當時台灣府治重新編制保甲,成為一種官民混合的治安制度,在府城內設保甲局,城外設保甲分局,其委員均由雜職吏役後補者充任,其任期本來不定,但分局委員以四個月為期,互相交替。

台灣建省後,劉銘傳決定先行編審保甲,為清理田賦做準備,並設保甲總局於台北城內,以維持此一制度。然而,戴炎輝指出,清治保甲制的作用僅止於編查戶口,並未能成為實質運作的組織體,充分地來發揮維持地方治安的機能,徒具保甲制之名。

史景遷(Jonathan D. Spence)亦指出,清代的司法制度雖因地方採行保甲制度而獲得強化,但由於地方官每每視保甲職員同僕役,致稍有身家者,在許多地方,沒有人願意出任工作繁雜又具危險性的保甲長,保甲制度已形同虛設。

但是保甲制度所體現出來的概念,亦即在社群中所有成員,人人須為善良的社會秩序負責,和罪犯的鄰居朋友都須連帶受罰。換句話說,保甲制度是在強調其對鄉村社會的分化效果,使保甲之頭人成為政府執行治安的工具,而非為地方利益的代表,所以自然要將此項機械化的制度,加之於原來固有的社會組織上,形成雙軌制。

至於團練制度,係聯庄組織內之另一種組織。源起自於明代戚繼光提倡,繼而打敗日本海盜。台灣辦理團練,應溯自始於康熙60 年(1721)的「朱一貴事件」平定以後,為急於訓練鄉壯,連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不周。家家戶戶,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

乾隆51年(1786),林爽文之變,郡治戒嚴,各鄉多辦團練,出義民,以資戰守。但此僅為一時權宜措施,後即撤裁。同治元年(1862)戴潮春起事前,亦曾糾集紳商籌議保安總局,舉辦團練。同治13年(1874),日軍侵台,乃再設台灣府團練總局,統率各地方分局,辦理團練,以備不虞。

換言之,團練並非常設組織,多僅以應付戰亂而舉辦,事平之後則自然中止運作。在官府立場,雖對兵防不周及治盜有所裨益。但政府官員仍懷戒心,必須防其被利用於反抗政府,分類械鬥或武斷鄉曲,又須預防執事人藉以苛歛庄民。從民間立場,既須服役,又須捐費;自不甚踴躍,陽奉陰違。團練自道光以後,與清庄、聯庄及保甲,居於不即不離的關係。

台灣自道光20 年(1840)的鴉片戰爭之ㄧ役,至光緒20 年(1894)的甲午之役,共舉辦過6次團練。台灣團練這一民兵組織的最大貢獻,就是協助官軍的綠營平定了朱一貴、林爽文和戴潮春等三次,滿清統治台灣期間較大規模的民變。

「朱一貴事件」雖旋即平定,但如何有效維持台灣的安定,卻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大清政府經過幾番討論,決定將幾個台灣的縣進一步細分,以強化控制,也允許先前赴台墾荒的妻小能渡海與家人團聚,以求社會穩定。

同時也同意漢人得向台灣的原住民訂約承租地,也為台灣的原住民劃定若干保留區。「林爽文事件」與天地會的會黨份子有關,「戴潮春事件」的發生除了他哥哥組織八卦會以外,亦是與清政府查缉會黨有關。

分析當時台灣治安問題,除了番患、盜賊、民變問題之外,另一個影響治安因素的就是社會分類械鬥。台灣在皇權體制下的民間組織與活動,大都只是同鄉、同宗等聯誼性質,比較不具強烈的政治意識,甚至屬於經濟性的組織與活動也不是很多。

中國歷史上早期的貴族階級和後期世族大姓,的確具有龐大的組織力量,足以與政府體系相抗衡,但這些人的利益都建立在政治權貴的特權上,不僅不會對抗政府,而都只是會為維護自己政經利益的與政府官僚體系相結合,把政府權力視為獲得私人利益的工具。

農民抗爭有時也可以發揮摧毀政權的力量。檢視過去歷次王朝革命,最後幾乎都依賴農民參加,而扮演後代推翻前代王朝的角色出現,但這種凝聚農民力量所產生的結果,總是為投機份子所利用,等到新政權建立,如果經濟未能成長,農民仍然淪為被統治、被剝削的對象,其經濟生活獲得改善的機會極其有限。

由於移民性格的強悍,加上時常發生的官逼民反事件。台灣住民反清與民間械鬥事件,不但阻礙政治安定,更影響產業發展的勞動人力,及嚴重破壞地方秩序,致使台灣社會停滯在落後的暴民階段。也因為台灣移民的多樣性與族群特性,民間分類械鬥起因於狹隘村社組織的地區觀念,其所形成開墾地和水源使用權的問題,亦即為了生存空間與經濟上利益的衝突。

統計清治時期共有28次的民間械鬥發生,平均每八年就有一次,這僅是史上有明確記載的大械鬥。因此,政府未能有效阻止械鬥的發生,除了突顯社會治安不好之外,亦印證台灣長期以來政經發展的受制於大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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