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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03 人氣:

〔安齋四談09〕臺灣治安史的保甲制度分析(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從台灣民間械鬥在對象的分類上,可細分為:1. 閩、粵的省對省械鬥,2.漳、泉的府對府械鬥,3.同安、晉江、惠安、南安的縣對縣械鬥,4.廖、李、鍾的姓對姓械鬥,5.樂器及祀祭不同的西皮福祿械鬥,6.為水利墾地灌溉及爭地的部落對部落械鬥,7.為商業利益的頂廈郊拼械鬥等。

械鬥不僅是族群的紛爭,最後其鄉里或姓氏不同者也都捲入,其為私利而鬥的不和情況相當嚴重,造成民變迭起、匪徒蜂起的社會秩序大亂。

鄉治之外的另一基層治安體系,是突顯在台灣早期移墾農業發展,清治政府一方面要防堵大陸人民渡台,一方面卻允許在台流民開墾的兩難治台政策。對於當時移民來台所實施的「墾首制」,亦即透過墾戶及隘首在地方治安扮演的重要角色。

「墾首制」的墾戶及隘首挾其較多的資金和地方勢力,得到官方的從中協助與保護,不但可以割據一方的形同小諸侯,也都擁有官府賦予墾戶治安的義務與責任。墾戶對其墾佃不但坐收租權,而且更具備替官府執行監督的權力,形成對外可以防番,和對內的如同握有警察權。

墾戶也是官府徵稅的汲取和攏絡對象,因而無形中的仰仗官威,把持權勢和維護利益。「墾首制」的開墾組織儼然已經是一種社會制度,墾戶與佃戶的關係有一部分已超出純粹土地租佃的經濟關係,而具有行政和司法的主從關係。

墾地雖屬民業,但不僅帶有開疆責任,而且墾區內的警察(戒)事務,隘防、汛防等原屬地方政府執行的事權,也一併委任墾首團體,隸屬官府的監督。墾戶(大租戶)設隘,係為取得產權或抽收隘糧大租;隘首冒險充任,乃為收取隘糧。惟墾戶、隘首仍由官府指揮和監督。蓋墾戶與隘首各負責防番,同時亦約束界內佃戶及隘丁,又須防範匪徒潛藏界內,或侵入番界的任務。

1860年(咸豐10年),台灣開放港口對外貿易,與西方列強的接觸頻繁,糾紛易起,地方官的業務,遂於傳統已久的刑名、錢穀等以外,增加了因通商與傳教而新起的涉外事務。刑名問題就是重賞陸師使其擔當剿捕洋盜責任,近似現在的外事警察。

對外港口通商的結果,不但有助於英美等國家外商資本與本土商人為主的「行郊」結合,郊商亦扮演協助政府維護地方治安和抵禦外侮。行會基於熱心公益和照顧自家利益的動機,行會就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城鎮裡設有防火的瞭望台和消防隊,在當地港口則設置救生船,這一民間性質組織所扮演的卻是現代港警和消防警察功能。

諸如郊商的協助政府抵抗蔡牽之亂。1800年(嘉慶5年),蔡牽集結了浙江、福建、廣東、台灣等海域的進行海盜活動,只要海船的船主從蔡牽購買「免劫票」,蔡牽就「打票」不襲擊。蔡牽武裝船隊的縱橫東南海上,清政府全力的展開圍剿,迫使蔡牽船隊不得不長年漂泊海上,致其發生物資補給的困難。

蔡牽認為台灣盛產米,可以足食;有故舊好友在台灣島上,便於立足和照料;加上,台灣從康熙以來160年間,先後爆發了林球、朱一貴、吳德、林爽文、陳周金、吳淮泗和陳錫宗等人發動,與領導10多次的反清武裝抗爭,地方上已經具備有反清的基礎,是理想的海上根據地。

1800年(嘉慶5年)、1804年(嘉慶9年),蔡牽分別率領船隊抵達台灣,並稱有「王號計畫」。1805年(嘉慶10年),蔡牽自封「鎮海威武王」、朱濆稱「海南王」,設職封官,揭櫫「恢復漢基」的口號,聲勢浩大。蔡牽、朱濆頗有效法鄭芝龍、鄭成功和鄭經祖孫三代經營台灣之勢,台灣官府為挽救危局,聯合紳士和三郊富商,組織武裝,加強防禦。

1806年(嘉慶11年),蔡牽船隊駛抵蛤仔難(今稱噶瑪蘭)蘇澳港,派人與吳化等頭人「通謀共墾」,遭吳化率鄉勇聯合官兵抗拒,朱濆接續蔡牽開發蛤仔難,結交潘賢文、李祐等人,以及各社高山族人共同拓殖東勢地區。蔡牽船隊由於受制於王得祿率軍攻擊。蔡牽船隊撤離台灣,返航福建。

1809年(嘉慶14年),王得祿會集水師,聯合進攻蔡牽船隻,蔡牽戰力不支,乃首尾舉炮轟其自身船隻的沉海而死。同年,朱濆死去,其弟朱渥率領其屬集團歸順大清朝廷。

1884年(光緒10年),法軍進攻基隆,1885年(光緒11年),派艦佔領澎湖,益發清政府對台灣防務的重視,旋即於閩海地區實施戒嚴。由於台灣缺乏水師戰船,只能改以陸師為主的鄉勇策略,並由林維源擔任全台團練大臣,但主力的綠營軍仍未完全裁撤,主要是分布在塘汛,在隄岸附近駐防武職人員,其性質猶如現在的水上警察。

劉銘傳推動台灣近代化時期,強調安定秩序、整理財政,充實國防的三大主要政策。安定秩序是對內治安,充實國防是對外防務,正凸顯清政府消極理台政策,其所衍生較複雜而難以有效解決的治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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