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經發展史稿06〕原住民時期政經發展(一)
(全民專欄/陳天授)1624年以前的6千年至8千年,可謂是臺灣的古代史。政經發展的社會演進歷程,概略可分為:
第一、舊石器時代以長濱文化時期為主要代表。除了發現左鎮人的化石之外,主要分布在臺東縣長濱鄉所發現舊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被命名為長濱文化時期。長濱文化時期的人已知使用火,主要使用打製石器、骨角器為工具,來採集植物和獵取動物,過著採集狩獵業和漁撈的生活。但這時期文化的人約在5萬年前出現,5千年前消失。
第二、新石器時代早期以大坌坑文化為代表。主要存在臺北淡水河口附近和西南沿海地帶的丘陵等地區。新石器時代早期文化大約在5千年前至4千年前,主要用魚網捕魚、弓箭狩獵,和製作樹皮布的傳統手工藝,雖尚未發現有種植糧食作物和飼養家畜的明顯跡象。
中央研究院院士臧振華考古團隊搶救南科遺址發現「臺灣第一狗」和「臺灣第一米」,距今5千年,是臺灣目前發現最早的水稻化石,不僅讓臺灣農耕歷史往前推進1千年;甚至透過DNA檢驗,發現大部分屬於梗稻,且每一粒大小相近,代表臺灣在新石器就已有稻米育種能力。
第三、新石器時代中期以圓山文化為代表。大約在2千5百年前至1千1百年前,已出現大量石斧、石鋤、石鏟,可知這時期人們開始懂得以根莖作物為主的初級農耕。
2012年,蘇花改計畫工程中意外發現漢本遺址,位在宜蘭縣南澳鄉至花蓮縣和平鄉,亦屬新石器時代中期文化。在當地發現的墓葬、房屋等遺跡,年代距今約1100年至1800年歷史,與十三行遺址屬於同一文化。漢本遺址出土的鐵渣,證實當時臺灣已擁有簡易的冶鐵技術。
第四、新石器時代晚期以卑南文化為代表。已逐漸發展成為以稻米等穀類作物為主的農耕,特別是在所謂墾丁文化的最重要發現,在於陶片上發現穀痕的這項紀錄,隨著南科遺址的發現臺灣最早稻米、小米等種子,還有墓葬人骨、動物遺骸及陶器、石器及骨角器等更獲得進一步的證實。
第五,金屬器與金石並用時代以十三行文化為代表。大約在2千年前,臺灣新石器時代逐漸進入以鐵器為主的金屬時代,以淡水河口南岸,至花蓮之間的沿海地帶,主要以十三行文化、蔦松文化,和靜埔文化為代表,人類已發展到使用鐵器和銅器階段,主要還是過著稻米等穀類作物為主,根莖作物為副的農耕生活,活動地區分布在臺灣西部沿海、平原和丘陵地。
這些不同類型產業文化都被先後來自南島民族和閩越族的先民祖先所承傳下來,但在1624年以前,臺灣其與外界幾乎完全隔絕了一段相當久的時期,因而保有其固有的文化特質,但從沒有一個正式建立統治政權發展的歷史而論,臺灣發展歷史上仍被視為「無主之島」。
臺灣最早住民的後裔,在臺灣近世代政經發展史上的先住民時期,即通常被藐視的統稱為「未開化的原住民」(the savage aborignes)。檢視政經發展過程是一套經過幾千年的演變,既複雜且互相影響的關係。在現代國家成立以前,人類生活於地方、於家族、於宗教、於城市之中,這時只有鄉黨主義、家族主義、宗教主義和城市主義。
人類在進入文明前的時代,已開始邁向土器的製造、動物的飼養及植物的栽培,經畜牧、灌溉耕作、紡織機的製造及金屬的溶解,再發展為使用鐵器的農耕及開墾、文字的發明,逐漸踏入奴隸或封建的農業政經發展新階段。
近世代臺灣政經社會的部落形態與組成方式並不盡然相同,但基本上仍可分為由「分派式形成的聯合部落」與「分裂式形成的復成部落」的兩種型態來檢視,但其部落在原始經濟階段社會的共同特性,如果想要繼續生存與發展下來的話,唯一的方式只有是選擇不斷地遷徙,以永保生命的代代相傳。
因此,擁有競爭實力,能夠帶領族人遷移到水草更豐碩、適合種植作物地方的部族領袖,便會受到眾人的支持,而享有其更大領導的權力。部落社會的組成,乃隨打獵、漁撈而發展到初級農耕階段。由於在固定土地上定居生活下來,逐漸從聚落形成村社的組織形態,導致村社共同體形成與發展,是包含單獨家族的四至五組的一大血緣共同體,是傳統家庭經濟社會的一種延伸結果。
村社即是人群的聚集,甚至形成一個市集的組織體。村社政經社會結構的主要特性有:第一、村社的規模不是很龐大,當村社發展至類似近代國家時,就不稱為村社或部落了;第二、村社權力的領導方式並非全然制度化,一部分是依循傳統式的繼承,一部分就是依個人領導的魅力;第三、村社成員對該村社的政經社會具有強烈歸屬感。
村社組織在領導機制上,從最初無酋長,而通常是由一家族長的支配下,從族長的家長式領導,到逐漸形成有酋長與村社集會的設置。然其本質上,族長或酋長並非統治的機關,真正掌控權力機制的是村社集會的民會組織,類似當今議會的治權機關。
村社共同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既是掌握在村社集會,遂以透過村社集會的討論決策模式,推動各項決議事項,並擁有命令與制裁權,因而相對地制衡各族長專制領導的權力。
村社共同體以召開成人階層的集會方式運作,出席者為各大家族共同體的家長,議題內容包括村社的經濟、行政、祭禮及仲裁等重要事項。同時,村社集會特別是每年要定期提出對農耕經營項目的商議,例如協調播種時間、分配耕地等,都會利用村社集會做出決定。
尤其每當在村社集會閉會後,按例都會固定以舉行餐會的方式聯誼,讓與會的村社代表盡情歌舞,所需開支費用則由不分割共有地的生產物所得來支付,形成一種特殊村社的最高權力組織與運作機制,凸顯了各族群村社共同體制並存的權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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