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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9-03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31〕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七)

(全民專欄/陳天授)大清帝國統治臺灣時期,在1683(康熙22)年至1722(康熙61)年的期間,我們從陳璸1702(康熙41)年至1705(康熙44)任台灣知縣;1710(康熙49)年至1714(康熙53)年任台廈兵備道;1715年任福建巡撫等三次職務,都因與台灣發生族群不睦和糧食問題有關。

雍正主政初期,1729(雍正7)年,他接受總兵王郡剿辦生番獵首殺人事件的奏文之後,特別關注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實施生番歸化政策,但並未達成預期以「化生番為熟番」、「化熟番為漢人」的教化目標。

雍正主政中期之後,乃重新確認治臺的首要防範對象在漢人,並採取族群化界與隔離政策。甚至於更利用漢番情結,誘使熟番來壓制漢人所爆發的民變,並把熟番遷移到山腳下的生番邊界,以防堵生番鬧事,並逐漸形成從消極隔離,到積極利用熟番的結盟政策。

乾隆主政時期認為要推動番地政策,必須要先整頓漢人的私墾行為、民番土地糾紛與邊界的事端。為加強保護熟番地,以及將近邊及界外平埔撥給調派守隘的熟番,用意固在防守邊界、加強與生番的隔絕,但也不乏結合弱勢族群,牽制漢人日益擴張勢力的「一箭雙鵰」目的。

大清政府除了在雍正時期採取文化主義理想的教化目標之外,還特別加強對原住民族管理和鼓勵農業生產的措施,包括:禁止漢人購買原住民土地;徹底丈量地籍;漢人娶原住民婦女為妻或強佔土地者,拏究逐出;督勵原住民就學;獎勵原住民人從漢俗,指導其從事生產;對進入原住民區有商業不當行為者,糾察處分;選用優秀的原住民擔任幹部,統率社內之男女;以漢人為通事(interpreter),掌理貿易與輸餉事務,並領導其順化。1758(乾隆23)年,更下令歸順的平埔族人薙髮結辮以仿淸俗,同時也賜予仿漢的姓。

歸納大清消極治理台灣時期土地開墾和農業發展,約略可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683-1735),是1683(康熙22)年起至1735(雍正13)年結束的52年間,大量土地被開墾的拓墾期,主要地區從臺灣西部,再從南部於北部,這階段農業表現在粗放農作物的種植上。

第二階段(1736-1850),是1736(乾隆元)年起至1850(道光30)年的114年間,土地開發在經過大規模化的墾殖之後,已經大致完成,這階段農業表現在精耕細作的經濟作物上。

第三階段(1851-1895),是1851(咸豐元)年至1895(光緒21)年,臺灣被日本佔據的44年間,臺灣的呈半殖民地狀態,這階段除了農業表現在結構變化之外,亦凸顯在臺灣被迫開港的加強與外國貿易,促成臺灣農業轉型近代化工業發展的萌芽。

1875(光緒元)年之後,大清帝國面對外患日亟,為因應台灣政經情勢發展,才正式全面開放大陸移民來臺禁令,進而獎勵墾殖。臺灣移民社會的多樣性與族群特性,導致臺灣社會民間的分類械鬥,起因於狹隘村社組織的地區觀念所形成開墾地和水源使用權問題。例如1782(乾隆47)年的莿桐腳,及1826(道光6)年的李通等事件,統計大清帝國統治臺灣的212年間,共發生有28次的民間械鬥發生,平均每8年就有1次,這僅是史上有記載的大械鬥。

地方政府未能有效阻止民間械鬥的發生,或許可能是大清帝國用來有效統治臺灣的一種分化策略,也促使臺灣社會大陸化長達兩百年的原因之一。民間械鬥在對象的分類上,可細分為:第一類為省對省的福建對廣東械鬥;第二類為漳州府對泉州府的械鬥;第三類為縣對縣,是同安、晉江、惠安、南安的械鬥;第四類為姓對姓,是廖、李、鍾的械鬥;第五類為樂器及祀祭不同,是西皮福祿械鬥;第六類為水利墾地的灌溉及爭地,是部落對部落械鬥;第七類為商業利益,是頂廈郊拼的械鬥。

民間械鬥的結果,不僅是族群的紛爭,最後其鄉里或姓氏不同者也都捲入,其為私利而鬥的不和情況相當嚴重,造成民變迭起、匪徒蜂起、社會秩序大亂,也因此諸如有以客家為主的「六堆」,其類似武裝組織的形成,和社會抗爭事件的發生。

社會抗爭事件的前期,諸如:1696(康熙35)年,吳球事件,意在恢復明室,為政治目的;1702(康熙41)年,劉却事件,是利用宗教迷信的復明運動;1720(康熙60)年,朱一貴事件,是以人民利益為名,實以匡復明室為目的。然而,這階段的抗爭事件均缺乏組織與計劃而失敗收場。

社會抗爭事件的後期,因有天地會的出現,才進入有組織的階段,諸如:戴潮春、黃九位、賴唇、林洪、林爽文等事件,都以八卦會和天地會的團體有關。另外,發生直接與經濟發展有關的事件,諸如:林永春的私煎樟腦、郭光侯的以納榖換銀率為由,及施九段(緞)的起因於土地清丈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