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經發展史稿39〕日本統治時期政經發展(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日治台灣時期政經發展,第一大階段(1895-1931)是軍國主義體制台灣支援日本內地的政經發展階段,是日本殖民前期台灣農業支援日本工業的階段。總督府在臺灣首先推動的資源調查,是臺灣農業發展支援日本內地化的最基礎工程,對臺灣農業後期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898年,日本創立「台灣協會」,在東京、台灣、朝鮮及滿蒙設立分會。協會內設「學術調查部」和「現在勢經濟調查部」。資源調查包括人口、土地及林野調查等三大項目,特別是土地調查,反映了日本武裝力量已由北向南逐漸掌控臺灣政經發展的推進順序。
1898年7月,公佈的第一份的〈臺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當時日本的統治範圍僅限於臺灣北部地區,從1898年7月至1900年的約兩年半時間,政府所測量的土地面積不過129,000甲,且大部分集中在臺北地區。凃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指出,當全島反抗勢力被平定告一段落的1902年夏天,正是土地調查的巔峰時期,總共投入1,760,000人,耗資經費達5,220,000元,調查地區已擴及新竹、臺中、臺南,和屏東等地,面積總計高達823,366甲。
土地調查工作的完成,也表示日本對臺灣統治地位的確立,以及規劃建設現代化臺灣農業發展的基礎工作。林野調查與整頓,由於山林地與農耕地不同,尚未形成明確的私人所有權,因而日本在進行林野調查時,即暴露赤裸裸地施展其掠奪和宰制的統治技倆,政府透過強權沒收,直接侵害私有財產制,來累積殖民母國的國家資本。
臺灣總督府共賣出204,912甲林地,獲利金額為5,459,863圓,這是軍國資政經體制的施政本質,也是總督府運用政經權力性格的象徵。日本統治朝鮮初期亦是採用相同的方式,進行土地調查事業,以利殖民式產業發展。至於人口普查亦表現出日本在統治臺灣的過程中,其嚴密控制力已遍及島內各地的事實。
高橋龜吉《現代臺灣經濟論》指出,日治以後每年大約有一萬人的勞工來臺,從事採茶、採礦,及金銀工、漆工、鞋工、人力車夫、理髮師、廚師等工作。這樣職業類別所占的比率突顯日治初期的臺灣是日本無業者、牟利商人及不屑公務官吏淘金的天堂。
這階段來到臺灣的日本人有如教皇烏爾般二世(Urban II),在1095年為第一次十字軍東征祈禱時指出:聖地的財富是每一個基督徒都可以自由取用的。當然這樣的說法對那些無產無業的法蘭克貴族子孫是一個很大的鼓勵。這就是為那些歐洲的遊手好閒之徒尋找適合的工作,而且這種工作在亞洲要比在他們自己的家鄉更具有建設性。
總督府在完成臺灣土地、林地及人口調查等基礎工程之後。1899年,即開始進入糖業發展的階段。日治臺後4、5年間,糖業衰退的主要原因為:臺灣富商、望族內渡清國,使得蔗農失去融資管道;團匪蜂起,減少男工,田園任由荒蕪;土木建築、修築鐵公路吸引勞工,導致農力大減;因為防匪需要,道路兩旁70公尺,乃至於後增為270公尺以內禁栽甘蔗,減少了蔗園面積;課稅嚴過昔時,降低栽種誘因;糖價雖漲,但蔗農並未獲得應有的利潤,生產成本卻相對提高,致使糖業的種植與產量衰退。
1899年,台灣總督府從夏威夷引進切支甘蔗(cane cutting)的新品種,每英畝生產的甘蔗遠超過「在來蔗種」(local plant)。對臺灣總督府而言,移植現代製糖業一方面可以解除每年高達1千萬圓的砂糖進口,防止外匯流出,每年還可結餘近1千萬圓的臺灣所需財政經費,以達成臺灣財政獨立的目標。
1901年10月1日,總督府在臺灣實施《砂糖消費稅法》;1902年6月,設糖務局,新渡戶稻造出任臨時局長,1904年6月卸任。新渡戶任職期間,除了1902到1903間,開始實施土地改革,允許土地買賣,以及完成臺灣地籍的測量工作之外,還提出直接增產蔗糖的做法,包括:
第一、改良蔗種、建立灌溉系統,實施施肥、開發新蔗園、收成不佳的稻田改栽甘蔗、引進新式製糖法,以及改良傳統壓榨法等措施。
第二、政府擬出的間接獎勵措施,包括:提高日本內地外國糖進口稅率、實施退稅法、增進運輸便利、擴張銷路管道、推行公定糖價、推行糖業教育、鼓勵成立糖業組合、刊行蔗作製糖新知刊物、設置甘蔗產物保險、保護牛畜、製造酒精副產品等,來促進糖業產量的成長。
1905年,更從德國引進肥料以加速糖產量的增長,現代製糖業的移植臺灣,是日本殖民主義產業發展的必然結果,臺灣本地產業雖也提供了相當發達的製糖條件,但在比較製糖的過程中,根據新式製糖廠的分糖法,蔗農可以取回固定比率的糖,不過糖廠並不是分給蔗農砂糖現物,而是依當時的市價折算現金給付。
在實施分糖法的方式下,蔗農雖然要與糖廠共同承擔糖價波動的風險,但在糖價有利的時候也可以分享利潤,可是這種分糖法方式,不久就因為經營糖廠的資本家,為了要壓榨蔗農分享政府特惠保護下之糖價所帶來的利潤,遂以瑣碎易生糾紛為由,被以直接收購的辦法所取代。隨後,總督府更以設置原料採集區制度,在劃定的甘蔗原料產區內,以新式製糖廠為唯一的買主,賦予市場壟斷權,臺灣原有發展的傳統糖業生產規模就慘遭吞併。
總督府為保護臺灣現代糖業發展,具體表現在資金補助、確保原料供應,及關稅優惠等三方面。適用對象僅限於日本內地資本的現代製糖業,將臺灣原有的舊式製糖業排除在外。透過總督府的介入,保護產業在臺灣市場的獨占利潤。所謂臺灣製糖業的興起,雖只是發展殖民母國現代製糖業的一個別稱,卻也對臺灣產業發展的在地化與現代化,產生了間接助益的影響。
臺灣總督府《砂糖關係調查書》指出,台灣現代製糖業的生產,由1905年占舊式糖業總生產量750萬斤的10%,到1909年產量已升為兩倍,達到11,880萬斤,占臺灣糖產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甚至高達98%。1911年,整個臺灣糖產量高達4億5,000萬斤,創下歷史最高紀錄,滿足了殖民母國內地80%的市場需求,充分凸顯臺灣農業作為支援日本市場砂糖生產基地,居於關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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