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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11-14 人氣:

〔安齋五談20〕錄影〈台灣日治時期警政史〉文字稿補述(下)

(全民專欄/陳天授)7.KC問:台灣文學家如何描述日本警察壓迫?舉賴和、蔡秋桐為例。

TS答:1925年,《台灣民報》載賴和小說〈一桿秤仔〉,其中概略的描述:小民秦得參因為在米糖相剋的剝奪下,只得轉到市場賣菜,偏偏又遇上專在搜索小民細故,來衝業績的日本警察,沒收他那稈秤仔不符合度量衡規則。小說結局暗示著受到壓迫的秦得參走投無路,最後與警察同歸於盡。凸顯警察雖同是台灣人,但當了警察之後的身分轉變,警察我要買的菜,沒有人敢收錢,連秤都不敢秤了,秤了表示對警察不尊重,有失警察威權。所流傳「刑事寄買雞」,意思「還沒買雞的錢,誰敢用嗎?已經買來的雞,你敢殺嗎?」彰顯你敢向刑警收錢嗎?警察權威是不容許打折扣的。

蔡秋桐〈奪錦標〉描述:日本警察為了得到撲滅「寒熱鬼」瘧疾的衛生錦標,對地方小民作威作福說:「哼!專專為着恁,要保護恁的健康,為着恁放屎百姓的衛生打算,我即着這款勞苦,恁若是尚且不理解,嘿!就要出個手讓恁看看,我大人的手枝是怎樣長……」後來「大人」生病了,被欺壓的台灣小民還得趕緊送禮慰問,凸顯大人與小民的不平等身分。

8.KC問:台北州警察衛生博覽會螳螂振釜圖?南無警察大菩薩?萬能警察?不能把女性變男性都能辦到?

TS答:1925(大正14)年11月21至25日,在臺北州舉辦警察衛生展覽會,正是總督府當局期盼普及警民共同防範意識,提高人民對於警察工作及衛生方面的理解與知識。特別將違反衛生規定的罰款處分,以「螳螂振釜圖」的簡單圖案表,以便人民很容易就可以了解衛生環境的重要性,以及不守法規的處罰金額等等。1926年,臺北州警察部為此出版了《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寫真帖》及《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記錄》兩書。

南無警察大菩薩,更是象徵無事不管的南無警察大菩薩,彰顯觀音千手的無所不能,凸顯警察政治的無孔不入,代表的是警察的萬能。日據時期的警察政治除了不能把女性變男性,其他都能辦到。

8.KC問:蔣渭水治警事件?獄中刊登詩文?

TS答:治警事件是台灣日治時期的一宗臺灣總督府為壓制政治運動所執行的事件,發生於大正12年(1923年)12月16日,歷史上稱為治安警察法違反檢舉事件,或稱治警事件;又因為與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有關,稱為臺灣議會事件。蔣渭水曾留下名言:「同胞須團結,團結真有力!」藉此激勵臺灣人齊心努力,爭取自由。

早期身陷牢獄的蔣渭水藉古文型式抒發心情,例如:「快入來兮,心園將蕪胡不入,己自以身為奴役,奚惆悵而獨悲。悟已往之不入,知來者猶如仙,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入即是,不入即非)。」接著,蔣渭水則敘述牢獄生活之苦中作樂,而「我有志而難成」,不僅一語道盡內心苦悶,結尾更以「策士同以歸正(世界大同同歸正義),共扶人道復奚疑。」傳達心中理想。〈牢舍銘〉以「宋朝三字獄,代周公冶刑,多人云:『何罪之有?』」,直指批判當局以違反治安警察法之藉口,行文字獄之虐政。在〈春日集監獄署序〉一文:「會臺北之監獄,論臺灣之政事。感慨悲歌,皆為燕趙,吾人動作,獨慚印鮮」,意指同為帝國主義下的殖民地,相較於印度、朝鮮獨立運動聲勢高昂,臺灣豈可落於人後?(參閱:林柏維〈作家身影─閱讀蔣渭水的文學風采〉(https://www.nlpi.edu.tw/JournalDetailC003313.aspx?Cond=58a837ab-93c5-4990-b423-7cbff81c1431)

9.KC問:影響日治時期治安政策的主要因素?

TS答:主要是配合日本殖民統治政策,和行政組織的調整為主要因素。簡單歸納,日治初期(1895-1920)是以中央極權體制的軍事性警察;日治中期(1920-1937)是地方分權體制的政治性警察;日治末期(1937-1945)是戰時動員體制的經濟性警察。

10.KC問:1945年日本戰敗離開台灣,與1947年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這期間有與警政特別有關的重大事件嗎?

TS答:辜振甫等人被指控在日本投降前夕,曾與日本帝國殖民政府的少壯派軍官密謀聚會,陰謀搞台灣獨立運動,最後以被判「共同陰謀竊據國土」定罪的事件。

其經過情形,根據黃天才、黃肇珩在《勁寒梅香—辜振甫人生紀實》一書中指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一九四六年三月,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布「台灣漢奸總檢舉規程」,就在這一年這一個月的一天,……被帶進西本願寺地下室的人,陸續增加,參加安藤利吉召集會議的台籍代表,幾乎都被「請」來了……主持詢問的,是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調查室主任陳達元和嚴靈峯,……辜振甫回憶那一段半年多的拘留審訊期,……審訊的過程,免不了聲色俱厲,軟硬兼施;雖然沒有刑訊逼供,但精神飽受折磨。台灣戰犯軍事法庭開了三、四次庭,辜振甫等,就整個事件的經過,一再詳實、坦白說明。……一九四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灣戰犯軍事法庭庭長梁恆昌,對涉嫌「台灣獨立」事件的辜振甫等人宣判,罪名是:「共同陰謀竊據國土」。……辜振甫二年六個月,是五人中判刑最重、刑期也最長。主要是因為他在許丙家中舉行的會議中,宣讀安藤利吉轉告大家不要輕舉妄動,共同努力穩定人心,維持地方安寧的話,被列為主謀。……有關這段舊史,當時曾參與台灣接收工作的陳重光回憶說:「早在一九四六年二月間,即台灣光復不久,剛完成接收任務的「台灣警備總部」突然發出一份「戰犯逮捕令」,下令逮捕許丙、辜振甫、林熊祥、簡朗山、徐坤泉及陳炘等台灣著名仕紳,逮捕的罪嫌理由是,這批仕紳在日本投降前夕,曾與日本帝國殖民政府的少壯派軍官密謀聚會,陰謀搞台灣獨立運動。……五十多年過去了,辜振甫回想起來,仍認為這一判決,既欠根據,又無道理。在法庭,他曾要求法官舉證他曾跟那一個人提過「台灣獨立」,又有甚麼事物或文件證明他從事「台灣獨立」的意圖或行為。沒有任何人證,也沒有具體物證,判刑的理由是:如果你們沒有進行「台灣獨立」的企圖,安藤利吉總督何須召開會議,何須在會中要求大家不可輕舉妄動。加重辜振甫刑罰,是由反向思考,包括:為什麼日本兩名中校參謀中宮悟郎、牧澤義夫,找你談籌組「治安維持會」的事。為什麼安藤總督找你去開會?為什麼許丙要你重述總督的話。因此,辜振甫責任難卸。「這種判決理由,很難令人接受。」主持審訊的,不是中華民國軍法庭,而是國際戰爭犯罪法庭,判決就此確定,有冤也無處訴。在那個急遽轉變的不穩定年代,處處充滿猜疑與不信任,多少「莫須有」的罪名,造成多少不幸的「政治冤獄」。……辜振甫說:我們可以理解,國民政府接管台灣初期,對於過去曾與日本較多接觸的台籍人士,難免在政治層面保持某種距離,這次逮捕的幾個人,都曾任日據時代的貴族院議員或總督府評議員,判刑似有象徵儆戒的意味,也許想施展一陣下馬之威。「儘管我們覺得委屈、冤枉,但是,我內心很平靜。因為,當我獲悉日本人妄動以後,鼓起勇氣,立刻通報日軍領導人,得以壓制國家亂源,我盡了匹夫之責。」從辜振甫提到當年他對新政府執政初期的政治考慮的理解,反映在他們聆聽宣判後的反應……辜振甫說:「我有勇氣,把責任擔下來,沒有讓任何朋友受牽累。」(以上引自:黃天才、黃肇珩,《勁寒梅香—辜振甫人生紀實》,2005年,聯經,頁9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