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定明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等相關重要權益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為積極推動全國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一致性事宜,本部國教署經與各縣市、教師團體、校長團體與家長團體研商後取得落實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之共識,並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
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休假及其他相關重要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1.增訂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訂定聘約及應納入聘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2.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3.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4.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寒暑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二) 5.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工作權益,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及穩定教學現場,爰參考相關法規,定明學校聘任整學期或整學年課務的長期代理教師,其聘期如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8月1日或2月1日)至當學期訖日止(1月31日或7月31日);聘期如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
有關寒暑假期間代理教師到校情形,為兼顧提供完整聘期之代理教師及學生之權益,爰於聘任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新增定明,各該主管機關就已有完整聘期且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至未採前開第一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得就主管之學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並同步提供其慰勞假,期盼透過辦法之修正,兼顧學生及代理教師之權益。
教育部國教署表示,透過本次聘任辦法的修正發布,將使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具有法源基礎,並於今年8月(112學年度)全國施行,以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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