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發布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為配合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於113年4月29日訂定發布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訂定重點包含:「明定鑑定評估人員為心理評量工作人員」、「明定參加培訓課程之資格」、「明定培訓課程範疇及實施方式」及「明定參訓人員之差假權益規定」,並配合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作業,及保留培訓之時間,本辦法將自114年8月1日施行。
為保障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權益及兼顧鑑定評估之品質,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鑑定評估人員為心理評量工作人員:依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定實務,應由具有鑑定施測需求之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認定有施測必要後,指派符合資格之評估人員進行施測。爰本辦法所定評估人員為使用測驗評量工具之施測、計分及解釋等心理評量工作之評估人員。
二、明定參加培訓課程之資格:考量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定之評估工作,應由熟悉大專校院教育階段之人員執行較為妥適,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大專校院相關人員為培訓目標。
三、明定培訓課程範疇及實施方式:為達培訓目的,有效執行評估工作,培訓課程依大專校院特教鑑定需求辦理,使培訓合格之評估人員具備因應實務現場需求之能力。
四、明定參訓人員之差假權益規定:考量鑑定評估人員為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定工作之重要人員,為保障參訓人員參與培訓期間之權益,避免因學校不予公(差)假而無法招募參與培訓之人員,明定參訓人員之差假權益規定。
五、本辦法自114年8月1日施行:本辦法所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須取得專業認定始符合培訓資格,為配合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作業,尚須預留培訓以符合專業認定資格之時間,故本辦法自114年8月1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教育部將持續辦理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之培訓課程,確保大專教育階段有充足之資源與符合資格之人員辦理評估作業,並保障鑑定評估人員參與培訓及執行評估工作時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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