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團體舉辦「0315心中沒有被害人司改研討會」,呼籲改革司法黑箱審判制度
(台灣TB新聞網/記者陳玉柱、陳斯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15日表示,面對當前司法種種不合理與弊端,希望未來修法能更加由受害者之角度,大刀闊斧改革黑箱審判制度。
檢察官劉承武15日受邀出席司改36團體舉辦之「0315心中沒有被害人司改研討會」並擔任主席,研討會上與十多位立法委員共同聆聽受害人心聲。
會後,劉承武檢察官分析民國39年以來台灣的司法改革歷程重點如下:
1.蔣介石時期:法院還隸屬在行政院下(司法行政部監督)明顯違反制憲者的憲法意旨。
2.蔣經國時期:法院歸司法院,各級法院的檢察處由法務部長監督,檢察總長只能監督最高法院檢察處,明顯違背憲法規範意旨。民國69年大法官終於宣告違憲。
3.李登輝時期:政府掌控支配檢察官及法院,許水德秘書長公開表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引起司法官反彈紛紛組成司法改革聯盟、檢察官改革協會。
4.總統高層想辦法把檢察官當成行政官時期:改革者開始上媒體節目及立法院要求將司法官廢考績、職等、官等,終於成功完成使命。
5.反對黨監督下,媒體報導冤案頻傳時期:王迎先案、江國慶案,凸顯台灣被告人權不如皇權及國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察官改革協會陸續砲轟執政黨,終結一黨執政。
6.法律人執政時期(過頭的加害人人權!):律師界開始鼓吹憲法的人權只有被告人權,執政黨同意被害人不稱為「人權」,只能說「權益」,降低被害人權的憲法地位。
7.被害人終於有當事人地位時期:成立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後,說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完成比照日本的法律制度之被害人參加訴訟,與檢察官成為共同原告身分,一起參與審判程序。
8.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時期:法官通過施行全面評鑑司法官、定期評鑑司法官、個案評鑑司法官,除此尚有不足之處,所以需要建立「心中有被害人」的公權力及司法改革之貫徹法律制度。
9.期望實現被害人與被告平等武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人權資格法律制度時期。
10.提升被害人能力,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響媒體,讓司法改革就根源及本質上改變,杜絕司法機關高層用司法改革為藉口,實現掌控支配司法官,落實司法機關偵辦及審判的基本、正確、健全、成熟的合乎憲法保障各種不同層面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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