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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安齋三談35〕臺灣荷西重商資本主義時期發展(四)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2-23 人氣:

〔安齋三談35〕臺灣荷西重商資本主義時期發展(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2024年台北國際書展於本(2)月22日,舉辦「傷痕與新生:直視荷蘭殖民歷史,以及後殖民時代的挑戰」講座,邀請荷蘭詩人拉德娜.法比亞斯(Radna Fabias)與台灣作家吳明益對談,討論歷史對當代社會造成的作用力,認為應正視。

法比亞斯出生於荷屬古拉索島(Curaçao),古拉索是位於加勒比海的島嶼,原為荷屬安的列斯群島一部分。2010年,改為荷蘭王國的自治國。在荷蘭殖民期間成為非洲奴隸貿易中心,而法比亞斯的祖先便是來自西非。

法比亞斯分享,曾被殖民的國家都面對著一種精神錯亂,官方教育體制描繪的歷史與當地耆老口述的故事落差極大,大家不知道該相信哪個。而過往歷史更仍烙印在奴隸或被殖民者後裔身上,對其社經地位與生活有極大影響。她特別舉例,COVID-19疫情爆發時,古拉索觀光枯竭,古拉索官方希望向荷蘭政府洽商資助,竟被要求查看政府財務體質。

吳明益也分享,台灣複雜的殖民背景,同樣讓不同年代的台灣人對歷史與自我認同混亂。近年雖有不少轉型正義相關討論,他卻認為台灣相對委婉保守,總有「往前走」、「不要複述這些歷史」的反對論述。

承上述,法比亞斯與吳明益分別談到自己生活國度的同樣擁有殖民歷史背景,也讓我們聯想到17世紀大航海時代,同樣受到當時荷蘭商業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的宰制背景與命運。

1624年,荷蘭商業資本主義統治福爾摩沙(臺灣)初期,維持社會秩序和保障族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治安工作,主要權力結構是落在村社會議,和執行會議決議的族長號令。1636年,由於荷蘭長官開始與各村社首長締結具有領主封臣關係的封建協約式「領邦會議」(Rijkag),以分區召開「地方會議」的方式,藉此場合特別著重在解釋政府法規,告誡各地代表應善待經商、漁獵漢人的方式,來確認彼此之間的權力與義務關係,「地方會議」成為荷蘭治理福爾摩沙的封建政體。

荷蘭東印度公司隨著貿易狀況的穩定和大員市鎮的商、漁業發展,與福爾摩沙原住民結盟及內陸農業、狩獵開發,越到統治的晚期,議會就越固定於大員(熱蘭遮)城內。此外,隨著基隆城、淡水城議會的設置,熱蘭遮城議會也漸漸獲得地區性政府的地位。早期的大員長官與議會較具軍事性的機能,晚期則漸漸發展出地區性的立法機能。制度架構的權限劃分在於是議會間的層級關係,而不是地理上的範圍。隨著人員活動範圍與需求的擴張、人際關係的複雜化,制度架構也因而擴張。

1630年代,尤其在荷蘭人的北征平埔族虎尾人社,與1644年及1645年,荷蘭當局兩次出兵攻擊大肚溪與大甲溪流域間平埔族的大肚王之後,加上漢人抱怨為徵收人頭稅所實施由士兵負責盤查的臨檢制度,儘管後來修正只有公司官員和人頭稅稽徵員,有權力進行臨檢,因而他們會在脖子上配戴特定的紋章,以便讓人指認,但是反對浪潮仍未平息,導致荷治26年後的1652年,發生漢人郭懐一的抗爭事件。此後,公司政府為了加強管制漢人的言論和行動,更是透過「結首制」的社會網絡,並以「甲必沙」(Cabessa)稱呼他們,以嚴密維護治安工作。

荷蘭統治福爾摩沙時期的甲必沙制度與大明國賦役的「里甲」或協助治安的「保甲」很類似,每百家會有10個家長負擔起爭稅和守望治安的責任。正如同在大明國的情況一樣,本地的甲必沙也是由社區公推共舉的,雖然如此,公司政府仍然有權將甲必沙自其職位上解職。

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駐福爾摩沙的長官,與地方性民政官主要任務是負責治安和課稅。相較於原住民與荷蘭人和漢人的開化程度,荷蘭人和漢人都自詡為「文明人」,並且在某個程度上彼此相互承認為「文明人」。他們的「文明」雖然最終以經濟或軍事實力來保證,但其正當性基礎都還在於「自我克制」的能力上。

荷蘭統治福爾摩沙歷任政府機關首長,從宋克到最後一任長官揆一(Frederik Coyett),由於東印度公司內部權力體系的腐化,官吏受賄成風,常有欺侮百姓、搶奪田地與房屋的情事發生。尤其東印度公司的人員大都從荷蘭和德國社會的中下階層徵招來的,凡是有生存本能的人,都不會想在那種地方久待,因此當他們到達當地以後,只有一個想法:趕快發了財就迅速離開。

居住在福爾摩沙的漢人受到不公平的壓迫,積怨難平,1652年,因而於發生「郭懷一事件」。

東印度公司在原住民的援助下,將抗爭的大明國移民鎮壓下去,約計有數千名的大明國移民慘遭殺害,這一事件是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統治失控的明顯徵兆,不但導致福爾摩沙農業蒙受重大損失,島上的產業發展和市場秩序至少需要一年的時間復原,而且福爾摩沙的平靜卻已經一去不復返,荷蘭東印度公司商業資本主義的市場利益高峰期已經成為過去。

起事的郭懷一,本是擔任距赤崁2哩附近一個小村的村長,係曾是鄭芝龍的舊屬,而鄭成功受其影響。1662年,鄭成功自廈門率軍攻福爾摩沙,驅走荷蘭人,結束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的38年統治,時距發生「郭懷一事件」僅4年而已。這一福爾摩沙社會的抗爭活動,導致荷蘭東印度公司型態政府和其實施商業資本主義在福爾摩沙政經利益的瓦解。

檢討東印度公司在惋惜因進攻麻六甲及錫蘭而損失的生命與金錢時,曾感嘆商人如果能增長智慧,將珍貴的貨物從亞洲運到荷蘭,而不必捲入成本高昂的區域性征戰就好了。征服異地的工作比較適合王國統治者和偉大的國王,而不適合貪圖財富的商人。然而,東印度公司商業資本主義在亞洲的貿易,在沒有地域性征戰的支持下是不能成立的。

商業資本主義政府的存在有契約理論與掠奪理論的兩種解釋,政府契約理論是交換定理在邏輯上的延伸,政府在其中扮演使社會福利極大化的角色,由於契約限定每個人相對他人的活動,這對經濟成長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契約理論研究方法能夠解釋促進經濟成長之有效率的財產權的發展;政府掠奪理論認為政府是某一集團或階級的代理者,主要作用是代表該集團或階級利益像其他民眾榨取所得,掠奪性政府界定一套財產權,使權力集團的收入極大化而無視於它對社會整體財富的影響。

17世紀以來,臺灣文字記錄的歷史時代並不久遠,但進入文字歷史的時代就遭遇到荷治商業資本主義的考驗。尤其是,荷治商業資本主義實施長程貿易市場的成長,帶來兩項明顯的交易成本問題,一是典型的代理人問題,二是契約的履行和執行問題。

檢視荷治商業資本主義的實施,我們現在可以透過「番仔契」或「新港文書」,釐清對教育與新教喀爾文派傳教事業在文化形成的制度變遷中,修改過的正式規則與仍舊不變的非正式限制之間存在著緊張關係,其所造成結果對商業資本主義體系的改變,尤其在獲取經濟市場利益上的方式具有重大意義。

這場「傷痕與新生:直視荷蘭殖民歷史,以及後殖民時代的挑戰」講座,如果我們深入比較同屬荷蘭殖民的臺灣與古拉索島,除了文學之外,對那時期商業資本主義的實施或許會有新的發現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