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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2-26 人氣:

〔安齋三談36〕臺灣荷西重商資本主義時期發展(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本(2)月23日,荷蘭著名作家貝喬思(Joyce Bergvelt)在2024年台北國際書展分享她的創作理念,從荷蘭視角看待鄭成功「褔爾摩沙之王」的重新詮釋這段歷史。特別是她以荷蘭人角度來看鄭成功是什麼樣的面貌,她的主要著作《福爾摩沙之王》就是本以「國姓爺」為主人翁的歷史小說。

貝喬思曾先後在日本、英國、北京等地生活,也曾在台灣學習中文。早在2015年就已出版《福爾摩沙之王》一書,2023年在台灣出版繁體中文版,以難得的荷蘭視角描繪熱蘭遮城之戰,生動還原17世紀生活於福爾摩沙島上的各族群。她認為,或許是當年強盛的荷蘭東印度公司(VOC)不願承認敗給所謂的「海盜之子」鄭成功,視其為羞恥的事。在她的創作小說過程,搜集大量史料,採荷蘭殖民者與鄭成功兩種視角並行,她認為沒有所謂善惡好壞,只是觀點不同。她也期待藉由小說撰寫,讓世界各地讀者對這些鮮為人知的歷史感興趣,進而深入閱讀。

小說撰寫與歷史評論畢竟不同,小說可以有幾分真實、幾分創作。但是歷史撰寫必須以史料真實惟根據,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荷蘭商業資本主義在福爾摩沙的實施掠奪式商業貿易,卻在強調我們不能在不戰爭的狀況下進行貿易,也不能在沒有貿易的情況下進行戰爭。

從16世紀開始,荷蘭不但是歐洲農業技術最進步的國家,而且從中世紀教導斯拉夫人耕田開始,便是歐洲農業經營的導師。因此,促使荷蘭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深深地根植於貿易、工業和金融等產業方面,成為一個最有企業經營戰鬥力的海上強國。

荷蘭佔領印尼市場,以巴達維亞為設防的根據地,禁止他國商人侵奪香料群島,印尼的土著也受到他們宰制,酋領被任為攝政階級(regents),以封建方式接受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管理,土著的供應某些時候甚至成為一種朝貢制度。

荷治福爾摩沙商業資本主義時期的政策制定與執行,主要是由亞洲總部設在巴達維亞的東印度公司,指揮分設在大員(今安平古堡)商館來推動。重要的商業資本主義政策可以從鼓勵土地墾殖的擴大農業經營、建立綿密的商業貿易網絡,和承包租稅措施的汲取資源等三方面加以分析。

在鼓勵土地墾殖:荷蘭東印度公司上有荷蘭共和國聯省議會,下授予大員商館為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單位。荷治時期福爾摩沙土地制度受到來自大明漢人開墾的逐漸越入原住民獵場,並將其開墾為稻田或甘蔗園的影響,建構起公司政府、原住民與開墾者三者之間,透過不斷地衝突與彼此順應,逐漸磨合地調適出來的最佳共處方式。

荷治公司政府以公司在大員設商館的機制,認可原住民利用與想用其祖傳地的權利,和公司頒授土地所有權給來自大明國移民,以及公司頒授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給官員的方式,形成既有封建形式與市場機制並存的土地制度,以經營福爾摩沙農業,福爾摩沙所有的農民,幾乎都成為荷蘭王田土地制度的佃農。

對照福爾摩沙當歐洲移民抵達澳洲時,帶來有經濟價值的動物,他們飼養牛、羊以供應食物,以馬匹作運輸工具,以貓和狗為寵物。他們把這些動物運來澳洲,因為這樣既合法也符合需要,他們也能掌控這些動物。犁之使用,實代表著趨向現代化農耕的過渡。

1626(明天啟6)年之前,在荷蘭治福爾摩沙初期,即由牧師格拉維(Daniel Gravins)向荷蘭東印度公司貸款,從印度引進黃牛來耕作。公司政府也租用大員灣部分沿海土地飼養公司的水牛、馬,更從福建經由澎湖輸入許多不同的牛種和牛車,這些黃牛用來拉車,水牛用來幫助耕種。

牛車從17世紀起,一直到19世紀末為止,是臺灣最重要的搬運和交通工具。當時原住民尚未開始使用鐮刀,而僅使用簡陋的鍬、小刀,作為割稻使用的工具,並在新港、蕭壠等地開墾耕作。

荷治時期對福爾摩沙農業的經營,除了引進芒果、荷蘭豆等農作物之外,亦仿在爪哇依靠驅策奴隸的農奴制方式,從事產品的生產、收購和集中的方式,大量從大明國獎勵移民遷住,支援開築陂塘堤渠所需費用,提供耕牛農具和籽種,並指導耕作方法,以上有助於農業種植事宜皆由荷蘭東印度公司主導與供應。

這凸顯如果農民缺少資金,可以透過荷蘭商業資本主義實施的貸款方式,公司則收取利息。漢人的移民人數日有增多,他們也將甘藷、煙草、燒酒引進福爾摩沙。漢人種植甘薯,是很好的澱粉食材,但原住民不種不食;原住民則從漢人學會抽菸習慣;原住民還是習慣喝原來自己釀的椰子酒或小米酒,漢人喝的燒酒含酒精濃度較高。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農業種植經濟,在其所有領地內,實施旱田種和水田種的稻米輪耕方式。水田種植乃於耕地築隄圍繞,在其內部劃分為各個的部分,以防止其所引的水或貯藏的雨水被流出。凡耕種水田者,有世襲的所有權。

旱田種植方面,則採野草經營的方式實施游牧化的農耕,全村落共同開墾,但個別去耕種,個別的各自收穫。村民參與村落共同開墾土地的公共造產概念,以換取村民生命身家和社會秩序的維護。開墾的土地方式,在3至4年間,可有收穫,但自此以後,即須任其荒蕪。村落為開闢新的土地起見,即移轉其場所。荷蘭東印度公司只有依靠掠奪及暴力方式,才能實施重分配,這種由公司強制而非自然農業共有制的方式,極類似早期傳統中國農村的氏族經濟。

荷蘭東印度公司為確保勞動力的供給,和便於管理招來的農奴,特行強制集體開墾的「結首制」,合數10人為1結,選1人為首,名「小結首」;合數10「小結首」選1人,名「大結首」。採武裝開墾方式的「大結首」組織,其擁有領導與管理的權力與責任,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職員為與大明國人或原住民接觸,必須透過通事,通事則透過商人、獵團領袖、大地主、翻譯人員、得標者、媒介者等各業界領袖與荷蘭當局建立良好關係,以利從事各種行業。

承上論,從土地和勞動力供需條件的改變,決定了臺灣農作物種類和農作的方法,更決定了土地的使用和財富的分配方式,而這些深深地影響農業資本主義的文化性格。當一個社會只有少數大地主和大批貧困、依賴地主、甚至沒有自由的勞動力時,勞動力介乎懶惰或自我沉溺和抵抗暴政之間,毫無動機工作,更不想改善生活。

荷治福爾摩沙時期的食糧只要還是靠日本和從東南亞進口,而砂糖則來自大明國的華南地區。福爾摩沙糖業的基礎,從14世紀中葉前原住民就已有甘蔗相關產品,到了荷治時期更是奠定下來。隨著漢人人口的增多,稻作也被推廣,不過此後近百年間,米的生產還不是很充足,福爾摩沙米有規模的出口,大概要到1720年代以後。因此,有關土地開墾和農業經營,到了荷蘭統治福爾摩沙的末期,開墾土地主要以臺南為中心,北至北港、蕭壠、麻豆、灣裡、茄拔、新港、大目降,南至阿公店附近,根據《台灣縣志》紀載其總面積(包括田園)為950,521公畝。

回應荷蘭作家貝喬思(Joyce Bergvelt)在書展分享,她以「國姓爺」為主人翁的歷史小說《福爾摩沙之王》。她提到這本書的創作理念,採荷蘭殖民者與鄭成功兩種視角並行,她認為沒有所謂善惡好壞,只是觀點不同。但我們如果從荷蘭「殖民」福爾摩沙,與日本「殖民現代性」台灣的角度來比較,我們認為荷蘭商業資本主義的強調殖民掠奪,而未能為福爾摩沙留下現代性建設台灣,只是當今台灣人民大部分都可以接受,畢竟這是台灣歷史發展歷程的重要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