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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2-29 人氣:

〔安齋三談38〕臺灣荷西重商資本主義時期發展(七)

(全民專欄/陳天授)荷西重商資本主義在福爾摩沙實施的第三特色,就是實施在贌社承包制的租稅田賦措施。荷蘭時期福爾摩沙商業資本主義的稅制,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並將課稅對象區分為漢人與原住民兩種。漢人舉凡農、漁、獵、進出口貨等各業,均須繳納稅金。

以1638年為例,獵鹿的數額就高達151,400隻之多,由於濫捕結果使得鹿隻的數量大減,被迫不得不停發狩鹿執照。嗣經移住福爾摩沙的商人請求,並保證只用罟不用陷阱捕殺,並將鹿皮與鹿肉銷往大明國,荷蘭東印度公司乃答應並以課10%的出口稅,但捕魚前必須先到熱蘭遮城申請許可證,捕魚後須回熱蘭遮城確認漁獲量,納10%的稅金。

17世紀,大明國漁民大都是春季間來福爾摩沙,至秋天漁獲後才返回原居地,成為是季節性移民,主要原因是當時福爾摩沙西南部沿海一帶發現豐富的漁場。當時的大員主要是一個貿易轉口站,除了大明國與荷蘭雙方維持貿易夥伴的關係外,荷蘭東印度公司還額外扮演負責維持治安,保護市民安全。漁民只要荷蘭東印度公司派船出航護漁,漁民就必須支付什一稅或十分之ㄧ的魚獲量及魚卵。

對原住民部份,在1644年至1646年間,將大明商人承包村社,標得村社權利金,則視為原住民取得原先地方集會時贈送給荷蘭政府的貢物。然而,標得村社權利金方式,後來逐漸演變成賺取收入來源的機制,貨幣支付正逐漸取代勞役,貢物也變成原住民負擔的一種間接稅。

東印度公司針對福爾摩沙住民自7歲以上者,每人每月合5辨士半的人頭稅,最高的收入金額曾達約7萬利爾。而當時福爾摩沙住民人數並不多,但每年累積的總稅額就可以高達14萬利爾。尤其「村社承包制」的模式,是公司政府引自歐洲徵稅的「贌社」(pacht)制度。「贌社」制度或稱「村社承包制」。

「贌社」制度係將原住民稅收發包給漢人社商、通事承辦,商人得標後即可獨佔村社的所有交易,導致後來屢屢出現利用特權欺壓、侵占原住民財產,凸顯荷蘭商業資本主義財政稅收對福爾摩沙住民的苛斂。

商業資本主義時期實施的「村社承包制」,大員商館自1644年起,將原住民村社進行貿易的獨占權標售出去,此一制度為犧牲原住民,來換取公司與承包商的利益,承包商獲得於原住民村落進行交易為其一年的獨占權後,大舉鬨抬衣料、鹽等各種雜貨商品價格,壓低用來支付商品的鹿肉與鹿皮價格,再將此鹿肉製品外銷大明國,以獲取暴利。其間荷蘭還試圖以減少閩南地區移民福爾摩沙的人頭稅方式,促使移民皈依基督教,但效果不彰。

所謂對荷蘭的貢納是取自大明國移民福爾摩沙者,最初數年每年收入額至少超過3千利爾,由於福建省內之紛擾所促進的移民運動,將甚多家屬帶至福爾摩沙,截至17世紀中葉對荷蘭的貢納金額約達4萬利爾,而東印度公司必須在上繳荷蘭聯合省各項稅賦。

國家在作為商業活動基地的市場分配和保障優惠權,任何公司都以納稅作報答,而稅率又與國家的財政關係息息相關,東印度公司當然不例外,而且每年上繳國家大筆款項是股東利益的3倍之多。

福爾摩沙商業資本主義結構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被國家機關緊密控制,作為商業勢力擴張的工具,這些壟斷性組織又變成國家在軍事出征和戰爭時所需要的重要稅收來源。國家就像資本的容器,透過管制和資本調節,以遂行國家目標。當資本對國家不利時,國家便抑制資本的成長。

承上論,荷蘭商業資本主義以推出皇家貨幣和抽取稅賦的方式,讓從事擴張行動的公司政府可以取得流通的財富。而承包稅收與發行公債,正為私人債劵、合股公司組織與其他種種新金融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礎。

當歐洲人進入印度洋時,他們發現亞洲之內,從東到西形成一個貿易網,從日本、大明國起,經菲律賓、巴基斯坦、黎巴嫩、敘利亞、東非,有許多蓬車和港口。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組織與經營,其目的是在執行徹底的市場獨占政策,以掠奪市場利益及累積財富,是徹底重商主義的實踐者。

荷蘭東印度公司將尚處農業社會的臺灣農產品輸出,增加關稅收入及貿易利潤,這完全是核心國家追求權力與福利的商業資本主義,其對農業與土地的開拓,漢人和原住民都是生產工具而已。建立綿密的貿易網絡,不但是要追求產業獨占的目標,同時也追求區域與政治的強權,當然東印度公司透過對大明國絲綢、瓷器等商品和南洋群島香料資源的爭奪而形成市場的活動,給亞洲國家帶來了巨大的震撼,也促成東方文明的西傳。

當北美的殖民地受英國憲法保護並統治,而東印度的市場則由公司政府壓榨與宰制。也許,世界上再也沒有比這兩個地方所遭遇的不同情況,更能清楚說明英國憲法與企業公司性質上的不同了。荷蘭名為獎勵大明國的移民開拓臺灣,而實視移民為農奴。福爾摩沙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掌控下,雖然國別不同,但遭到掠奪的處境卻是相同的。

檢視荷蘭在福爾摩沙歷年所繳納稅賦金額總為3,847,576 弗羅林(florijn)。荷蘭在亞洲地區的市場,在佔領該地區的初期,必須先花費巨額軍事費用和行政開支,並為大員的築城及海道疏浚,而經常出現赤字。因此,東印度公司在地方時日久了,逐漸取代當地勢力,插手政治事務,於是也衍生許多非事務性的花費,向無底洞一樣無法預計數目或時間,但卻被隱藏在其他費用中,從帳面上看不出來。取代地方勢力的導致東印度公司必須實施控制經濟。

在統治福爾摩沙的初期也是如此,但是福爾摩沙自1647年以後直至荷蘭1662年離開福爾摩沙為止,所有的投資與貿易都獲得市場上汲取性的巨額利益。這也凸顯荷蘭在福爾摩沙沒有投入重大建設,以及沒有大規模抗爭而減少龐大軍事費用的支出。然而,東印度公司以不斷重新定義可以免稅運回荷蘭貨品的質與量,以設法讓公司保有價值最高的貨品,只是效果不彰。

公司對這種走私、夾帶行為,除了偶然的沒收與懲罰外,並未能提出有效的禁止辦法,致使從船長到小工,無人不積極投入這些非法的營利活動。最終導致東印度公司不得不開始針對職員的「假設性」利得而徵稅,更促使他們惡化地專心一致大搞自己的生意。怪不得當東印度公司垮臺後,公司VOC商標被標誌成為「因腐敗而消滅」(Vergean Onder Corruptie, VOC)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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