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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3-05 人氣:

〔安齋三談41〕臺灣明鄭東寧王國農業資本主義初期發展(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人類由部族步向城邦時,內部的組織開始分化,導致部族與不足之間的相互討伐,奮力去征服其他部族,形成主人與奴隸的層級關係。也會產生或由某一城邦分封子弟去管理其新征服土地,則成為一種封建制度。西歐封建制度化的過程,是始於4到5世紀日耳曼民族對羅馬帝國的征服,尤其是屬於西日耳曼民族一支的法蘭克部族,侵略羅馬帝國的屬地高盧。

481年,克羅維斯(Clovis)統一這些部族,建立法蘭克王國的時代開始 。法蘭克王為有效能的治理領域,遂將掠奪的羅馬帝國屬地的公有土地私有化,特別賞賜給臣下、首長、軍事領袖,使他們成為王國的貴族及騎士,以形成統治集團,以封土的授受關係的方式,開始建立君主與家臣的主從關係。

檢視封建制度五種不同的社會,不同階級的共存,最基本的是最古老支離破碎的領主社會,其次是由羅馬教會堅持不懈地建造的神權社會,第三種是以領土國家為中心組織起來的社會,第四種是封建社會,第五種社會是城邦。總體來說,這些社會不但共存,而且互相攪和,帶有一定的主體性與整體性,但從縱向觀察,特權者或治理國家精英的人數仍屬少數。

歐洲中世紀雖稱「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間亦有合同關係,這種物質條件,既有歷史成例,不許一方片面更動,更不容以仁義道德的名目,作為更變的理由或藉口。兩方如遇有爭執,則透過法官及律師裁判,如此培養司法獨立的傳統。然而,相對於當時大明帝國政府組織受制於官僚體系的運作,司法獨立制度很難發揮應有功能。

現代意義的國家,是個具有疆域基礎的強制性組織,武力使用僅於國家許可或指令下方為合法。武力使用的獨占行為,對國家治理而言,是根本而必要的,正如強制性的司法管轄領域與長久持續的行政運作的作為。

歐洲莊園制度由一個或多個村莊組成 ,由莊園主或領主領導,他是全體居民的法官、保護者和領袖,有責任保護村莊和執行習慣法。他享有習慣和繼承的權利,通常實際上就是有權以某些方式使用莊園土地,以及有權壟斷磨坊、榨坊和作坊這些需要資本投資的活動。所以,法國思想家伏爾泰指出:全世界四分之三的地區,在不同時期都曾經各有其封建制度的存在。

15、16世紀的東亞,是一個以大明帝國政府為盟主的冊封朝貢體系所構成,包括了琉球、安南、暹羅、朝鮮、日本等17個亞洲國家。例如琉球被冊封為中山王國。在這體系中,大明帝國從朝貢國家獲得的貢品其實不多,反而回報的賞賜價值往往超出更多。大明帝國強調的應該是從這個政治禮儀中對內和對外建立統治權威的宣示。參加這個體制的各國也透過這種冊封關係,鞏固其在本國內部的統治地位。彼此之間並無直接稅賦剝削與政治的政變的問題,但仍部份存在的是貿易利益的市場關係。

東寧王國時期受封政府型態,回溯秦始皇建立大一統以來,即是皇權體制的開始。權力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朕即國家」,皇帝是政權的獨占者,官僚體系也只是皇帝的工具,是君臣之間的君主式關係。大明帝國是一個「內在的朝代」,受到外界干預的成份少,內在的性格強。大明帝國認為自己國家位在宇宙的中央,四周的蠻夷須向它借光,對它朝貢,以獲得它賜與的封號。

這種政治文化的霸權主義,使得整個國家難以穩定進步,怯於新事物的學習。尤其在傲慢自大的心態下,導致很容易輕視而排斥從外國來的事物和想法。大明帝國雖然非常自視大國姿態,但在面對西方科技的挑戰,卻充滿驚慌而不知如何因應。

當時大明帝國為應付滿族和蒙古族的入侵邊界,放棄了因有長江之利而對航海開放的南京。1421年,遷都北京,在大航海時代的意義上,不但是喪失了利用大海之便發展經濟和擴大影響的機會,大明帝國以後在爭奪世界政經利益的競賽中已成敗局。

1380年,大明帝國朱元璋在殺了宰相胡惟庸以後,皇帝除了是國家元首之外,又是實際掌握大權的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並推動庶務,皇權和相權合一,不但擁有軍隊指揮權,再加上司法權、財政權等等,可謂集大權於一身;同時,又可以不對任何個人和團體負責,這種皇權體制把皇帝權力擴張的無限。

大明皇帝自命為天子,縱使有少數獲得恩寵的臣子,能夠在他面前出現的人仍必須對他行叩頭禮;甚至於對所有與天子沾上邊的東西也得叩頭,包括詔書、手諭,天子寫過的紙張、穿過的衣服,彰顯凡天子碰過的東西都因此而神聖化。

1662年,明鄭東寧王國統治臺灣,仍尊奉大明帝國為正朔。然而,正在衰弱中的南明政權並沒有真正實力的有效統治臺灣,但東寧王國政權仍維護大明帝國體制,乃至於延伸到臺灣來。東寧王國的統治臺灣,猶如自成一個王國,就權力的支配關係而論,是典型受封政府的組織型態。

鄭成功改福爾摩沙為「東都」,稱赤崁樓為承天府,改赤崁城為安平鎮」,北路一帶置天興縣,南路一帶置萬年縣,澎湖別設安撫司,並於各地屯兵,自耕自給,軍民足食,粗具治國規模,從此漢人的典章制度正式移植到臺灣。

東寧王國除了承認先來漢人和已開化原住民對於土地既得權益,先確立了財產權的方式以安撫居民之外,有別於荷蘭商業資本主義時期的「客居」性質,乃實施「軍屯為本、佃屯為輔、寓兵於農、展拓貿易」的政策,不僅是建立「獨立王國」的養兵設官,更冀望據臺灣以思大陸鄉土的「本土化」施政作為。

鄭經繼承位統治權之後,改「東都」為「東寧」,受封「東寧王」,廢承天府,分置四坊,天興、萬年二縣升格為州,設安撫司於南、北二路及澎湖。執政時間雖長達19年,但人在金、廈,心在漳、泉。

東寧王國時期曾多次間接與大清談判,一度有意採取仿效朝鮮奉大清帝國為宗主國的模式,但鄭經的堅持將泉州等四府歸其管轄的立場,致使談判破裂。同時,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簽訂通商條約,拓展商務。又命伐木造船,銷往日本,以購買兵器。

當時大清帝國仍採取「海禁」及「遷海」的主要考量,強迫遷徙廣東福建等五省沿海30里內之居民於內地,化為界外,嚴禁與在臺灣的東寧王國有任何交往,大清帝國實行的堅壁清野策略,以有效封鎖沿海人民與明鄭東寧王國等海外敵對勢力的聯繫。惟當時明鄭東寧王國時期仍繼續在廈門設有秘密貿易所,積極保持與內地的通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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