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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3-06 人氣:

〔安齋三談42〕臺灣明鄭東寧王國農業資本主義初期發展(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明鄭東寧王國農業資本主義初期發展,採取的是封建制度宗主式農業政策。檢視中古世紀晚期的歐洲,既沒有世界帝國,也沒有世界經濟,只有基督教文明;歐洲大部分地區都是封建的,也就是說由相對自給自足的小經濟單位組成,這種經濟單位以這樣一種剝削方式為基礎,因為占人口比率很少的貴族階級,相對於直接擁有莊園內部生產出來的大量剩餘農產品。

東寧王國時期的受封體制是一種創造一個富人階級的經濟體制,其目的是在自足的經濟中,由別的勞動者生產物品去滿足他們的需要。以下將分寓兵於農雙軌政策、建立商品轉運中心的兩項農業初期發展政策敘述。

寓兵於農雙軌政策:臺灣早期的生活環境,對於有意定居下來耕種的漢人而言,並非適合移居的地方。因為,當時的海盜私梟活動熱絡,又有原住民的對抗,評估開墾土地和發展密集農業就得先冒負擔沉重成本的風險。在荷蘭人未抵福爾摩沙(臺灣)以前,臺灣不可能出現具有規模的行政和軍事行動,願意來提供保障臺灣成為適合發展產業的經濟性和政治性投資。

然而,荷蘭東印度公司商業資本主義經由無償授田、免除稅負,和其他的獎勵策略,積極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大明國沿海居民渡海來臺。所以,荷蘭東印度公司政府負責收服原住民、壓制海盜、保障契約執行,並建立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的制度,使臺灣成為營生安全可以擔負風險的地區。漢人農民的開闢稻米和甘蔗田園,因而創造了一個漢人邊地移墾區(frontier state),形成荷蘭人與漢人共構殖民(co-colonization)臺灣的一段移民和產業發展史。

從相對主體性的觀點而言,共構殖民不只是建立在互惠上,也是建立在東印度公司對漢人政經利益的支配上。荷漢共治確實在臺灣創造出漢人墾殖地的一片天。可是,一但墾地成型,東印度公司就開始遭遇漢人移民者繼續對荷蘭政府的效忠度和利益分配的問題。因此,當同是漢人鄭氏東寧王國政權出現時,相較新政府所能提供的墾殖誘因,荷蘭商業資本主義的競爭優勢就注定要喪失,其繼續對於被他們視為島上漢人稱所謂「福爾摩沙島上唯一釀蜜蜂種」的利益剝削。

1662年,東寧王國在臺灣建立,東寧王國的對抗大清雖是尊王攘夷的漢人與滿人戰爭,卻也是為贏得海上經濟利益而戰,並導致其政權走上帝王專制的地方封建之路。由於東寧王國鄭成功和鄭經父子先後接受大明的延平郡王和東寧王封號,尤其是為因應大清國的〈禁海令〉及〈遷界令〉,受封政府更因為解決缺乏糧食安全的問題,而積極發展臺灣農業,遂將荷蘭時期商業資本主義以發展蔗糖為主的產業政策,調整為重視以生產稻米為主的農業資本主義政策。明鄭東寧王國的軍力可以說是一支武裝移民集團,除了軍隊2萬5千名之外,還有眷屬5千人。

東寧王國的初期,為解決人口增加所帶來的糧食問題,首先必須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尤其最擔心軍糧供應的不穩定與持續性。所以,土地經營乃行軍人屯田開墾的武裝方式,延用荷蘭時代的王田和東印度公司所屬的公司田,改稱即符合政府規定條件,包括如屬中土遺民(指當時漢人)的公有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而鄭氏宗黨及文武諸官開拓的土地稱為文武官田,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名曰私田;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田,有特權的不用繳租,凸顯農業資本主義藩鎮經濟的特色。

東寧王國的藩鎮農業資本主義經濟政策,除了承認先來漢人和已開化原住民對於土地既得權益,先確立了財產權的方式以安撫居民之外,乃實施「軍屯為本、佃屯為輔、寓兵於農、展拓貿易」的發展墾殖農業。這種「軍兵屯墾」的受封農業資本主義制度,平時則化兵為農,使能自食其力:戰時則化農為兵,期為征戰之用。

檢視鄭成功頒布屯田政策後,軍隊點狀集團性的開墾,主要農業發展範圍只從臺南到新竹附近。到了鄭經占領基隆附近以後,就將該地視為流放政敵和犯人的地區。當時臺灣北部的開墾,多以違法犯紀的犯人的開墾為主,規模亦相當有限,時至明鄭東寧王國的結束,臺灣人口數也才約10萬人。

荷蘭時期的領主與農奴僕傭之間的關係,也逐漸轉變成雇主和受雇者,或地主和佃農的關係。比較荷治時期對福爾摩沙土地的開發已達8千4百甲,而至東寧王國末期,開墾的田園面積約1萬8千4百甲。當時臺灣的漢人人口數約12萬人,逐漸超過原住民的人口數。

東寧王國時期除了藉由金門為反清復明及興兵驅荷的基地之外,對於臺灣土地的開墾區域,只是一種點狀的分布,主要開墾範圍在西南沿海平原一帶,因為赤崁一帶荷治時期已經開墾完成。新開墾的田園主要就集中在嘉義平原、鳳山北部平原一帶。

1683年,即東寧王國向大清投降後的一年,登記的耕地總數是17,898公頃,其中7,307公頃是水稻,10,591公頃是旱田,而部份農民由於怕繳稅遂有少報土地面積的情形。例如1684年,耕地有20,000公頃,那麼1650年,耕地面積大約增加3倍,其增加的百分數大約和人口數相同。

就當時全臺灣土地的總面積而言,其開墾範圍尚不足稱道,但已是相較於荷治時期的2.2倍。東寧王國加強對臺灣內部開發的進展,臺灣在名義上雖歸屬於大明國,但漢人在臺灣的控制權始確立,不但開始建立了戶籍,土地與學校等制度,並且規劃了都市與國土配置,臺灣的漢人社會於焉形成。

東寧王國時期的戰爭體制與經貿發展的並行推動,當時的寓兵於農政策,奠定了漢族在臺灣落地生根的基礎。屯田建營的營盤田在臺灣南部有很廣闊的分佈,例如政府在高雄縣市附近,如前鎮、前鋒、後協、後勁、右冲、左營、崗山營、仁武等地;屏東縣如大響營、德協等地;臺南縣市附近,如本協、果毅後、查畝營、五軍營、新營、小新營、舊營、後營、中營、二鎮、中協、林鳳營、大營、下營、左鎮等;嘉義縣如後鎮、雙援等地;雲林縣的林內等地,都是鄭氏營盤田的舊址,似如二次大戰之後國民黨政府在全臺各地的眷村。

營盤田的農業,目的在屯田的自給自足。不過,這些屯田與文武官田及府田的佃主不同,佃主是直接從國王那裡得到土地的領主,他們有特權,可免納租。東寧王國時期的文武官田除了租之外,還有稅,而且稅重於租,兩者合計,其率大體超過官田。比較官田園與文武官田園的租率,幾為五比一,主要原因是官田園的耕作者,原非單純的佃農,又其農耕所需的農具與種子都來自配給,至於文武官田園的開墾者,則其性質為自行投資開闢田園,兩者擔負的成本與風險顯然不同。

通常從佃主承租土地來的領地佃戶,其勞動所得的剩餘價值,全歸土地所有者;佃戶的負擔,包括勞役及農產物的納貢,男子自16歲以上納額六錢的人頭稅,其他課稅有厝餉、鹽稅、船稅,東寧王國的重要收入。這時期的國家總生產和社會的總勞動力,大部份為佃戶的付出。

然而,官田園的所有者為鄭氏,文武官田園所有者的佃主,為鄭氏宗黨及文武百官,這些貴族與官僚的佃主,對於領地佃戶而言,相對地是處在支配者的地位。尤其東寧王國農業資本主義時期在海上市場利益銳減以後,不得不依賴這些租稅來支撐龐大的軍費開銷。同時,延續荷治重商資本主義時期為確保臺灣沿岸操業漁船的稅收,在港口碼頭上設置監視所,並且將漁業稅的徵收採包稅制度。

荷蘭時期不許土地私有,在東寧王國農業資本主義時期即使限於特權階級,但因其存在,卻促進農業資本的累積,對於生產力的提昇大有幫助。至於,受封政府為解決農業生產力的問題,在人力資源上,主要還是透過招納流亡,及嚴令將士的眷屬遷臺;另外,為增加稻蔗產量,則加強水利設施,採築堤儲水與截流引水的方式,這些工程分別由東寧王國政府或地方有力人士,甚至指派由各營鎮的兵工協助修築。

東寧王國時期所栽培的植物,主要以稻蔗為主。相較於荷治時期的種植甘蔗,東寧王國時期則從福建引進蔗種,極力鼓勵栽種甘蔗,採用製糖新法,使得蔗園種植面積大大增加。1682年,出口超過200萬斤,運往日本者達99.2萬餘斤。同時,重視植種稻米,耕種方式仍與原住民一樣採用轉地耕種的粗放方式。此外,東寧王國力促子民改良煎鹽法為曬鹽法,以增加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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