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齋三談47〕清治時期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18世紀,許多歐洲國家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世襲君主藉上帝之,統率著土地貴族的階級制度,他們得到傳統組織和教會正統派的支持,專制君主象徵並具體實現了土地貴族的價值觀,並主要依賴他們的支持。
法國的路易十四在位自稱「朕即國家」,「當我看到國家時,我為它工作。一個的財富成全另一個的光榮。」可見其治國時的叱吒風雲。沙俄凱薩琳二世在位和亞歷山大一世在位,同為「開明專制」期間的明主,其文治武功也和盛清時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相互比擬。
然而,實施君主專制國家的統治權力,有賴於18世紀及以前的政經環境與背景,當時間來到重商資本主義與農業資本主義盛行的時代,不僅這些國家的組織與結構不能與之抗衡,連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都遭遇挑戰,甚至過去形塑的制度與施政作為,反成為今朝前進與改革的障礙。
專制君主從理論上來說,可以為所欲為,但在實際上,卻從屬於受過啟蒙思想洗滌的封建貴族世界,這種君主政體在國內加強其權威,增加其稅收財源,壯大其境外力量,極易導致資本主義國際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展。
回溯工業革命以前的資本主義發展,農業生產量佔產業結構中很高的比率。但一般農業的生產品,除了供應特權階級的需求以外,在經濟生活中主要消費對象包括生產者本身和家庭的食、衣、住三項基本需求而已,而這三項產品都與土地資源開發有密切關係。糧食固然如此,皮革、羊毛和植物纖維也不例外,就是住屋的材料也是從附近的森林、石礦和磚窯採集來的。
大清帝國皇帝之下莫非王土的政經體制統治,清治時期臺灣有關君主式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以下將從土地墾殖與農業生產,茶糖樟腦經營與行郊貿易,及官督商辦企業與近代工業萌芽等三個面向深入分析。
土地墾殖與農業生產:大清帝國統治初期,為對付海外叛亂者所設立的政策與制度,禁止海洋貿易的「禁海」與沿海劃界遷民「遷海」,清廷為防範沿海地區與明鄭往來接濟勾結而採行的措施,對居民所造成的傷害,其實遠大於來自海上的「騷擾」。
17世紀以來,漢人開始大規模的移墾臺灣。清治初期君主式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的實施,土地開墾主要是在恢復明鄭東寧王國時代留下的荒廢田園,雖然官方宣示「荒地就是番地」的禁墾番地,卻仍出現熟番地大量被漢人開墾的現象。
1720年代,康熙末期以來,大量湧入合法及偷渡的移民與伴隨而來的土地開發,開始衝擊既存的、消極性的封禁隔離政策,迄1731年,臺北平原一帶的土地幾乎已被開墾,大加蚋堡成為面山背海的街市。1750年,因八里坌的巡檢移置於此,一時成為臺北最熱鬧的區域。換言之,清治初期即使在朝廷百般抑制下,漢人移民仍然源源不斷的湧入,就如同時期歐洲移民大量的移入北美洲。
大清帝國遂劃定邊界來隔離漢人以及區隔漢人和熟番與生番的拓墾。熟番與漢人隔離的問題牽涉到番漢地界模糊不清與變動不居的難題,也就是涉及熟番地權的界定與轉讓。至於生番的獵場不限於山地,而漢人的開墾也是逐步進展的。這條界線並不是一開始就劃在山地與平原的交界,而是隨著漢人的侵入墾墾而逐漸逼近山地。
18世紀,是漢人移墾臺灣的關鍵時期,漢人農耕社會的主要生產工具是土地,主要取自於平埔族傳統生活空間的西部海岸平原。大清帝國統治臺灣初期,開墾的土地面積僅為18,453甲,而列入政府戶口的戶數則有12,727戶,人口數只有16,820人,但到了1811年,臺灣人口數為195萬人。
當時的土地,就其所有權而言,主要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原住民活動區,稱為番地;另一類是非原住民活動區的無主荒地。漢人所拓墾的土地,如果是番地,則需要向與原住民訂立瞨約,以代輸社餉的繳地租方式,取得使用番地的許可。如果是無主荒地,則須先向政府申請開墾許可執照,拓墾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須定期向政府納稅。
開墾的土地,無論是向原住民承租的,或是向政府申請的,都需要一筆可觀的「代納社餉」或「貼納社餉」。人們大多採取合租的方式來共同拓墾。清政府對於無主地,也會以公告方式,若無人表示異議,就可以由漢移民取得開墾的權利。
政府實施的公告處理無主地方式,如果因原住民不識字,而未能提出異議,從這角度,漢人對原住民具有文化優勢,尤其對當時的平埔族人確實不公平。無論是原住民或非原住民所有,只要是所謂「民有地」或稱為「民營田」的開發,以及形成大、小租戶的「一地二主」或稱「一田二主」結構,是由有錢有勢者競向政府當局申請,取得開墾許可,將自己的資金投注於土地,而後再招募無佃農從事開墾。
這種由出力者向創業者繳納一定的租金的形成,即成為日後「番大租制」原型,而逐漸普及,乃至1768年乾隆中期以後的逐漸制度化。「番大租制」在體現原來墾戶與佃戶關係的大租,是傳統中國半封建社會發展階級所規定的,並非勞動地租,而是生產作物地租,即大租所繳納的主要是米穀或砂糖。
由於採生產作物地租,佃戶可根據生產作物的增加,或得更多的分配量,從而靠積蓄而改善生活和累積資金,且因其對土地具有直接關係,其經濟實力頗有凌駕於墾戶,掌握土地的實權,加上日後墾戶淪為破產者漸多,或其賣掉土地所有權,或將土地權利轉押他人,終致喪失對土地所擁有的直接關係。
佃戶地主化的結果,遂能從墾戶原先的複雜關係中自主出來,開始握有可自由處理原先的佃耕權,或將其所經營的土地轉租給他人的權利。時值大清帝國大陸移民大量進入臺灣的熱潮,佃戶便將自己原先所經營的土地讓給他們耕種,形成新的現耕佃農階級,或稱現耕佃人。
原來的墾戶與佃戶關係為之一變,佃戶每年向現耕佃農徵收一定的租額,再將其中的一部分轉納予墾戶。因此,重複出現在同一耕地上,有墾戶向佃戶徵租,而佃戶又向現耕佃人徵租的兩個收租權,亦即形成一地二主的複雜地租關係,形成墾戶為大租戶,佃戶為小租戶,以及現耕佃農等三個層級關係,如果再加上官廳的單位,遂形成在同樣的一塊土地上擁有四個層級的關係。
臺灣土地的拓墾與經營,前後歷時約一個多世紀,凸顯臺灣土地所有權制的特殊結構,對日後臺灣土地制度的演變與變遷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這一土地制度要到1949年國民政府到了臺灣,實施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之後,這種複雜的土地結構關係才徹底獲得改變。
大清帝國統治時期臺灣土地除了民有地之外,屬於封建身分制度的土地包括:一、政府所有的田園,即官莊的設立,主要是為修理文武衙署、修繕兵房,以及興建土木工事等等,其所有權是由政府擁有;二、莊園是東寧王國鄭氏舊部將等所有的田園;三、屯田是分配给協助平定民變的平埔族屯墾的土地,禁止典賣、免稅、可世襲;四、隆恩田是在番界開墾供軍餉之用的土地。
官莊等政府所有土地的管理經營以及從事耕作的人,其主要分為莊頭(大租戶)、莊丁(小租戶)和現租戶。1888年,尤其在土地清丈以後,大租戶向政府繳納的「納榖制」改為「納銀制」,不只是促進臺灣社會商品經濟關係的擴大,很多大租戶為了繳納地租就向商人借貸,因而出現典賣大租權的情事,也導致了大租戶的衰落和小租戶抬頭的結構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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