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齋三談48〕清治時期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19世紀中期以後,臺灣土地的結構已經轉向為以小租戶為中心的私有型態。然而,充沛的勞動力和相對稀少土地的供需失衡關係,土地造成的僵直化相對獨厚地主階層。所以,「結首制」的近似武裝開墾模式,也才會出現以武裝暴力強佔原住民土地的不法情事發生。
例如宜蘭有五結鄉,其名因墾殖採結首制度,墾成之後由第五個結首獲得之地。結首制的「結」雖已有股份公司的意涵,但從皇權體制的核發墾照制度論土地所有權,土地最終還是屬於皇帝一人所有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集權體制,這是有違農業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管理與發展。
檢視大清統治臺灣有關土地開墾的先後,主要從臺灣的西部,再從南部而北部。在時間上,除了部分在荷鄭時期開墾之外,臺灣土地開墾的正式化與規模化,係於1709年左右,開發臺北盆地的艋舺、雙園、新莊、泰山等地,最有名的墾號是陳賴章,墾號有如現在的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土地經營已具有現代企業資金管理的技術與規模,農業資本主義的產業結構也從土地密集產品逐漸轉型勞力密集產品。
1719年,施世榜在二水一帶興建水圳,引濁水溪灌溉二水到鹿港的土地,人稱施厝圳或八堡圳,為大清帝國時期臺灣最大水利工程。1720年左右,臺灣中部神岡附近的六館業戶的墾號;1830年代,金廣福墾號的開墾新竹北埔地區,「金」乃代表官方给多保護資助之意;「廣」指廣東,代表粵人;「福」即福建,代表閩人。取此公號乃意味著三位一體,協力開墾之意。
如此,墾地雖屬民業,但不僅帶有開疆闢土責任,而且墾區內的治安事務,隘防汛防等原屬地方政府執行的職權,也一併委任墾首團體來管理,例如隸屬淡水同知,相當於當今的縣長之監督。金廣福墾號凸顯這墾號是閩粵合組公司,共同經營土地成功的例子。
18世紀後半期,在乾隆、嘉慶年間,吳沙從貢寮進入宜蘭地區的頭圍(頭城)、五圍(宜蘭市),再加上北部瑠公圳、大安圳,中部八堡圳、貓數圳,和南部的曹公圳等水利設施的開鑿完成,灌溉其附近的稻田,和供應漢人的生活所需。
19世紀初期,臺灣土地的開發與經營不但已經開墾完成,而且頗具現代企業的經營方式。尤其是水利工程的進步,是臺灣農業資本主義初期發展的再升級,乃至於成為大陸沿海各省「清國的穀倉」。
檢視臺灣土地的開墾與經營,從海洋移居行動,不論是出於自願或非自願,雖然面對了死亡威脅或所遭受身心的痛苦,但也為移民臺灣的漢人創造了機會和財富,這是到了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其在土地資金和農業發展的移民現象。
檢證人類為了改善環境而離開,因為有人離開,又替那些沒有離開的人倍增了談判的籌碼,而在新的移居地,人們創造財富或獲取新的貨品而將其運回原鄉,也改善了原居地的生活環境。
大清帝國統治時期的臺灣與大陸關係,一直要到1875年之後,因外患日亟,大清帝國才正式全面開放大陸人士移民來臺,進而獎勵墾殖。但因臺灣位屬邊陲,大清帝國政府中央與臺灣的地方政府,事實上,由於行政命令與執行之間的落差甚大,即使在嚴禁期間仍是有禁者自禁,來者自來的情況。
在過去的200、300年間,大清帝國對臺灣的關係是採隔離策略,例如1661年,大清帝國為了封鎖東寧王國在軍事上的補給,將廣東、福建、浙江等沿海居民,強迫遷徙離海岸30至50里的內陸地區,築起境界線,嚴禁百姓在沿海地區居住與耕種,積極實施劃界遷民政策;1662年,更頒布《海禁令》實施封鎖政策。1773年,還透過實施《保甲法》的措施,嚴格管控人民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檢視當時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生產項目,主要有米、蔗糖、茶、樟腦、鹽,及畜牧等;礦業項目有煤、煤油、金,及硫磺等。有關臺灣黃金的開採情形,溯自1885年,適逢臺灣巡撫劉銘傳籌建臺北至基隆的鐵路工程時,工人發現基隆河旁的金沙,而這批興建鐵路的工人,大都來自閩粵一帶,消息很快傳回原鄉,甚至美國舊金山和澳洲淘金砂的華人都移民湧入。
1892年,大清帝國不得不於公佈禁止淘金的命令,但一紙公文,仍不抵淘金客懷抱一夜致富的夢想,大清政府遂開辦金砂局的專責單位,實施核發工人淘金許可證,並加以課稅。
在發展農業資本主義市場活動方面,臺灣的生產者及商人一般還停留在以直接在市場上與消費者進行物物交換或以貨幣、商品貨幣為媒介的買賣。當時主要市場交易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市,提供穀物漁業及日用品雜貨的交易;另一種是牛墟的集中市場方式,方便進行牛隻買賣。
1651年,相較於英國國會通過《航海法》,限制荷蘭在英國本土與殖民地港口之間的航運利益,以保護英國海運業,由此引起與荷蘭的戰爭,使英國從此享有更大的制海權。雖然頒布《航海法》的促使殖民地的含蓋於不列顛帝國管轄,但是許多殖民地人民尚能自由地發展自己的經濟體系,也凸顯有時殖民地人民自己加諸在財產權的限制比母國做的還多。
臺灣農業資本主義發展到了清治臺灣的初期,臺灣南部是出產糖,北部是生產稻米,食糧的生產是採單一耕作方式,因而不論鄉村還是城市手工業都不是很發達。
1886年,大清帝國為增加原住民的農業生產,劉銘傳設立全臺撫墾局,直屬巡撫,並以林維源為全臺撫墾大臣,襄助劉氏,其主要職責是配合防番措施所專設的屯隘,及剿番的營汛兵勇,負責綏撫生番的善後工作,但是原住民並不是一但歸順,即永遠歸化的如此容易可以處理妥當的。
雖然臺灣漢族移民社會到了1860年代左右已是定著化,是個漢人在地化社會,但是對原住民族而言,實際上的被歸化,還是一直要到1930年,日本軍國資本主義殖民統治臺灣的中期以後,借助軍警的壓制才有了改善。
大清帝國統治臺灣時期,原住民族被依漢化程度分為生番和熟番,後者即為平埔族群,還被賜與漢姓,但在漢人(包括客家人、閩南人)拓殖開墾下,土地大量被剝奪,凸顯在雍正初期,實施生番歸化政策,並未達成預期以「化生番為熟番」、「化熟番為漢人」的教化目標。
雍正中期之後,乃重新確認治臺的首要防範對象在漢人,並採取族群化界與隔離政策。甚至於利用漢番情結,誘使熟番來壓制漢人所爆發的民變,並把熟番遷移到山腳下的生番邊界,以防堵生番鬧事,並逐漸形成從消極隔離,到積極利用熟番的結盟政策。
乾隆時期,認為要推動番地政策,必須要先整頓漢人的私墾行為、民番土地糾紛與邊界的事端。加強保護熟番地,以及將近邊及界外平埔撥給調派守隘的熟番,用意固在防守邊界、加強與生番的隔絕,但也不乏結合弱勢族群牽制漢人日益擴張勢力的「一箭雙鵰」意涵。
大清帝國除了在雍正時期採取文化主義的教化目標之外,還特別加強對原住民族管理和鼓勵農業生產的措施,包括:禁止漢人購買原住民土地;徹底丈量地籍;漢人娶原住民婦女為妻或強佔土地者,拏究逐出;督勵原住民就學;獎勵原住民人從漢俗,指導其從事生產;對進入原住民區有商業不當行為者,糾察處分;選用優秀的原住民擔任幹部,統率社內之男女;以漢人為通事,掌理貿易與輸餉事務,並領導其順化。
檢證清治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土地開墾和農業發展相較於農業初期東寧王國治臺時期,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一直要到大清國統治臺灣以後的兩百年裡才完成。歸納清治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的發展約略可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683-1735),是康熙22年統一臺灣起至雍正13年結束的52年間,大量土地被開墾的拓墾期,主要地區從臺灣西部,再從南部於北部,這階段農業表現在粗放農作物的種植上。
第二階段(1736-1850),是乾隆元年起至道光30年的114年間,土地開發在經過大規模化的墾殖之後,已經大致完成,這階段農業表現在精耕細作的經濟作物上。
第三階段(1851-1895),是咸豐元年至光緒21年,臺灣被日本佔據的44年間,臺灣的呈半殖民地狀態,這階段除了農業表現在結構變化之外,亦凸顯在臺灣被迫開港的加強與外國貿易,促成臺灣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轉型近代化工業資本主義的萌芽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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